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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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在供货方缴纳该批货物的增值税时,除国家规定免税和不予退税的货物外,一律由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专用缴款书”,并经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由供货方将“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交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公业,在该批货物出口后由出口企业据以申请退税。具体规定如下:下述企业销售下列货物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1.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自产货物,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2.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①农业产品,按3%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②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3.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4.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除外),根据加工费金额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税,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如果上述共货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须出示:1、《发票领购簿》2、书面申请。3、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一份5、出口企业“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一份6、销货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生产企业第一次办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还应提供:(1)产品生产的简要说明(书面)(2)产品核算帐册(3)原材料采购的记帐凭证等相关核算凭证。待审查符合规定合格后,方能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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