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应对第一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第二章技术性贸易措施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三章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报评议制度第四章广东省WTO/TBT通报评议案例第五章TBT案例第一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一、关贸总协定产生的历史背景1、贸易保护与自由贸易贸易保护——重商主义者;1651年英国的《航海条例》自由贸易——18世纪初,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学说”理论2、高关税政策导致国际贸易的严重萎缩3、重建全球经济新秩序二、关贸总协定1947年10月30日,筹委会在日内瓦结束,23个缔约国(包括中国)鉴定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由于绝大多数国家最终没有批准《哈瓦那宪章》,关贸总协定一直以临时适用的多边协定形式存在。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临时实施开始,一直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共存在了47年。截止1994年底,关贸总协定共有128个缔约国。五、关贸总协定的局限性关贸总协定只是一个协定,不是一个组织关贸总协定缺乏权威性关贸总协定的管辖范围有限(仅货物贸易)软弱的争端解决机制(决策机制是“完全协商一致”)六、世界贸易组织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ordTradeOrganization)正式成立。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七、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4.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八、世贸组织的管辖范围1.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具体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农业协定》、《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纺织品和服装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反倾销协定》、《海关估价协定》、《装船前检验协定》、《原产地协定》、《进口许可证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保障措施协定》。2.《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附件。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即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有关协定及程序。5.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协定。负责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是否与世贸组织相关协定、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九、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结构1.部长级会议。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成员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授权的全权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2.总理事会。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行使部长级会议的职能,总理事会也是由世贸组织全体成员组成。每年大概召开6次会议。此外,总理事会还要作为“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Body)”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radePolicyReviewBody)”召开会议。3.附属机构。4.货物贸易理事会的专门委员会。5.秘书处与总干事。部长会议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总理事会争端解决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TBT委员会SPS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十、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涵盖范围广泛的法律文本,长而复杂。协定涉及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银行、电信、政府采购、工业标准、食品卫生规则、知识产权等诸多内容。但是,世贸组织的几个根本性原则却贯穿于世贸组织的各个协定之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这些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一)非歧视性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最惠国条款最后草案》将“最惠国待遇”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因此,在国际贸易领域,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最惠国待遇的几种形式无条件的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否附有条件)无限制的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互惠的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一)非歧视性原则世贸组织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要点第一是自动性。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第二是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目标必须相同。例如,A国给予从B国进口的汽车的关税优惠,只能自动适用于从C国等其他成员方进口的汽车,而不是其它产品。第三是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第四是普遍性。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一)非歧视性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一是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是一种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优惠制”,区域外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二是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普遍优惠制);三是在边境贸易中,可对毗邻国家给予更多的贸易便利;四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允许成员就一般司法协助国际协定中享有的权利等方面保留一些例外。(一)非歧视性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一)非歧视性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三个要点a.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b.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c.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一)非歧视性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在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原则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某些例外。第一个例外是政府采购。未参加《政府采购协定》的成员方政府,在为自用或公共目的采购货物时,可以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但参加了《政府采购协定》的成员要遵守该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第二个例外是只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给予补贴。这种补贴包括用国内税费收入,或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向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补贴,但要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农业协定》的有关规定。第三个例外是有关外国电影片放映数量的规定。成员方可要求本国电影院只能放映特定数量的外国影片。(二)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在公布和通报之列。此外,各成员还有义务回答其他成员方的合理询问。(二)透明度原则1.贸易措施的公布公布的具体内容包括:产品的海关分类和海关估价等海关事务;对产品征收的关说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对产品进出口所设立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对进出口支付转帐所设立的禁止或限制等措施;影响进出口产品的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与国产品混合使用或其他用途的要求;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签署的其他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等。关于公布的时间,世贸组织规定,成员方应迅速公布和公开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最迟应在生效之时公布或公开,使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和贸易商及时得以知晓。在公布之前不得提前采取措施。(二)透明度原则2.贸易措施的通报为了指导成员方履行通报义务,《关于通报程序的部长决定》附件列出了一份例示性清单,包含需要通报的19项具体措施和有关多边协定规定的其他措施。世界贸易组织相继制定了100多项有关通报的具体程序与规则,包括通报的项目、内容、期限和格式等。各项协定对通报的期限要求分不定期通报和定期通报。反向通报。指其他成员方可以将某成员理应通报而没有通报的措施,通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通报要求比较复杂,成员方履行这些义务需要准确理解世贸组织的各项协定,并建立健全的通报咨询体系。世贸组织不要求成员方公布的信息,同样也不要求成员方通报世贸组织。(二)透明度原则3.就贸易措施答复咨询《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要求各成员建立咨询点,负责答复咨询,提供本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及在此领域加入国际组织或签署双边协定的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三)自由贸易原则1.自由贸易原则的含义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共同规则为基础以多边谈判为手段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三)自由贸易原则2.削减关税关税透明度高,易衡量,但对进出口商品价格有直接影响,是制约货物在国际间自由流动的重要壁垒。世贸组织在允许成员方使用关税手段的同时,要求其逐渐下调关税水平并加以约束,以不断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关税约束”指成员方承诺把进口商品的关税限定在某个水平,不再提高。(三)自由贸易原则3.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非关税贸易壁垒通常是指除关税以外各种限制贸易的措施。随着关税水平逐步下调,非关税贸易壁垒增多,且形式不断变化,隐蔽性强,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非关税措施主要包括:海关估价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进出口数量限制技术性贸易措施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装运前检验外汇管制原产地规则倾销和反倾销措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三)自由贸易原则4.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对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措施包括:限制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的雇佣人数,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提供服务,限制外国资本投资总额或参与比例,以及国民待遇限制等。《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方为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多的投资和经营机会,分阶段逐步开放商务、金融、电信、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领域。(四)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的含义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公平竞争原则既涉及成员方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方的企业行为。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成员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方。十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十二、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的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简称《PSI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农业协定》十三、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决策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加入和退出程序第二章技术性贸易措施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