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卖方义务:提交货物和单据买方义务:接受货物和付款风险、责任、费用的划分也非常重要通过价格术语加以确定。第一节贸易术语的概念及其发展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国际贸易的特点:线长——运距长面广——多方面工作环节多——手续复杂风险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治风险含义: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0318作用:贸易术语在实际业务中的广泛运用,对于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和节约费用开支,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价格术语的出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二、贸易术语的产生和发展1、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起源于奴隶制社会18世纪末-19世纪初出现FOB19世纪中叶出现CIF1936年国际商会制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包含9种贸易术语1953年修订《80通则》包含14种价格术语《90通则》改为13种价格术语《2000通则》保留13种价格术语,适当作了变更。《2010通则》减四加2,11种价格术语。第二节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一、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美国著名商业团体制定国际贸易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简介: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制《1928年华沙规则》,对CIF作了解释,共22条。后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作了修订,沿用至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简介:对ExPoint、FOB、FAS、C&F、CIF、ExDock等6种贸易术语进行统一解释。美国九大商业团体首先制定1941年进行了修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简介:由国际商会(ICC)制订,我国在1994年加入,其中规定了13种4组贸易术语。E:EXWF:FAS、FOB、FCAC:CFR、CIF、CPT、CIPD:DAF、DES、DEQ、DDU、DDP象征性交货、装运合同实际交货、到货合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2010,缩写Incoterms®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Incoterms2010主要变化:1.术语分类的调整:由原来的EFCD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2、《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个术语:DAF(Deliveredat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Ex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Ex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DutyUnpaid)未完税交货,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DeliveredDutyPaid)。3、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at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at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用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DAT(deliveredat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类似于取代了的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类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4、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EXW(exworks)工厂交货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目的地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DAT(deliveredat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FAS(freealongside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5、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6、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7、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0321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作用习惯做法国际贸易惯例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不选择某一惯例被当事人加以约定采用,便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实施之后并非2000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2000甚至Incoterms1990。惯例已经成为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甚至被纳入国内的成文法,从而具有了法律的普遍约束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公约》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或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在进行仲裁时,应考虑用于该具体交易的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应具备的条件国际贸易惯例源自习惯,但并非所有的习惯都能成为国际惯例,应符合以下条件:1、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习惯做法;2、属于非成文法,但能够确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行为规则的性质;3、属于任意性规范,只有按“意思自治原则”列入合同才产生约束力。4、当事人在采用惯例时可以变更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