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第一节贸易条约和协定概述一、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概念与类型(一)、含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它是缔约国对外贸易政策措施之一。(二)、类型1、双边贸易条约与多边贸易条约(1)、双边:两个主权国家之间所缔结。(2)、多边: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共同缔结。二、发展概况1、公元前508年,罗马与加太基所签订的条约中,就有贸易方面的条款2、10纪时,俄罗斯公爵与拜占庭缔结过条约3、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准备时期,欧洲新兴的资产阶级制定贸易条约和协定作为争夺市场和保障自己的手段。4、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条约不仅在数量上大为增加,在内容上也远比以往复杂。5、帝国主义时期,贸易条约和协定已成为帝国主义国家剥削和奴役弱小国家的工具。6、二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为加强同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关系保护民族经济的发展,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些贸易条约协定。(三)、与关税、非关税等对外贸易措施的区别与联系1、都是作为对外贸易的政策措施之一。2、关税、非关税措施属国内法范畴;贸易条约与协定受国际法约束。3、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紧密配合;作为国内立法和贸易措施的关税、非关税措施往往成为一国政府与他国谈判签订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基础(四)、与政治性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相比的特殊性1、在内容上,贸易条约和协定主要是确定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2、在国际法上,贸易条约和协定往往订入和遵守某些国际法通用的法律条款。二、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内容结构(一)序言通常载明缔约双方发展贸易关系的愿望及缔结条约和协定所遵守的原则;(二)正文主要组成部分;有关缔约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三)结尾一般包括生效日期、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该条约的份数、所使用的文字以及订约地点和双方代表的签名;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所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一)最惠国待遇条款1、含义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一切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样待遇,不会因国籍的不同而受到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2、分类(1)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对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由于最早在英国与其他国家签定的通商条约中使用,所以又叫做“欧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现在的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都适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已经或将来要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是有条件的,缔约另一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才能享有这种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最先是在美国与他国签定的贸易条约中采用的,所以又叫“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都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国日本俄罗斯韩国进口汽车减税10%自动适用进口汽车减税10%进口服装减税15%进口服装减税15%进口服装减税15%2、最惠国待遇的实施要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有关商品出口和过境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②有关商品进口、过境、存仓和转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③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④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⑤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3.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不加以任何限制,不仅适用于商品进出口征收的关税及手续和方法,也适用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等各个方面。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经济贸易关系的某些领域,规定仅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在此范围外则不适用。限定含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限定是指将适用范围限制于若干具体的经济和贸易方面B、方式;直接限定:从商品范围、地区和来源等方面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限制;间接限制:未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而是采用其他方法以达到限制适用的目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也有很多内容是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具体讲,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以下几种情形:①过境贸易;②关税同盟;③多边贸易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④其他例外,如内河航行、沿海贸易、国内法令和规章的规定等。(二)国民待遇原则条款1、含义:国民待遇条款是指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对方的公民、企业、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同等的待遇。其基本要求是:缔约一方根据条约的规定,应将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享有的权利和优惠扩及缔约对方在本国境内的公民、企业和船舶。特征:对等、互惠,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经济主权。适用范围:有一定限制。其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应缴纳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等。但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零售贸易权等通常不包括在内。(三)互惠待遇条款1、含义指缔约国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某种对等待遇或权利。又称互惠权利。2、特点----对等性与双边性(1)对等意即双方平等享受;双边意即只限双方享受。所以互惠待遇是一种差别待遇,互惠协定是一种双边协定。而最惠国待遇则不同,缔约国一方对任何第三国所给予的优惠或特权,另一方同样享受。它是一种无差别待遇,最惠国条约是一种多边条约。