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贸易条款和条件华技(中国)贸易有限公司1.适用范围发货和付款条件适用于与订货方的所有商贸往来情况,即使后续交易与订货方无关。订货方的购买条件失效。该条件仅在我方书面认可时有效;在接受订单或由我方发货时不进行认可。本发货和付款条件不适用于个人用户情况。2.签订合同、产品特性我方报价可随时更改。合同在我方进行书面合同确认之后生效,该项确认对合同内容起决定性作用。如果我方没有发出合同确认,则视为供货合同生效并由我方负责产品供货。我方产品的说明和图示仅具有相近重要性。我方保留在产品供货前修改产品的权利,尤其是在产品改良范围内的技术修改,但产品修改不得对订货方利益造成无法接受的损害。3.取消订单和退货要求失效条件取消订单和修改已经签订的合同必须首先得到我方书面认可。只有在得到我方书面认可之后方可就已发出货物进行退货。4。风险转移、运输订购货物从工厂或者仓库发货。当我方将货物交付运输人员时(最迟至离开工厂或者仓库时)相关风险即转移至订货方。我方有权购买运输保险但没有购买义务(包括国际运输)。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损伤或者丢失,则订货方必须立刻报警对运输方进行调查取证。如果订货方没有就运输问题提出书面抗议,则由我方指定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和运输保险,但我方不保证所选择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和运输保险为最快捷或者最经济方案。5.分期发货我方有权利分期交付订购货物。分期交货应被视为独立交货,并且订货方应在第8条中规定的期限内分别支付相应款项。如果分期发货付款出现滞后,则我方有权利中止履行订单的其余部分。6.供货期限关于供货期限的各种规定对我方没有约束力。即便该项内容包含在我方的合同确认内容中,也仍对我方没有任何约束力,仅在我方就此内容进行书面说明之后,方可对我方起到约束。供货期限自我方确认合同之日起计,但不在双方明确合同细节之前,尤其不在我方得到须由订货方获取的书面证明材料、许可、允许以及在收到约定定金之前。只要在供货期限内发出货物或者我方告知订货方已做好发货准备,即视为遵守供货期限。如果我方在发货时受到较强外力影响,则供货期限自动延长该影响持续时间以及适宜的发货启动时间。较强外力等同于对我方供货造成无法预期的障碍或者中断供货的不可预知事件,如上级供货商供货延迟、罢工、政府行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缺乏、生产或者运输工具故障等各类事件。如果此类事件持续时间超过4个月,则我方有权利中止合同。我方在接受供货方询问时须回答是否中止合同或者在由我方确定的期限内继续供货。如果我方超出无约束力的供货期限,并且在订货方书面允许我方延迟至少30日供货但仍未能如期供货,则方可视为我方延迟供货。订货方可随后中止合同。损失赔偿要求额限定为尚未发送货物价值的5%,但损失赔偿必须为典型的、可预期的损失。7.价格订货方必须按发货日的有效价格付款。如果双方已就一个特定价格达成协议,则我方可以根据发货日的有效价格重新报价。如果新的报价高出协议价格超过5%,则订货方有权利在得知价格提升之后14日内向我方出具书面声明要求中止合同。我方价格为出厂价(或者在部分情况下为出库价),价格以欧元为单位。核算以我方确定的件数或者我方确定的重量为基准进行。针对该核算可提出证据进行抗议。在无特殊说明情况下,增值税和发货费用,尤其是货物运输费用、运输保险、关税和清关费用以及包装费用均由订货方承担。8.付款如果双方没有书面另行约定,则供货方应在我方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全部净货款。如果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0内支付,则可享受2%的优惠。支付款项始终用于偿还最早的债务。我方无义务接受汇票。我方可以接受除现金和汇款以外的支付方式,但此特殊支付方式仅可占总额的一半。我方不承担付款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费用。