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法》讲课提纲广东省外经贸厅政策法规处帅海燕2004年9月一、外贸法修改的必要性适应入世外部契机和可持续发展内部要求加入WTO的需要—转化世贸规则,国内立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对外贸易发展形势的需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国家考虑提高门槛。—中国已成为第四大贸易国。—主体普遍化,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对外贸易。依法行政的需要—新的行政法规已经突破了原外贸法。原外贸法过于简单、原则二、新旧外贸法结构对比(一)章节调整原外贸法8章新外贸法11章增加3章条文调整原外贸法44条新外贸法70条增加26条新增和修改共62条,占90%以上。新旧外贸法结构对比(二)新增章节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新旧《对外贸易法》结构对比(三)结构调整原对外贸易秩序的内容调入贸易秩序一章。新的对外贸易秩序一章包括:—对外贸易的垄断—危害公平竞争—扰乱对外贸易秩序—不正当低价—串通投标—虚假广告—商业贿赂三、主要修改内容(一)(一)适用范围:—原对外贸易法仅适用于“对外贸易”。“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新外贸法扩大到“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理由:知识产权与对外贸易的关系加入WTO后履行TRIPS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主管机关: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地方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主要修改内容(二)(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概念:新外贸法第8条规定。—以贸易为常业,依照外贸法和中国其他法律从事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旧外贸法的缺陷:—规定了外贸经营许可制度,使多数大中型的生产和流通企业被排除在国际贸易和商业竞争之外;—对内、外资企业制定了两套独立的规定,使得内、外资企业处在不平等的竞争地位;—限定外贸经营者只能是“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自然人排除在外。主要修改内容(二)新外贸法的突破(1)自然人首次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根据我国入世承诺的国民待遇原则,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从事外贸活动,中国的自然人为什么无权?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我国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现象已经大量存在。因此,中国自然人能否成为外贸经营主体,在外贸法修订过程中为国内业界广泛关注。新外贸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外,个人也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门槛:—个人从事外贸经营必须以一定的商业存在为依托,最低限度必须是个体工商户。—法律程序要求。主要修改内容(二)(2)备案登记制:放开了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将授权审批制改为依法登记制,放开了国内企业的进入门槛。消除了外商投资企业权限获得上的“超国民待遇”。--符合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的承诺;--减少了限制,简化了审批手续。--要与工商登记区分开。它是在取得工商登记之后,程序性的、一次性的登记。便于掌握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信息。要从事外贸活动,这种登记是必须的,否则海关不予通关。—国际服务贸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备案登记/审批)—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相应资质或者资格要求,依现行法执行。仍然需要审批。主要修改内容(二)—外商投资企业:依现行法办。(放开经营权后要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登记手续。实践中有问题:老企业、新企业;登记部门、审批部门)—国营贸易:国家授予特定企业在特定商品上的专营权。(仅针对货物贸易;经授权才可经营;实行企业目录、货物目录管理)—外贸代理:转为民商法上的代理制度;修改了以外贸经营权为理由实行外贸代理的制度(第12条);第12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主要修改内容(三)(三)加强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全新章节,与WTO协议衔接保护国内知识产权的进攻性条款—对权利人的行为实施约束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包括法律上、质量上)强制性一揽子许可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域外管辖条款(31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国民待遇不能对来源于中国的货物、技术或服务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外经贸部门可以实施调查等措施消除危害主要修改内容(四)(四)对外贸易调查全新章节是对外贸部门的调查权的全新界定调查事项7类:进出口对国内产业竞争力影响的调查对其他国家禁止、限制措施的反措施调查包括对其他国家贸易壁垒的调查(日本紫菜案附后)贸易救济措施及规避调查国际贸易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调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调查反垄断调查反不公平竞争调查对日本政府对中国紫菜禁令的调查根据日本法律,日本政府以配额形式对资材进口实施管理,干紫菜和调味紫菜进口需进口配额和审批,原产地仅为韩国。但日本向WTO通报文件称该项配额为全球配额。事实上对中国紫菜进入日本市场形成限制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取证,向国家商务部申请立案2002年4月,商务部正式立案,启动对其他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调查程序启动调查程序目前为止,关于对外贸易调查从法律上为行政机关的执法权提供了依据,但相关的下位法仍然是空白,急需完善配套程序上包括:书面调查问卷听证会实地核查委托调查作出初裁和终裁决定公告裁决结果主要修改内容(五)(五)对外贸易救济贸易救济措施是WTO协议中的重要内容,目的是保护自由贸易国际贸易救济措施使用的现实偏离了WTO的立法初衷外贸法对外贸易救济是全新的章节,目的是保护国内产业对外贸易救济的种类-反倾销调查基于不公平贸易基础,对象是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的三个实体要件—倾销—损害—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反补贴调查基于不公平贸易基础补贴的种类反补贴调查的对象是政府而不是企业-保障措施调查基于公平贸易基础上,对象是行业进口增加、损害或损害威胁贸易救济立法的创新1对第三国倾销的调查伙伴国损害我倾销第三国国磋商贸易救济立法的创新2服务贸易保障措施-含义:国际服务贸易进入我国,对我国国内服务贸易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WTO立法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如何实施,有待立法完善贸易救济立法的创新3贸易转移调查-含义第三国限制进口,如反倾销等救济措施实施本来对第三国进口的转向我国出口,导致我国进口量大量增加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我可采取必要的贸易救济措施-“必要的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保障措施调查等贸易救济手段,通过调查作出裁决,征收附加关税或采取关税配额等数量限制措施主要修改内容(六)(六)加强对外贸易的监测和服务-建立预警机制49条作出明确的规定预警应急机制作为公共危机管理的范畴,应该在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中体现,体现在外贸法中比较奇怪建立预警机制应分宏观和微观宏观:领导决策参考微观:行业自律和发展参考涉及大量的信息收集,难度很大主要修改内容(六)-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这是对外贸易促进的内容。面向公众,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中介机构相配合的、多层次的信息服务功能。—建立对外贸易统计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告(黑名单制度(36条))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外经贸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类似于针对自然人名誉权的惩罚条款目的是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公告制度正在制定中主要修改内容(七)(七)加大对外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原外贸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四条,处罚种类单一,主要是撤销对外贸易的经营权。新外贸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七条,对外贸违法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分类,处理手段增多,有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法律责任主要条款赋予外经贸管理部门以处罚权以往的手段是撤消进出口经营权现在是:—罚款—从业禁止:海关不予清关银行不予结汇售汇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处罚行为种类违反国营贸易管理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不受理经营国营货物进出口业务申请3年,或撤消已给予从事国营货物进出口授权非法进出口禁止类、限制类货物或技术非法从事禁止类、限制类服务贸易从事禁止性贸易行为(34条规定的内容)外经贸管理人员违法(附后)外经贸管理人员违法渎职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贿赂类—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