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学InternationalTradeLaw胡荻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其它学科WTO法律制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运输、支付管制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争端解决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国内立法•法院判例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发展权原则课程总揽•国际贸易法1、国际货物买卖法2、国际货物运输法3、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4、WTO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法小例子美国的公司A需要向中国的公司B订购一批服装。A&B签订合同B交货,A付款由C公司负责运输通过D银行进行支付•A公司B公司•A国家B国家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理论基础1、重商主义学说•国家干预国际贸易;•提倡贸易保护。•2、绝对优势学说(亚当.斯密)•重视国际分工;•重视自由贸易。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理论基础•3、比较优势学说(李嘉图)•以成本比较说为基础;•提倡自由贸易。•4、国际贸易保护学说(汉密尔顿;李斯特)•保护性关税;•保护幼稚产业。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一、CISG公约•二、合同成立问题•三、合同生效问题一、CISG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一)简介1、截至2015年3月7日,83个缔约方。2、影响全球三分之二以上的贸易额。3、美日韩法德加澳俄等国都已加入。(除英国)4、我国已加入,现有一项保留。(但近日已撤回书面保留)一、CISG公约•(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1、何为“国际”?•即适用公约的情况:(1)“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方)(2)第1.1(b)条扩大公约的适用——通过冲突法规则指引到缔约国(中国对此保留)。2、公约的适用范围(国际)•(1)公约第1条(1)a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适用于公约。CISG•A公司合同B公司•b规定,如果当事方的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但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公约也适用。CISG•A公司合同B公司•国际私法•导致适用澳大利亚法ThisConventionappliestocontractsofsaleofgoodsbetweenpartieswhoseplacesofbusinessareindifferentStates:(a)whentheStatesareContractingStates(b)whentherules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leadtotheapplicationofthelawofaContractingState.(2)即使当事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如意思自治原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公约仍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结果是公约得以适用于非缔约国)根据适用范围(1)纽约伦敦澳大利亚法合同选择公约国际法优先伦敦纽约公约不适用我国对公约适用范围(2)作出了保留北京伦敦合同选择中国法公约不适用保留的效力: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其他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时,只有对方当事人营业地处于公约缔约国时,公约才可能适用,否则,公约无论如何不适用。当事人知道营业地不同第1条2款规定,在签订合同时,相关当事方必须知道当事人各方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否则不适用CISG。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经营的场所。代表机构不是营业地,这些机构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ThefactthatthepartieshavetheirplacesofbusinessindifferentStatesistobedisregardedwheneverthisfactdoesnotappeareitherfromthecontractorfromanydealingsbetween,orfrominformationdisclosedby,thepartiesatanytimebeforeorattheconclusionofthecontract.非国籍标准第1条3款规定,当事人的国籍不同不构成国际性的因素,可以较好解决各国关于企业法人国籍规定的差异。各国对法人国籍有不同的规定,我国采用注册登记地主义,有的采用成员国籍主义,有的采用住所地主义等。NeitherthenationalityofthepartiesnorthecivilorcommercialcharacterofthepartiesorofthecontractistobetakenintoconsiderationindeterminingtheapplicationofthisConvention.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一方和双方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A营业地B营业地合同密切联系地中国的甲公司有两个营业地,签订的合同与B营业地联系密切案例分析一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荷兰某有限责任公司设在中国上海的独资公司—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讯设备一套。交货地点在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延庆的仓库。双方选择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问:这一选择是否存在问题?案例二:合同当事方营业地案主营业地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买方A公司从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并在加利福尼亚州有营业所的PMC公司购进电子开关电路,但是PMC的管理部门和设计及工程职能部门大部门都位于加拿大伯纳比,买方的订单都直接下到加拿大,订购的电子开关电路也由那里供货,账单也从加利福尼亚的贸易商开出。是否适用CISG产生争议。A公司合同PMC公司货物、订单等合同密切联系地公约排除了6类货物(电令私卖船票)公约第2条规定,货物不包括: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除非卖方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证券;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电力。无形ThisConventiondoesnotapplytosales:(a)ofgoodsboughtforpersonal,familyorhouseholduse,unlesstheseller,atanytimebeforeorattheconclusionofthecontract,neitherknewnoroughttohaveknownthatthegoodswereboughtforanysuchuse;(b)byauction;(c)onexecutionorotherwisebyauthorityoflaw;(d)ofstocks,shares,investmentsecurities,negotiableinstrumentsormoney;(e)ofships,vessels,hovercraftoraircraft;(f)ofelectricity.4.公约的适用范围(买卖)公约第3条规定,不适用于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是为提供劳务和服务而成立的货物销售合同。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但如上述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买卖合同而适用。(1)Contractsforthesupplyofgoodstobemanufacturedorproducedaretobeconsideredsalesunlessthepartywhoordersthegoodsundertakestosupplyasubstantialpartofthematerialsnecessaryforsuchmanufactureorproduction.(2)ThisConventiondoesnotapplytocontractsinwhichthepreponderantpartoftheobligationsofthepartywhofurnishesthegoodsconsistsinthesupplyoflabourorotherservices.5.公约未规范的内容由于下列三项各国规定不同,公约没有规范: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有的国家规定登记生效,有的对当事人权利能力有不同的规定。)②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法国是合同订立时转移,德国另外订立物权合同,美国是特定化后转移所有权,英国是特定化后在以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我国是动产按照占用交货时转移,不动产按登记。)③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各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赔偿标准差异过大,公约无法统一。ThisConventiongovernsonlytheformationofthecontractofsaleandtherightsandobligationsofthesellerandthebuyerarisingfromsuchacontract.Inparticular,exceptasotherwiseexpresslyprovidedinthisConvention,itisnotconcernedwith:(a)thevalidityofthecontractorofanyofitsprovisionsorofanyusage;(b)theeffectwhichthecontractmayhaveonthepropertyinthegoodssold.ThisConventiondoesnotapplytotheliabilityofthesellerfordeathorpersonalinjurycausedbythegoodstoanyperson.6.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改变其效力。非强制适用(optout)对“任意性”之理解:问题一:是否需当事人约定适用?问题二:当事人是否有权以合同改变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当事人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而排除公约的适用。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ThepartiesmayexcludetheapplicationofthisConventionor,subjecttoarticle12,derogatefromorvarytheeffectofanyofitsprovisions.6、中国加入时的保留对CISG第1条1款(b)项的公约扩大适用的保留。我国规定只有双方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时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才适用公约,排除了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导致了公约的适用。对CISG第11条的合同形式的保留: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尽管我国合同法已经不再要求必须书面,但这个保留仍然有效,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书面形式,排除口头和其他形式。(现已撤销)Article11:Acontractofsaleneednotbeconcludedinorevidencedbywritingandisnotsubjecttoanyotherrequirementastoform.Itmaybeprovedbyanymeans,includingwitnesses2003年司法考试第66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下列哪些合同?A.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