银行、贴现和提款费用在无书面协定情况下均由订货方承担。如果付款额超过净付款目标,则我方有权最迟在收到发票或者等值付款要求之后的第31日不经提醒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5%的基准利率收取利息。如果订货方的财务状况在签订合同之后出现恶化,或者我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发现我方之前发生的财务恶化,则我方有权利根据我方选择要求预付货款或者提供担保。如果不能满足此要求,则我方有权利在适宜的延展期限之后拒绝履行合同。由于我方承担无法律确定效力的反债务,因此订货方无权要求进行抵扣并且没有留置权。仅在出示托收授权之后,向我方代表或者员工的付款方为有效。9.特殊产品如产品为我方根据订货方要求或特殊要求等生产,则供货方必须独立为产品的正当性负责。订货方必须保证无第三方根据商业保护法或者著作权法对我方或我方下属公司提出诉讼。对于特殊生产产品,供货量可上下浮动10%,我方报价也随之上下浮动。详细内容需双方协商。10.保留所有权在订货方完全支付我方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之前,已经发货的产品仍然属于我方财产。订货方可以对仍属于我方财产的货物在正常商业运作范围内进行加工,除非订货方延迟付款或者终止付款。双方在此协定,我方对于订货方经过加工而成的新产品拥有相应的部分所有权,其比值相当于我方保留所有权的产品与加工后的物品的价值比值。订货方为我方保管经过加工后生产的产品。此条款同样适用于订货方将我方保留所有权的产品与其他物品相混合、连接或者将我方产品装入其中的情况。订货方可以将我方保留所有权的产品或者我方持有相应共同所有权的产品在正常商业运作范围内进行出卖,除非订货方延迟付款或者终止付款。订货方不得将产品抵押或者进行担保。订货方仅可在得到我方书面许可情况下将产品售往国外。如果订货方出售我方保留所有权的产品,则视为订货方将所有针对购买方的权利以及所有附属权利、保险以及财产所有权在向我方支付所有欠款之前转让给我方。我方有权要求订货方将这一转移情况告知购买方并向我方提供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和书面证明材料。只要订货方没有出现付款或者终止付款,则订货方可以向我方收回债权。如果订货方债权由于我方保留所有权的产品被二次出售而转移至往来账户,则视为订货方将其对相应账户或者公认账户的债权转让给我方,额度为二次出售我方保留所有权产品所造成的债务。如果我方对于出售产品仅拥有部分所有权,则上述条款中的相应额度为我方所拥有份额产品的价值。如果我方保留所有权产品以及我方认可的保证金总数超出订货方对我方债务达20%,则我方有义务在订货方要求时允许出售。如果订货方延迟付款或者终止付款,则我方有权利要求归还我方保留所有权产品。仅在我方书面声明情况下,方可终止合同。11.缺陷我方仅对订货方在收到我方产品之后立刻或最迟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方的产品缺陷进行质保。我方对未及时申报的缺陷不承担任何责任。我方义务仅限定于修复缺陷或者免费更换缺陷产品。订货方在提出相关要求时应首先向我方寄送缺陷产品或者样本,以便我方进行检测。如果不能进行调换,我方拒绝调换、发生特殊事件(由于双方利益冲突会立刻导致进一步抗议)或者在经过订货方规定的适宜期限之后未能进行调换,则订货方有权终止合同或者降低购买价格。订货方的质保由于缺少货物限定为一年。质保时间从发货之日起计。12.索赔如果不是我方蓄意、忽视、违反根本履行义务,接受购置风险或者存在质保或者我方根据产品赔偿相关法律强制担责或者我方对于人员死亡、身体或者健康受损负有责任,而是由于订货方未能履行义务、进行错误操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损伤,则订货方丧失索赔权利。在任何情况下,索赔限定为典型出现的、可预期的损失。只要Groz-Beckert根据此规定免责或者承担受限责任,则同样适用于其员工、工人、代理商和履行债务助手。13.法律使用、履行地点、仲裁地订货方与我方的法律关系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双方的履行地点为中国·深圳。