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贸易专题讲座主讲:柳思维教授湖南商学院经济管理研究所一、民族贸易的形成与发展(一)我国少数民族概况(二)民族贸易的形成(三)民族贸易的发展(一)我国少数民族概况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总数为12.6583亿人,其中汉族11.5940亿人,占全国人口的91.59%,少数民族1.0643亿人,占全国人口的8.41%。尽管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不到10%,但分布却十分广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的60%以上,我国目前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l200多个民族乡。由于历史和地理等方面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密度与内地沿海汉族地区比较,差距悬殊。例如,少数民族聚居的西藏自治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仅1.8人。总的来说,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分布有两个特点:第一,小聚居和大杂居。少数民族人口主要集中在西南、西北和东北各省、自治区。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5个自治区和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l200多个民族乡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但在这些地区又都杂居着不少汉族,其比例也相当高。如在内蒙古、广西、宁夏三个自治区中,汉族人口都超过了少数民族人口,在新疆,汉族人口占40%强。同样,在各汉族地区也杂居着许多少数民族。近20年来,少数民族杂、散居人口增长快,民族杂散居的县市越来越多。第二,分布范围广,但主要集中于西部及边疆地区。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表明,各民族平均分布在30个省区,有29个民族分布在全国所有的省区中。全国拥有56个民族的省区有11个,占全国31个省区的35.5%。尽管少数民族分布范围很广,但其人口仍主要集中在西部及边疆地区。2000年人口普查显示,广西、云南、贵州、新疆4个省区的少数民族人口之和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一半以上,再加上辽宁、湖南、内蒙古、四川、河北、湖北、西藏、吉林、青海、甘肃、重庆和宁夏,以上16个省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91.32%。我国陆地边境线全长2万多公里,绝大部分是少数民族地区。(二)民族贸易的形成解放前,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大多是全国最贫困落后的地区。这些地区分别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阶段,社会生产基本处于自然经济状态。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市场为官僚资本家、宗教上层和地主阶层所控制,他们利用商品交换,采取不等价的手段,对少数民族人民进行残酷剥削。解放后,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生产,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民族贸易在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下逐步形成和发展。1.民族贸易机构的建立在民族贸易的形成过程中,首先是建立完全新型的、适合民族地区情况的民族贸易机构。国营贸易公司是解放初期作为创建人民政府的“先行官”,随着各少数民族地区相继解放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开始主要是采取随军贸易的形式,部队站稳脚跟后,随即派出流动贸易小组深入山区村寨、草原帐篷,开展贸易活动。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进一步设立了固定的国营贸易机构,实行了“一揽子”经营。在解放较早的内蒙古,1947年即在自治区政府内设立了贸易管理局,统一管理和组织全区的民族贸易工作,各盟、旗也建立了民族贸易的分之机构。在西藏,以进藏部队采购组为基础,与1951年成立了采购处,1952年又在采购处的基础上成立了西藏贸易总公司,随后在西藏各地成立相应的国营贸易机构。在西北、西南和中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都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而设立了国营贸易公司。1951年11月,政务院批准了中央贸易部《关于全国民族贸易会议报告》,指出:“应当在少数民族地区,根据不同情况有计划地积极地建立与发展国营贸易企业机构,并采取一揽子公司、专业公司、流动小组、代销店等各种形式,扩大少数民族地区的商业网,帮助他们推销土特产品,供给合乎他们需要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在有条件组织合作社的地区,积极扶助合作社的发展”。1952年12月,第二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的总结报告又提出:“凡少数民族地区,在政权建设上,已经成立或合乎条件将要成立民族区域自治政府的地区内,设立民族贸易公司”。少数民族地区的供销合作社,是民族贸易国营商业的有力助手。民族贸易行政管理机构,是少数民族地区商业行政部门内部主管民族贸易工作的职能单位。1951年中央贸易部在国内贸易公司设立了民族贸易科。1954年底,商业部成立民族贸易局,各有关大行政区和省、自治区也设立了民族贸易行政管理机构。2.对少数民族地区私营商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解放战争结束后,民族地区市场萧条,流通混乱。为了动员一切力量满足少数民族交换的需要,恢复和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在国家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与国营贸易企业的领导和组织下,一方面以合理的价格,扶持正当的私营商业发展;另一方面,严厉打击不法商人,制止其各种违法活动。从而,克服了解放初期流通混乱的现象,繁荣了市场,稳定了局面。在团结正当私商,帮助少数民族人民经营商业的同时,恢复和建立了集市贸易。1955年12月之后,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不同情况,对私营商业进行了社会注意改造。在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国营商业为主体,供销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为助手,私商为主体,供销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为助手,私商为补充的社会主义民族贸易体系;通过加强对私营商业的领导,密切了国营、集体商业与私营商业的联系,建立起批发与零售关系,发挥其补充作用,把私营商业的经营活动逐步纳入社会主义民族贸易的轨道;通过加强物资供应和市场管理,引导经营国货,逐步占领少数民族地区的商品市场,这样就形成了统一的市场,产生了民族贸易。3.民族贸易干部的成长民族贸易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少数民族贸易干部,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贸易干部,是关系民族贸易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各地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对少数民族贸易干部进行培养。(1)在工作岗位上边做、边教、边学。(2)有计划地抽调到学校培训。(3)举办短期训练班培训。(4)组织参观访问,学习先进经验。(三).