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贸易磨擦回顾及启示03国贸2班夏天怡日本经济通产省的苦恼1995年5月1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下同)代表坎特致函WTO秘书长鲁杰罗:鉴于自1993年开始的日美汽车贸易交涉已于1995年5月5日在东京会谈上正式破裂,美方认为日本懈怠了作为WTO成员的应尽义务,以“不公正贸易方法”损害了美正当贸易利益,美将于45日内,正式向WTO提诉。其后,美政府发布了美方的制裁措施日本经济通产省的苦恼这使日本经济通产省(其职能与我国商务部相似)陷入两难境地:对于美方要求把日本计划每年进口美汽车组装部件的数量,以及扩大在美的汽车生产数量以明确的数字写进共同声明这一条件,显然无法接受。但如果美方301报复措施一旦真的付诸实施,将对日本汽车出口形成沉重打击。日本经济通产省的苦恼另一方面,日本国内对美国长期以来的单方面、甚至蛮横无理的贸易做法心怀积怨,呼吁日本政府就美301措施的制裁向WTO提诉,并认为日本在诉讼中大有胜算。但让日本政府(包括外务省)更担心的是,万一提诉后美方败诉,美政府真会取消制裁措施吗?日美贸易摩擦轨迹全方位战略性法务攻击灰色协定——(自主限制出口协定)登场《自主限制出口协定》的麻烦全面交涉——日美构造协议全方位战略性法务攻击当美企业及工会等面临强大的进口竞争压力时,便想动用一切可利用的贸易法规以全面阻止外国产品的进入,于是针对外国企业或产品的各种诉讼便开始此起彼落,对外国企业在财力、人力、精神上造成巨大压力,因而被迫退出市场的企业很多。国际法学界将此行为称为“战略性法务攻击”。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日美贸易摩擦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美国会在国内产业界的压力下,通过制定《1974年贸易法》及《1979年贸易协定法》缓和了相关贸易法规的适用要件后,一场历时长久、火力凶猛的对日攻击便全面铺开了。可供美企业及工会等利用的法律武器有《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反托拉斯法》、《购买美国商品法》、《1974年贸易法》201条款(紧急保障措施)、同法的301条款、《关税法》337条、《产品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国防保护条款》等。美企业更时常发起有组织、多层次、全方位的战略性攻击,外国企业如同陷入被四面包围的战阵之中,而日本企业由于其“出色的对美出口业绩”更是首当其冲成为攻击对象。灰色协定——(自主限制出口协定)登场在应对企业法务攻击的同时,来自美政府或企业示意日方订立自主限制出口协定的要求也通过各种渠道传到日方。就美方而言,在国内产业界及各种利益集团的压力下,启动各种贸易法规限制进口,或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本身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不仅程序繁复,更可能招致国内进口商或消费者的反对。而且频繁发动反倾销、紧急保障等保护措施,也会有损其“自由贸易旗手”的形象。在日方看来,无论ITC(主管反倾销部门)也好,USTR(主管301条款)也好,甚或在联邦法院也好,万一败诉,都将面临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三倍赔偿的风险,因此日本企业也愿意以订立《自主限制出口协定》方式回避贸易摩擦。日美之间早在1957年为防止纺织品贸易摩擦就签订了《日美棉制品协定》,此后,类似协定又扩展到餐具、钢铁、农产品、饮料、真空管、半导体、汽车等几乎所有日本对美出口行业,美日之间一直在实行着大范围管理贸易已成为国际社会尽人皆知的事实。《自主限制出口协定》的麻烦第三方抗议:两国间的《自主限制出口协定》势必造成第三国的忧虑,即受到限制的产品可能会转而流向第三国市场,对第三国市场形成压力,日本因此不得不与其它贸易国也先后签订了许多类似的自主限制出口协定,如《日欧钢铁贸易协定》、《对欧汽车出口协定》、《电子产品协定》等。竞争法提诉:《自主限制出口协定》无论是否有政府干预,其实质都属于国际卡特尔的一种,都可能遭到来自进口国《竞争法》的提诉。全面交涉——日美构造协议1988年美国会通过了《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力法》,并对1974年法301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强化,使针对所谓“不公正”贸易行为的制裁措施更容易发动,俗称“超级301条款。”1989年老布什政府宣布日本为“不公正贸易对象国”。与此同时,鉴于长达近半个世纪的日美贸易摩擦非但没有改善迹象,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在美政府的提议下开始了两国磋商,遂签署《日美构造协议》。其实质是由美政府和专家对日本的经济结构、产业政策、市场等进行全面“会诊”。1989年开始的《日美构造协议》到1990年6月结束,并发表了最终报告,报告内容大致为:全面审视日本的土地税制,减少储蓄,扩大内需,增加进口;修改《竞争法》,加强《竞争法》执法力度。《日美构造协议》结束后不久,克林顿上台后又提议举行新一轮日美贸易问题磋商。1993年克林顿和当时的日本首相达成协议后,日美新一轮《整体性经济协议》启动。这一《协议》与《构造协议》不同之处是针对各个具体产品领域的问题磋商,在1993年开始的日美汽车贸易摩擦便是其中一项。启示从日美贸易摩擦的过程可以看出,初期的日美贸易摩擦主要以美企业利用各种贸易法律手段遏制日本产品的进口而展开。但当20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企业对美的相关法规和司法体制有了相当程度的了解和适应,美企业的法务战略效果不明显时,美政府便站到了第一线,以日本从事了“不公正”贸易为由,甚至以日本的市场结构和经济体制与美不一样为由,判定日本从事了“不公正”贸易,需要按美体制进行改造(即前文所说的《构造协议》)。正因如此,企业单独应对贸易摩擦是非常困难的,而政府在没有企业的要求和协助的情况下,也很难为本国企业提供有效保护,只有通过二者或多方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争取企业和国家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