如果订货方法人为公法法律人员或者公法政府专用基金或者在国内没有一般仲裁地,则所有争议的唯一仲裁地为中国·深圳。但我方有权利在订货方所在地区进行起诉。另加下列期限和条款适用于所购买的机械和部件第二部分增补内容如下所示第二部分增补内容如下所示第二部分增补内容如下所示第二部分增补内容如下所示::::我们保留对所有由公司提供的且包括电子格式信息在内的样本、成本预算、图纸、使用说明、以及有形和无形资料信息的所有权和版权。买方应将这些资料视为保密资料对待,不能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以下加附于第三部分后以下加附于第三部分后以下加附于第三部分后以下加附于第三部分后::::3.a性能验收性能验收性能验收性能验收除非另有协议规定,否则性能验收工作应在我方工厂正常工作时间进行。若合同中未包含相关技术资料的条款可对有疑问部品进行自定义内容的检测。进行性能测试时,我方需及早通知买方,以便使买方能派出自己的代表来参加。若买方未能派出代表参加,则我方应将测试记录提交给买方,此时买方不得对性能测试的精准度提出质疑。若性能测试(合同上规定的在安装地进行的测试除外)结果证明所交付产品具有缺陷或者不能满足合同上的规定,我方须尽快修复缺陷或者确保产品能满足合同上的规定。若买方有相应要求,则我方应重复进行性能测试。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我方应承担在我方工厂进行性能测试的费用,但不负责买方所派代表的个人开支。若合同中规定有在安装地点进行性能验收,则双方应另行协商用于此性能测试的所有术语和条款。第十一部分内容由以下替换第十一部分内容由以下替换第十一部分内容由以下替换第十一部分内容由以下替换::::交货后十天内若买方书面通知我方产品出现问题,则我方对产品缺陷负责。若在上述时限内买方未将产品缺陷通知我方,我们将不对产品缺陷负责。若我方提供机械的能耗或者性能与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存在差异,但差异量不超过+/-10%,则不得视产品为缺陷产品。我方的责任仅局限于修复产品缺陷或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免费更换。在买方请求后,买方应首先将缺陷产品或者样本发送给我方以便进行性能测试。如果我方不能提供无缺陷的替换产品、如果我方拒绝履行协议、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在考虑了双方的共同利益之后,确定执行进一步法律补救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买方设定的性能改进的时限已超过,则买方有权利废除合同,或者要求我方降低产品价格。若产品缺陷较轻微,则买方只具有降低合同价格的权利。买方不得在其它任何情况下降低合同价格。买方提出的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担保以我方承诺一年的保质期为限,但前提是这些缺陷非我方有意隐藏、故意损伤或者疏忽造成的。保质期应从性能测试进行之日算起。若没有进行过性能测试,则产品的保质期应从移交给运输方之日算起,虽然最晚是产品已经离开工厂或者仓库时。第十二部分有以下增补内容第十二部分有以下增补内容第十二部分有以下增补内容第十二部分有以下增补内容::::与我方达成谅解共识后,买方应提供必要的时间以便使我方能够进行所有必要的产品缺陷修复工作以及产品更换工作,否则我方将不对随之产生的任何后果负责。买方只具有自己修复缺陷的权利,或者委派任何第三方进行修复工作,并向我方提出相应费用的退还申请,若在操作风险迫在眉睫,或者是需要挽回较大的损失情况下,买方应立即通知我方。下列情况下我方不承担责任:–不正确或不适合地使用产品–买方或者第三方安装或者试运行不当–正常磨损–错误操作或疏忽–维护不当–所采用资源不合适–构筑工事有缺陷–构筑地基不合适–我方不负责的化学效应、电化学效应和电子效应,若买方或者第三方维修不当,则我方将不对所产生的后果负责。未经我方事先许可对交付产品进行更改,则我方同样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