民族贸易的发展随着少数民族地区解放而建立起来的民族贸易,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大致经历了如下五个发展时期:1.过渡时期(1949-1957年)民族贸易蓬勃发展在这一时期,先后于1951年8月、1952年12月、1955年6月和1956年5月召开了四次全国民族贸易工作会议。会议及时了解和沟通各地民族贸易工作的情况,总结和交流了经验,并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1)建立、发展了国营和集体商业,形成了以国营贸易机构和供销合作社为主体的民族贸易体系。(2)恢复和建立了初级市场,便利了群众购销,扩大了物资交流。(3)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积极开展了购销工作。(4)谨慎稳妥地实行了对私营商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逐步把私营商业的经营活动纳入社会主义轨道。(5)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贸易干部。2.“大跃进”时期(1958-1960年)民族贸易严重受挫从1958年开始,在“左”倾错误思潮的冲击下,忽视了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抹煞了民族差别的存在,否定了民族贸易的地位和作用。在反对“特殊化”名义下,用一般的商业工作取代了民族贸易工作,使民族贸易工作遭受重大挫折,受到严重破坏。(1)错误地撤销了一批民族贸易机构和民族商品经营机构,挤掉了一批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2)有的商业企业不适当地改变了所有制性质,将集体所有制的供销合作社变成了全民所有制,将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合并,搞所谓的“一套机构,两块牌子”。(3)撤销了一批商业网点,合并了合作店、组,关闭了自有市场。这就使得商业网点减少,渠道阻塞,流通不畅,市场呆滞,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和生产的发展。(4)在“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及反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的影响下,提出了“大购大销”,即“生产什么,收购什么,生产多少,收购多少”,“需要什么供应什么,需要多少供应多少”的错误经营口号,造成了“工业报喜,商业报忧,仓库积压,财政虚收”的严重情况,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3.调整时期(1962-1965年)民族贸易稳步发展这一时期,在贯彻落实党的八届九中全会针对“大跃进”时期“左”的错误和国民经济的困难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的过程中,调整了全国的商业。这样,民族贸易工作迅速恢复,得到了稳步发展。(1)原商业部恢复了民族贸易局,加强对全国民族贸易工作的领导和管理。(2)恢复了民族贸易网点,先后在少数民族聚居的省(自治区)、自治州(盟)、自治县(旗)所在地,设置了专门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民族用品商店,在不设专店的城镇和县以下的综合性商店、供销社门市部内设民族用品专柜,使各少数民族群众能就近买到民族特需商品。(3)保证了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优先供应。(4)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牧区的民族贸易企业实行在资金、价格补贴等方面给予照顾的“三项照顾”,从而增强了民族贸易企业自身的机能,促进了民族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稳定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市场价格。4.“文革”时期(1966-1976年)民族贸易遭到严重破坏“文革”时期的十年,民族贸易工作遭到了严重的破坏。(1)抹煞民族特点,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诬为“四旧”,加以封存或销毁。停止了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极大地伤害了民族感情,影响了少数民族的生活。(2)撤销或合并了民族贸易机构,精简了民贸职工,严重地影响了民族贸易工作的正常进行。(3)合并了流通渠道,造成渠道单一、流通不畅、市场呆滞,严重影响了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4)否定民族贸易工作中的特殊性,取消了对民族贸易企业的“三项照顾”政策,使民族贸易企业困难重重,难以为继。(5)批判“利润挂帅”和所谓“管、卡、压”,否定了民族贸易的经济管理,破坏了企业经营的正常运转,造成大量亏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5.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7年以后)民族贸易的繁荣这一时期,为了进一步改善和发展民族贸易及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以满足少数民族人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国务院委托国家民委、原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11各部门,于1981年5月联合召开了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确定了新时期民族贸易工作的方针任务。民族贸易工作得到了全面的恢复,开始了民族贸易工作的繁荣时期。(1)加强民族贸易的基本建设,增强发展民族贸易的物质基础。(2)减轻了少数民族群众的负担,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农牧土特产品和中药材的收购,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多种经营的发展。(3)国家在商品分配上优先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使民族贸易在满足少数民族群众消费需要、落实民族政策和增强民族团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4)落实了“三项照顾”政策,促进了民族贸易企业的发展壮大。(5)改革流通体制,增强企业活力,搞活流通,促进民族贸易的发展。二.民族贸易的特殊性(一).民族贸易的特殊性及特殊政策1.民族贸易的特殊性(1)民族贸易的民族特点。①民族贸易主体的特定性。②民族贸易中商品消费需求的特定性。(2)民族贸易的地区性特点。2.民族贸易的特殊政策(1)少数民族地区农牧土特产品的收购政策①通过农牧土特产品的收购,扶持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②农牧土特产品的收购,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农牧民三者的利益(2)少数民族地区商品供应政策①商品供应的专项照顾政策②商品供应必须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特点及风俗习惯的政策(3)民族贸易的三项照顾政策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是指国家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贸易企业在资金、利润、价格补贴等方面给予照顾的规定。它是在1962年全国第五次民族贸易工作会议上提出来的。其具体内容如下:①对交通很不方便的边远山区和边远牧区,应该继续对一部分主要农牧土特产品实行最低的保护价;继续对一部分主要工业品(如食盐、煤油、火柴、茶叶等)实行最高限价。由实行上述办法而产生的亏损,依据从严掌握的原则,由国家财政给予必要的补贴。②对于交通不便、商品在途时间长、资金周转慢、流动费用大的边远山区和边远牧区的民族贸易企业,由中央商业部门拨给较多的自有资金。零售企业的自有资金,定为占流动资金的80%(一般地区为60%左右),其余20%由银行贷款解决;批发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