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进口要求及食品卫生和官方监管新法规的主要问题指南文件欧盟委员会布鲁塞尔2006年1月29日目的该文件主要是为指导欧盟成员国及第三国的主管机关及食品经营单位,目的是针对新的食品卫生进口要求的执行及相关事项的关键问题提供指南(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中心钱鸿萍翻译,供参考)2目录1.简介2.一般说明2.1.欧盟动物源性食品(例如肉、鱼和奶制品)的食品卫生进口体系与非动物源性食品(如水果、蔬菜)或同时包含动物源性和植物源性成分食品的食品卫生进口体系不完全相同2.2.共同体法律中有多处对食品进口的卫生条件进行了规定,但主要包括在下面的法规中:2.3.食品卫生及其它卫生要求2.4.本文件补充了其他指南文件,尤其是:3.常见问题3.1.在2006年1月1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必须要有主管机构吗?3.2.2006年1月1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必须要经过欧盟认可吗?3.3.2006年1月1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必须要向欧盟提交控制计划?3.4.2006年1月1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的企业必须经主管机构注册?3.5.2006年1月1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的企业必须执行基于HACCP原理的操作程序?3.6.2006年1月1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的企业必须要有基准实验室吗?3.7.2006年1月1日后欧盟健康及消费者保护总理事会下的食品和兽医办公室将起何作用?34.“食品”、“动物源性食品”、“非动物源性食品”及“复合产品”的概念4.1.什么是食品?4.2.什么是动物源性食品?.4.3.什么是非动物源性食品?4.4.什么是复合产品?5.食品法规的基本要求5.1.符合或等效(条例(EC)No178/2002)第11条)5.2.食品进口商的职责(条例(EC)No178/2002第19条)6.非动物源性食品的进口6.1.食品卫生要求6.2.其它卫生要求6.3.植物卫生要求6.4.与食品卫生有关的进口程序6.5.与植物卫生有关的进口程序6.6.对非动物源性食品加强监管7.动物源性食品进口7.1.进口程序7.2.食品卫生要求7.3.动物健康要求7.4.其它卫生要求7.5.动物福利要求8.复合产品进口8.1.基本食品卫生要求8.2.其它食品卫生要求8.3.其它健康要求8.4.动物卫生要求48.5.植物卫生要求附件I—“食品”的定义附件II—动物源性产品附件III—对进口非动物源性食品施加特殊条件的委员会决定1.简介自有关食品卫生的新法规(条例(EC)852/2004、853/2004和854/2004)和有关官方控制的法规(条例(EC)882/2004)采纳以来,各方面要求欧盟委员会澄清与这些法规相关的食品进口方面的问题。本文件目的就是要满足这些要求。欧委会的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理事召集了数次会议,与来自成员国的专家进行了研究并就执行这些新条例方面的一系列问题达成了一致。为满足透明度要求,委员会还发起了与利益相关方的讨论,使得社会-经济利益各方都可以表达意见。最后委员会召集来自生产、加工、商业和消费领域的代表召开了一次会议,讨论了与执行新的条例有关的事项。根据2006年1月1日完全实行这些条例后所获得的经验,这些会议和讨论还将继续。应注意有关成员国国内法与这些条例的不符的事项仍不属于本文范围,这些事项将继续按照既定的委员会程序进行处理。本指南文件旨在帮助食品链中的所有参与者更好地理解并正确和统一地适用这些新条例。不过本文并没有正式的法律地位,一旦发生争议,法院有最终对法律的解释权。本指南文件中提到的主要文件包括:5(EC)852/2004:有关食品卫生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853/2004: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特定卫生规定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178/2002:关于食品法规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建立欧洲食品安全主管机构及有关食品安全事项程序规定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体条例(该条例也被称为食品总法),(EC)882/2004:为确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卫生和福利进行验证而采取的官方控制措施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其他有关文件:(EC)2073/2005:食品微生物标准(EC)2074/2005:对某些产品在(EC)No853/2004下的执行措施,对官方管理组织在(EC)No854/2004和No882/2004下的执行措施(部分背离(EC)No852/2004并补充(EC)No853/2004和No854/2004。(EC)2075/2005:有关肉中旋毛虫官方监控的特定法规(EC)2076/2005:执行(EC)853/2004、(EC)854/2004和(EC)882/2004的过渡措施及对(EC)853/2004和(EC)854/2004的补充已经针对(EC)178/2002、(EC)852/2004、(EC)853/2004条例和关于以HACCP为基础体系适应性制定了一个指南性文件。(见)62.一般说明2.1.在欧盟,针对动物源性食品(如肉、鱼和奶制品)的食品卫生进口体系与非动物源性食品(如水果和蔬菜)或包含上述两种原料的食品的体系不尽相同。本文件目的就是要用普通术语来澄清不同食品与食品卫生相关的进口体系,尤其是:非动物源性食品,动物源性食品,及.包含加工过的动物源性配料和植物源性配料的食品2.2.