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实务7(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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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贸易争端的解决教学重点:1、出入境商品的检验和检疫2、商品检验的内容3、解决争议的途径4、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5、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6、争议仲裁教学难点:1、检验权的确定和行使2、检验检疫的标准3、异议和索赔条款4、仲裁协议第一节商品的检验和检疫商品检验检疫的意义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标准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导读案例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1989年11月9日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订一份由我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50公吨,价格为CIF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为19775美元,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2月31日之前,检验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或卖方所出具的证明书为最后依据”。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出运货物并提交了单据,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某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结果为TiO2含量为98.53%,其他各项也符合规定。1990年3月,澳方公司来电反映我方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并提出索赔,(转下页)(接上页)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提出索赔,并将澳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我方。SGS检验报告称根据抽样调查,货物颜色有点发黄,有可见的杂质,TiO2的含量是92.95%。1990年6月我方公司对澳方公司的索赔作了答复,指出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我方有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但澳方认为,我方货物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理由是:1.经用户和SGS的化验,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2.出口商出具的检验证书不是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并且检验结果与实际所交货物不符。后来,本案经我国驻悉尼领事馆商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由我方公司向澳方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后结案。一、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的重要性commodityinspection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保证按质、按量交接货物,交易双方必须事先约定如何检验商品。因此,买卖双方在商定合同时,应订立商品检验条款,以利于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我国《商检法》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则他就放弃了检验货物的权利,也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合同中检验检疫条款的内容:检验检疫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检疫证书及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索赔的时限等。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检验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一)商品检验的概念商品检验是指商品的供货方、购货方或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借助某种手段和方法,按照合同标准或国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惯例,对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以及包装等方面进行检查,并作出合格与否或通过检验与否的判定。*(二)货物检验内容:1、品质检验:主要是对货物的外观、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进行检验。2、数量和重量检验: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对商品的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3、包装检验:对货物包装的牢固度、完整性进行检验。4、卫生检验:对肉类罐头食品、奶制品、禽蛋及蛋制品、水果等货物进行检验。5、残损鉴定:对受损货物的残损部分予以鉴定,分析致残原因及其对商品实用价值的影响。商品数量检验的依据商品包装检验的依据食品安全卫生检验的依据案例: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第39条(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合情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本案例中货到了新加波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B公司已经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三)商品的检疫1、动植物检疫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之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货物到达口岸后,应立即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检疫不合格或需进一步检疫监管的货物,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检疫和监管处理。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出境前,申请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出证放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二、检验时间和地点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检验时间和地点是指在何时、何地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检验权是指买方或卖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即作为交付与接受货物的依据。•收到不等于接受。如果没经过检验就接受,即使事后发现有问题,也不能行使拒收的权力•(一)在出口国检验•1、产地(工厂)检验•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检验时间:货物在产地出运或工厂出厂前检验人员:产地或工厂的检验部门或买方的验收人员检验对象:出口货物的质量、数量、规格及包装等方面检验时间:在货物装船时或装船前检验人员:买卖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对象:出口货物的质量、数量、规格及包装等方面(二)在进口国检验1、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检验时间: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时检验人员: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对象:进口商品检验时间:合同规定的时间检验人员: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对象:一些饮食用前不便拆开包装、或因不具备检验条件而不能在目地港和目的地检验的货物,如密封包装货物、精密仪器等。(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离岸重量、到岸品质”)1、定义: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货物运抵目的地或目的港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对货物进行复检。2、复检后,如、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且由于卖方责任所至,买方有权凭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索赔。这种检验方法是指交货重量以装运港买卖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后所出具的重量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交货品质以目的港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所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这种方法习惯上称为离岸重量、到岸品质。通常用于大宗货物交易案例思考: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分析如下: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合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在此情况下,买方没有复验权,买方不可凭当地商检机构检验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某年1月初,韩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韩国生产的手机零配件,并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总金额13万美元,最迟不应晚于当年2月10日发运。A公司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一年。2月7日,A公司向B公司提供合同规定的产品。2月20日货到后,B公司请检验公司进行了检验,出具了检验证明。第二年3月18日,B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有质量问题,于是致函A公司,要求换货,如不能换货,则要求退货,并要求A公司承担有关费用损失。(转下页)案例分析(接上页)A公司回函称,B公司在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拒绝赔偿。由于B公司对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品质存在异议,4月初即在收货13个月后,自行将合同项下的货物送交中国某地商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批货物有多项缺陷,发货前已存在,系制造不良所致。4月中旬,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6万美元。A公司认为B公司不能证明第二次送检的产品系交货时的产品,且第二次商检的时间已经超过索赔有效期,商检证书不能发生效力。双方协商未果,据此提起仲裁。从该案例中得到什么启示?•1、买卖双方签订的检验条款不明确。•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第39条(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合情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本案2月20日货到后,B公司请检验公司进行了检验,出具了检验证明。并没有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就表示默认了产品符合要求。同时提供第二次商检的时间已经超过索赔有效期,商检证书不能发生效力。三、检验机构(一)国际上的检验检疫机构•官方检验机构例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动植物检疫署、美国粮谷检验署、日本通商省检验所等。•半官方检验机构政府授权、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例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L)。•非官方检验机构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例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等。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二)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1、1998年成立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主管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三检合一),该局的职能已并入2001年成立的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2、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职责•法定检验•监督管理•公证鉴定业务•3、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四、检验证书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一)检验证书的种类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包装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健康证书、消毒检验证书、熏蒸证书、残损检验证书、积载鉴定证书、价值鉴定证书、船舱检验证书、产地证明书等。(二)检验证书的作用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一般早于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检验证书实样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产地检验证书其它检验证书五、检验标准•我国的商检实践•1、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检验•2、未规定强制性标准的,按买卖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办理;凭样成交的,按样品检验。•3、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进口商品•首先采用生产国标准•没有生产国标准的,采用国际标准•以上两标准都没有的,采用进口国标准–出口商品•采用国家标准检验•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无标准的,可参照同类商品的标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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