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世界贸易组织第一节贸易条约和协定第二节关贸总协定概述第三节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第四节世界贸易组织第五节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掌握WTO的原则、内容、发展过程以及WTO对于国际贸易所起的作用。第一节贸易条约和协定二、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种类三、贸易条约和协定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一、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含义一、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含义贸易条约和协定(CommercialTreatiesandAgreements)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所缔结的书面协议,如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支付协定等。贸易条约按照参加国的多少,分为:双边贸易条约和多边贸易条约。两国之间签订的,叫双边贸易条约。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签订的,叫多边贸易条约,如国际商品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洛美协定等。一、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含义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条款,通常是在所谓“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口号下签订的,但实际上,缔约国在经济上的利益,往往是靠缔约国的经济实力来保证的。因此,缔约国之间从贸易条约和协定中得到好处是不一样的。二、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种类贸易条约(CommercialTreaties)贸易条约的名称很多,如“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通商航海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等。其内容比较广泛,常涉及缔约国经济和贸易关系各方面的问题,这种条约一般由国家首脑或其特派的全权代表来签订,并经双方的立法机关讨论通过,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才能生效,条约的有效期限也较长。二、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种类贸易协定(TradeAgreement)和贸易议定书(TradeProtocol)贸易协定是缔约国间为调整和发展彼此的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与贸易条约、通商航海条约比较,贸易协定所涉及的面比较窄,内容比较具体,有效期较短,签订的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须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二、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种类贸易协定(TradeAgreement)和贸易议定书(TradeProtocol)贸易额、双方的出口货单、作价办法、使用的货币、支付方式、关税优惠等贸易议定书一般是对已签订的贸易协定的补充或解释。它的内容和签订程序更简单,只经签字国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订即生效。二、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种类支付协定(PaymentAgreement)支付协定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的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协定。支付协定是在外汇管制情况下产生的。支付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清算机构,开立清算账户;(2)两国间一切债权债务结算,统一在双方清算机构中进行;(3)债权债务抵偿后余额,用黄金、可兑换货币支付或用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兑换货币支付,或转入下年度由逆差国用出口商品来清偿;二、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种类支付协定(PaymentAgreement)(4)规定信用摆动额,只要抵偿后的金额不超过这一额度,债务国不给债权国利息,超过时则需付利息。支付协定以双边支付协定为主,但也有多边支付协定。自1958年以来,主要发达国家相继实行货币自由兑换,双边支付清算逐渐为多边现汇支付结算所代替。至于一些仍然实行外汇管制的发展中国家,有时还需要用支付协定规定对外债权债务清算办法。二、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种类国际商品协定(InternationalCommodityAgreement)国际商品协定是指某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就该项商品购销、价格等问题,经过协商达成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国际商品协定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所生产的初级产品。国际商品协定用来稳定价格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设立缓冲库存。第二,签订多边合同。第三,规定出口配额。三、贸易条约和协定所依据的法律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简写MFNT)最惠国待遇原则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必须同样给予对方。这是贸易条约和协定中的一项重要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在贸易协定中,适用范围包括:(1)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2)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3)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三、贸易条约和协定所依据的法律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简写MFNT)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有无条件,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两种:(1)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即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按照有无条件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立即无条件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2)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如果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是有条件的,那么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受这些优惠和豁免。三、贸易条约和协定所依据的法律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就是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经济上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适用的范围通常包括: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私人财产、所得、房产、股票)、外国产品应交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版权、专利权等等。但沿海贸易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等均不包括在国民待遇原则适用范围内。第二节关贸总协定概述二、GATT的基本原则一、关贸总协定(GATT)的产生一、关贸总协定(GATT)的产生关贸总协定(GATT)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从其自身经济利益出发,联合世界上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的一个临时性的国际多边贸易协定。