因而互惠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在原则上是对立的。(2)在贸易条约实践中,互惠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又是彼此联系的。缔约国双方给予的互惠待遇,通过最惠国条款,其他国家便可同样享受。在国际间普遍缔结有最惠国条款的情况下,互惠待遇在形式上是差别待遇,实际具有无差别待遇的性质;互惠协定形式上是双边协定,实际具有多边的性质。(3)另外,缔约国彼此给予的互惠待遇,必须规定具体内容;而最惠国条款仅规定相互给予以与任何第三国同样的优惠待遇,并不规定具体内容。所以,最惠国待遇的具体适用要以互惠待遇的存在为前提,在这一意义上,互惠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基础。第二节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一、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概述(一)含义指两个主权国家为确立两国之间经贸关系,并为实现这一关系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具体措施,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它是国际条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特性1、以国际法为准,成为合法性的根本标志;2、规定国际法主体之间在经贸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以书面形式表达。4、没有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不能签订政治性条约,但可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往往为外交关系的建立,创造有利的先行条件;二、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种类(一)通商航海条约1、含义通商航海条约(TreatyofCommerceandNavigation),又称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等,它是全面规定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和航海关系的条约,它不仅关系到缔约国的经济和贸易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其内容比较广泛,有效时间较长,涉及到经济贸易和航海等各方面问题。它是以国家首脑名义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国家首脑特派全权代表签订的。这种条约须经缔约国立法机构批准方能生效。2、主要内容(1)关于缔约国双方的进出口商品关税和通关的待遇;(2)关于缔约国双方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国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3)关于船舶航行和港口使用问题;(4)关于铁路运输和过境问题;(5)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6)商品进口的国内捐税问题;(7)进出口数量限制问题;(8)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9)其他与经贸有关的问题;(二)贸易协定和贸易议定书1、贸易协定(1)含义贸易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调整他们相互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2)特点对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规定得比较具体,有效期一般较短,签订的程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须经过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3)内容①最惠国待遇条款;②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进出口贸易额;③作价原则和使用货币的规定;④支付和清偿办法的规定;⑤优惠关税的规定;直接订立、间接订立;⑥其他事项的规定;2、贸易议定书是指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这种贸易议定书往往是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或修改而签订的。在签订长期贸易协定时,关于年度贸易的具体事项,往往通过议定书的方式加以规定。贸易议定书的签订程序和内容比贸易协定更为简单,一般由签字国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署后即可生效。(三)支付协定1、含义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书面协议。2、主要内容(1)清算机构的规定;一般是各国央行;(2)清算帐户的规定;单边帐户、多边帐户;(3)清算项目与范围的规定;(4)清算货币的规定;(5)清算方法的规定;(6)清算帐户差额处理;第三节国际商品协定和商品综合方案一、国际商品协定(一)、含义某些初级产品的主要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为稳定该产品的经济收益,保证供销稳定,促其发展,所缔结的政府间的多边书面文件。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对象是初级产品;这些初级产品的生产出口国大多是发展中国家,主要进口国大多是发达国家到20世纪90年代,国际商品协定已达8个:国际可可、咖啡、黄麻和黄麻产品、天然橡胶、橄榄油和食用橄榄油、热带木材、糖、谷物等协定。(二)签订国际商品协定的宗旨1、防止价格过分波动;2、建立起长期的初级产品生产与消费的均衡;3、建立起干预市场的机制;(三)国际商品协定的内容1、国际商品协定的结构国际商品协定在结构上一般由序言、宗旨、经济条款、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等部分构成;2、经济条款(1)出口限额规定;这种机制是某种商品的主要生产国之间通过签订协议决定一个基本的出口总量限额或者出口总量的增长幅度,每年再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的具体情况确定当年具体的出口总量额度,年度出口总量决定之后,按照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分配给各个成员国,固定部分一般占年度出口总限额的70%,可变部分占30%,可变部分按照各个成员国的库存量占成员国总库存量的比例分配.属于此类的国际商品协定是国际咖啡协定.此类国际商品协定的成员国争议的焦点是出口总限额,年度生产配额,年度库存配额的分配问题.典型范例:国际咖啡协定;(2)缓冲存货规定;即协定执行机构建立缓冲存货(包括实物和现金)并规定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以干预市场,稳定物价。具体来说,就是由商品协定的权力机构按照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规定,动用其成员国提供的实物储备和现金储备干预市场稳定价格.典型范例:国际锡协定和国际天然橡胶协定;方法:在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之间划分三个价格档次(高档,中档,低档),当市场价格进入高档范围时,动用缓冲存货实物储备抛售,把市场价格拉下来,当市场价格进入低档范围时,动用缓冲存货现金储备购买现货,把市场价格拉上来,通过这种方法把国际市场的价格水平稳定在中档价格范围之内.这种国际商品协定成员国争议的焦点是: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以及价格档次的划分,缓冲存货机制所需要的实物储备和现金储备如何决定,各个成员国按照什么比例提供,如何得以补偿.(3)多边合同规定;这种机制是由主要的生产出口国和主要的商品进口国之间协商签订多边国际合同,它要求主要的进口国在协定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出口国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出口国有义务保证在协定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出口一定数量的产品.当进口过完成应该进口的数量义务后可以在任何市场以任何价格购买任何数量的该种商品,当出口国完成应该出口的数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