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付•是指汇款人(买方)主动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收款人(卖方)的一种支付方式。•按不同的汇款方法,汇付方式有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T/T)、信汇(MailTransfer,M/T)和票汇(Remittancebybanker’sDemandDraft,D/D)三种。5、付款4、收款人收据3、电/信汇通知书6、付讫通知书3、电/信汇委托通知交款付费1、电/信汇申请书、电/信汇方式流转程序图汇款人(买方)汇出行汇入行收款人(卖方)4、寄交银行即期汇票6、付款5、交汇票7、付讫借记通知书3、汇款通知书(票根)2、银行即期汇票交款付费1、票汇申请书、票汇方式业务流程图汇款人(买方)汇出行(出票人)汇入行(付款人)收款人(卖方)•电汇速度快,但费用高,是目前采用的主要汇付方式。•信汇费用低廉,但收款时间长,在业务中较少采用。•票汇由于存在票据丢失和毁损的风险,实际业务中,使用票汇的不多。汇付的性质•在汇付中,结算工具(电汇和信汇—委托通知书,票汇—汇票)都是从买方流向卖方,与货款本身的流向一致,故为顺汇。•在汇付方式中,买方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和何时履行,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银行的业务行为属于一般的服务性,不承担付款责任,汇付方式属商业信用性质。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预付货款:例如订货时汇付或交货前汇付货款,凭单付汇(remittanceagainstdocuments,实质上是一种有条件的预付货款)•货到付款:如交货付现(CashonDelivery,COD),赊销(Openaccount,O/A)买卖合同中的汇付条款举例•“卖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全部货物运抵目的地,在货到后15天内,买方将全部货款用电汇(信汇/票汇)方式汇给卖方。”•“合同签订后30天内,买方应以电汇方式付给卖方合同价款10%的金额。”•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买方已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提单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票汇业务中存在票据伪造的风险,因此卖方收到汇票后,不要急于发货,应首先核对票据的真伪,最后收妥款项后再发货。4、交单3、汇票付款或承兑5、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到2、快邮/航寄托收指示和跟单汇票1、发出托收申请书及跟单汇票6、交款买卖合同托收基本流程委托人(卖方)代收行托收行付款人(买方)关于托收的国际贸易惯例•为统一托收规则,国际商会于1967编纂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惯例》,1978、1995进行了修订。1995年修订版本系国际商会以第522号出版物形式发布,故称URC522(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这项惯例并无普遍的法律拘束力,完全凭当事人在合同中自愿采用,但目前它在国际贸易中已得到广泛的承认和使用。托收的种类光票托收跟单托收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D/Paftersight和D/A的不同点?•URC522第7条规定,“托收不应含有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为什么强调这一点?URC522为什么不鼓励远期汇票付款交单?托收的性质和特点•托收为逆汇•托收属于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托收支付方式,不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对卖方有较大风险;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卖方承受的资金负担很重,特别是承兑交单对卖方的风险更大。买卖合同中的托收条款举例•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Uponfirstpresentation,thebuyersshallpayagainstdocumentarydraftdrawnbythesellersatsight.Theshippingdocumentsaretobedeliveredagainstpaymentonly.)•“凭付款日为提单装船日后60天的汇票付款,承兑交单。”(Paymentbydraftpayable60daysafteronboardB/Ldate,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试问:•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香港汇丰银行应当如何处理?•我国A公司向巴西B公司出口一批棉花,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D/P。A公司依合同约定在宁波港装船,并通过中国银行办理托收,巴西某银行要求B公司付款赎单时,正值国际市场棉花价格暴跌,B公司以单据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赎单。此时,货物已经在海上运输途中,不日即抵达巴西。问:巴西银行、A公司应怎么做?为什么?•我一外贸企业向日本一进口商为出售某商品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托收),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条件要求改为“见票后90天付款交单”并通过其指定的A银行代收。按一般情况,货物从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试分析该日本商为何要提此项条件。货物有可能晚到。可以接受,毫无意义,凭单提货资金周转不灵•上海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术语、D/PATSIGHT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美国B公司要求指定纽约D银行为代收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A公司按合同规定准时装运货物,并通过上海C银行为托收行办理托收业务,但事后却未能按时收到货款。A公司经向托收行查询发现代收行D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已经将单据交给了B公司,而B公司提货后拒绝支付货款。在此案例中D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应该,dp应是收到货款后才能交单据•我国上海某公司采用CIF贸易术语、D/Patsight方式初次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交易出口货物一批,本来双方约定运输单据采用海运提单(OceanB/L),但是日方提出为了便于货物到港后及时提货,提出将运输单据改为海运单(SeaWaybill)。•请问:改成海运单后对上海该公司安全收汇是否存在不利影响,为什么?因为进口方无需向银行赎单,凭船公司发的到货通知即可提货,使出口方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信用证的概念及其国际惯例•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letterofcredit,L/C)•为统一各国对跟单信用证条款的解释和做法,国际商会1930年制定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的统一惯例》(U.C.P)供各银行自由采用。