GATT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曾作为主战场的欧洲,经济遭受重创。战败国德、意和日本战时耗尽了财力,经济面临崩溃,即使作为战胜国的英、法等盟国为应付战争也几乎耗尽了人力物力,以致战后资金短缺,生产萎缩。各国为了实现经济重建,纷纷实行贸易保护主义。而美国由于战争远离本土,加之受到战时军需品的刺激,美国经济急剧膨胀而成为战后最强大的国家,积极倡导自由贸易。一、关贸总协定(GATT)的产生1945年12月,美国颁布了《扩大世界贸易与就业法案》,呼吁召开一次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以便缔结一项国际贸易条约并建立一个世界性贸易组织。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46年2月召开了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由美国提出的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的决议草案并成立了由19国组成的筹备委员会,着手筹建国际贸易组织。一、关贸总协定(GATT)的产生美、英、法、中、印度等的23个国家主张将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二次筹委会通过的由美国起草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的贸易政策部分,和他们各自在双边谈判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加以合并,便形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作为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之前各国相互处理贸易纠纷的临时性根据。1947年10月30日,23个国家在日内瓦正式签署了《临时适用议定书》,决定GATT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二、GATT的基本原则GATT的基本原则如图7-1所示。图7-1GATT的基本原则二、GATT的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这是GATT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它体现了GATT多边互惠互利的特点。非歧视原则主要体现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GATT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无条件的,它要求一个缔约国,给予另一个缔约国的贸易优惠及特权,必须自动地、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缔约国。二、GATT的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区内税及有关销售和使用的商业规章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另一缔约国的进口应给予与本国产品同等的待遇。它还包括另一缔约国在本国设立的企业要求享受本国企业在捐税和有关法规上的同等待遇。非歧视原则还包括相反角度的含义,即一缔约国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国实施歧视待遇。就是说,实施限制或禁止的应是产品本身而非产品的来源国。二、GATT的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GATT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无条件的,它要求一个缔约国,给予另一个缔约国的贸易优惠利特权,必须自动地、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缔约国。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区内税及有关销售和使用的商业规章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另一缔约国的进口应给予与本国产品同等的待遇。它还包括另一缔约国在本国设立的企业要求享受本国企业在捐税和有关法规上的同等待遇。目标:都是为了实现贸易自由化、减少市场扭曲和贸易障碍。区别:前者不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实行歧视待遇,后者不对外国产品和本国产品实行歧视待遇。二、GATT的基本原则关税保护原则(1)以关税作为各缔约国唯一的保护手段。这是因为关税能使各国的保护状况和程度一目了然,便于对各国的保护水平进行比较。(2)各缔约国应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关税减让谈判,逐步降低关税水平,以促进际贸易的开展。关税的总体原则是只能降低不能提高,以使关税不断递减,最终向自由贸易迈进。二、GATT的基本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数量限制是一种最为普遍的非关税措施,它通过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数量来保护本国市场,从而妨碍了竞争,与GATT对各缔约国只能通过关税来保护本国工业的规定直接相违背,因此GATT将其列入取消之列。GATT同时又规定了此原则的例外,即当一国为了稳定农产品市场、维持国际手指的平衡或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其经济发展,可以实施或维持数量限制,但必须本着非其实原则,以下列方式实施:(1)在保证透明度的前提下,实行全球配额,即以进口商申请的先后顺序而非不同的国别和地区作为配额的分配依据;二、GATT的基本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2)若须实行国别配额,其配额应由进口和出口缔约国双方共同商定,不能由进口方单方面规定,出口缔约国有关产品于前一代表时期在进口缔约国市场所占份额可作为双方协定配额的依据;(3)在配额制无法实施的情况下,亦可采用许可证制,但对场频的进口来源不应在许可证中有所规定,以此促进贸易自由化。二、GATT的基本原则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指各缔约国政府应迅速公布其与商品进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规章,以便其他缔约国和贸易商能够熟悉。这些法律规章在公布前不能实施,并有义务接受其他缔约国对实施状况的检查和监督。其作用在于防止缔约国对贸易进行不公开、不透明的管理而造成歧视性待遇,影响自由贸易的进行。它是GATT其他原则得以有效贯彻的基础。二、GATT的基本原则公平贸易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在GATT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等有关条款中,主要是反倾销、反补贴和减少其他非关税壁垒,以保证公平贸易。GATT规定,当一国产品以低于国内正常价格或成本价向外国出口时,可视为倾销,这时进口国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来抵制倾销带来的损害。GATT严禁缔约国对初级产品以外的任何产品给予出口补贴,如果一缔约国的出口补贴对另一缔约国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严重威胁,可以允许这一进口缔约国对有关产品的进口征收反补贴税。二、GATT的基本原则互惠原则发达国家予以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的基本理由,也是互惠原则的例外。互惠原则是GATT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不仅是缔约国之间进行贸易谈判并维持正常贸易关系的基础,而且是GATT得以发挥作用的主要机制。互惠原则是有关缔约国应力求维持互惠互利减让的一般水平,提倡通过各缔约国之间的互惠互利、相互关税减让,使其各自的进出口维持基本平衡,促进各国贸易发展、推动贸易自由化。GATT中的互惠并不意味对等。二、GATT的基本原则贸易争端的磋商调解原则这是GATT的另一个根本原则。GATT本身不是独立的权力机构,而是一个协调机构,它为各缔约国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个谈判的场所。GATT为了维护各缔约国的正当权利,协调其贸易关系,解决贸易争端,制定了一套处理成员国间争议的磋商程序及利益丧失或损害的申诉程序,为各方顺利履行其权利与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GATT磋商调解的目的在于通过争端的解决恢复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而非对违反GATT规则的某方进行惩罚。二、GATT的基本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的原则GATT素有“富人俱乐部”之称,其大多数条款都是迎合了发达国家的利益。总协定的基本目的“对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是特别迫切的”,“注意到缔约国全体能使发展中的缔约各国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