食品进口的卫生条件在共同体法律中的数个部分有规定,主要包括在下面这些法规中:(EC)178/2002:食品法总体原则及要求、建立欧洲食品安全主管机构及规定食品安全事项程序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2002年1月28日)(EC)882/2004:为确保对符合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卫生和福利进行验证而采取的官方控制措施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2004年4月29日)(EC)852/2004:有关食品卫生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2004年4月29日)(EC)853/2004: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特定卫生规定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2004年4月29日)(EC)854/2004:供人类消费动物源性产品官方管理机构特别规定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2004年4月29日)97/78/EC:理事会关于对第三国进入产品进行兽医检查机构的准则的指令(1997年12月18日)其它有关动物卫生、动物福利、植物卫生和食品标准(如食品添加剂、最大残留水平等)的立法72.3.食品卫生和其它卫生要求本文件主要涉及欧盟食品卫生要求及其对食品进口的影响。但必须牢记除了食品卫生要求外,还有其它卫生要求,如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要求也要满足。本文件在适当情况下也会涉及这些卫生要求2.4.本文件补充其它指南文件,尤其是:针对欧盟进口活动物和动物产品时第三国主管机构应遵循的程序的总体指南详见:一般食品法规要求执行指南详见:常见问题3.1.2006年1月1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必须要有主管机构吗?(EC)882/2004号条例并没有要求第三国要有主管机构,不过更为具体的兽医和植物卫生立法要求必须要有主管机构。总体来说要考虑以下因素:对于动物源性食品,EU认为应由第三国主管机构来确保符合EU食品法律。这一制度没有发生变化,并且在2006年1月1日后还将延续。8对于非动物源性食品:对于有植物卫生要求的,相关法规中明确要求要有主管机构。这一制度没有发生变化,并且在2006年1月1日后还将延续。对植物卫生要求外的欧盟要求的符合性,大多数情况下是由非政府机构来确保的,食品的进口也是在进口商提供的保证之下进行的。这一制度没有发生变化,并且在2006年1月1日后还将延续。3.22006年1月1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必须要经过欧盟认可吗?对于动物源性食品,只有列入欧盟允许进口的第三国清单中的国家才能向欧盟出口。这一制度没有发生变化,并且在2006年1月1日后还将延续。对于非动物源性食品,没有列入允许向欧盟出口的国家清单中的第三国也可以向欧盟出口。这一制度没有发生变化,并且在2006年1月1日后还将延续。3.32006年1月1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必须要向欧盟提交控制计划?条例(EC)882/2004没有要求第三国在2006年1月1日前提交一份控制计划。但该条例授权委员会要求第三国提供准确及时的与出口欧盟产品相关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法规、控制程序和风险评估程序方面的信息。这一要求完全符合WTO/SPS协定第七条及附件B中的规定。但可能在将来委员会会要求第三国提供上述方面的材料。为帮助第三国,委员会计划制定有关如果提交这些信息的指南。当委员会没有要求时,第三国就不必提供信息。9欧委会食品和兽医办公室在对第三国进行检查前及检查中会要求他们提供信息,因而这一新程序将对新的食品卫生体系起到补充作用。但必须要注意欧盟法规要求强制提供以下相关信息:*用于治疗动物的兽药产品和其它药物活性物质残留*动物疾病3.42006年1月1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的企业必须经主管机构注册?*对于动物源性食品,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列入共同体批准清单内的企业(包括工厂和冷冻库)可以向欧盟出口。这一制度没有改变,因此可以继续按照2006年1月1日前的模式组织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对于非动物源性食品,大多数情况下第三国的出口企业只要被欧盟食品进口商所了解并接受作为供应商就可以了。因此可以继续按照2006年1月1日前的模式组织出口非动物源性食品。对于那些有受欧盟植物卫生法规规范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的货物,出口商必须获取其本国相关主管机构签发的植物卫生证书。这一般需要进行注册(见6.5)。3.52006年1月1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的企业必须执行基于HACCP原理的操作程序?成员国的主管机构必须在2006年1月1日前保证进口至欧盟的食品应在官方监管之下,以确保遵守食品卫生法规相关规定,包括建立、执行了以HACCP为基础的程序(见食品卫生指令93/43/EEC第三段第8条)。新的欧盟食品卫生法确认除初级加工企业外的所有食品企业都必须建立、执行和维持基于HACCP原理的程序。10不过这些法规比过去更为灵活,基于HACCP的程序可以适用于所有情况。3.62006年1月1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的企业必须要有基准实验室吗?没有要求第三国要有基准实验室。不过条例(EC)882/2004要求从事检验判断符合欧盟食品标准的实验室必须经过认可。这些实验室可以是负责欧盟官方监管的机构指定的私人实验室,来检验判定符合欧盟食品标准。为促进实验室认可,委员会采纳了一项条例准许有四年的过渡期,以使第三国的实验室能在此期间适应新的法规。3.72006年1月1日后欧盟健康及消费者保护总理事会下的食品和兽医办公室将起何作用?食品和兽医办公室仍将继续如2006年1月1日前那样对成员国和第三国进行检查。不过按照(EC)No.882/2004条例委员会有责任要求拟出口食品至欧共体的第三国提供准确、及时有关卫生管理体系涉及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的总体信息。虽然目前这一要求只与动物源性食品相关,但委员会将会逐渐增加对非动物源性食品的管理责任,而食品和兽医办公室的职责也将体现这一责任。关于如何提交这类信息的指南将在2006年秋季出台。委员会在第三国正常联系点为第三国的主管部门,实际上第一次索要信息会通过第三国驻欧盟的代表处。根据第三国提供的答复,进一步的联系将直接与第三国的主管部门进行,并/或与相关管理机构进行。4.“食品”、“动物源性食品”、“非动物源性食品”及“合成产品”的概念11在欧盟的法律中,对动物源性食品、非动物源性食品和复合食品的进口程序和要求是不同的。因此有必要弄清这些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