后经多次修改,最新本为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行。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收付流程图信用证特点•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凭证,银行信用•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书面付款凭证•信用证是纯单证交易,开证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服务——“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信用证业务的特点也可以概括为:“一个原则,两个只凭”。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两个只凭就是“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只凭单据,不管货物”。•在跟单信用证中,卖方开立的汇票一般以开证行或付款行作为汇票付款人,信用证的结算工具流向与资金流向相反,信用证也属于逆汇。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信用证的兑付方式•当事人•汇票条款•货物条款•单据条款•支付货币和金额•对运输事宜的说明•特殊条款信用证的开立形式•有信开本和电开本两种;电开本又有简电本、全电本和SWIFT信用证之分。•SWIFT全称是“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forWorldwideInterbankFinancialTelecommunication)”。该组织是国际银行同业间非盈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设有自动化的国际金融电讯网,该协会的成员银行可以通过该电讯网办理信用证业务。信用证的弊端•信用证可能买方造成的风险(欺诈例外)•信用证可能卖方造成的风险(“软条款”)•信用证方式下的银行费用比汇付等方式高信用证的欺诈例外•指受益人的欺诈,即卖方提供假单据或交付的货物无价值等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行为。•美、加、英、法等国法律对欺诈行为提出相应处理原则,认为欺诈例外,即在欺诈情况下买方可以请求法院颁发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我国法律也有类似规定,但以银行未付款、承兑或议付为前提。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改变信用证性质的软条款•要求品质证书必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并由开证行核实•要求提供受益人不易获得的单据,如进口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信用证开出后暂时不生效,需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才生效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举例•“买方应通过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天开立并送达卖方即期议付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日后第15天在中国议付。”•“买方应于*年*月*日前通过*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装运日后*天付款的银行承兑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延至上述装运日后15天在中国到期。”•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货时,突接开证银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我出口公司可按信用证规定发货,因为信用证下开证行具有第一性付款责任,其不能以开证申请人倒闭为由拒付,只要受益人提交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付款。当然,出口人在发货之前要确保能提交相符单据,因为此种情况下,开证行审单非常苛刻•土耳其甲公司(卖方)与泰国乙公司(买方)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申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3年5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下列哪一种做法是甲公司应采取的正确处理方法?A.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B.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C.征得乙公司同意、由乙公司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D.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项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开出的第二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正确的票据付了款。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货物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试加以分析。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因此,法院判决正确。••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按CIF条件成交,B公司通过C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同时传来消息,称这批货在离港72小时后触礁沉没。问:C银行能否以B公司倒闭及货物灭失为由拒付货款,并述理由。•我方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按照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核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和合同不符。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货物与合同不符为由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此时我方较妥善的处理办法是什么?•一家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收到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提交商业发票及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运,而且安全到达目的地。但买方始终未在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后经长期多方交涉,虽然最终追回了货款,但仍受到极大损失。试从本案分析,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下,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收回货款的可靠性和可能遇到的风险。注意软条款•我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商品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