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国际贸易条约、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第二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一、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述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教学目的要求:要求掌握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适用原则和种类,熟悉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结构。教学重、难点: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使用原则和种类。一、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述(一)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书面协议。P212(二)内容结构P2131、序言:通常载明缔约双方发展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及缔结条约或协定所遵守的原则。2、正文是贸易条约与协定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有关缔约各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3、结尾包括条约与协定的生效、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文字等内容,还有签订条约与协定的地区及双方代表的签名。(三)适用的法律原则1、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MFN)1)基本含义: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如果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必须同时适用于对方缔约国。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一切外国商品和外国企业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等待遇,没有差别待遇和歧视。2)最惠国待遇的类型a.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应当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适用于缔约的对方。普遍采用b.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缔约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是有条件的,则缔约的对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3)特性a.自动性:“立即和无条件”,内在机制b.同一性:受惠标的必须相同,即“相同产品”c.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d.普遍性:一切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贸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4)最惠国待遇的实施要点(范围)P214①有关商品出口和过境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②有关商品进口、过境、存仓和转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③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④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⑤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案例例1:日本、韩国、欧盟都是世贸组织成员,则其相同排气量的汽车出口到美国时,美国对这些国家的汽车进口要一视同仁地对待,不能在他们之间搞歧视。如果美国的进口汽车关税是5%,则这几个国家的汽车在正常贸易情况下,美国均只能征收5%的关税,不能对日本征收5%,而对欧盟、韩国征收10%或更高的关税。例2:A国、B国和C国均为WTO成员。A给予B的汽车进口关税由20%下降为10%,这个10%自动给予C。例3:A国和B国为WTO成员,X国为非WTO成员。当A给予X的汽车进口关税由20%下降为10%,这个10%同样给予B。但当A给予B的汽车进口关税由20%下降为10%,这个10%不会自动给予X,X只能根据与A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来享受这种关税优惠。案例一颗定时炸弹:中国入世以前,每到六月份,美国国会就要审议对华最惠国待遇。案例:委内瑞拉诉美国石油歧视案法令的底线独立的底线1991年,美国环保局提出了对于国内和国外炼油商不同的标准,他们认为国外炼油商缺乏1990年检测的、足以证明汽油质量的真实数据,只能通过一个“法令的底线”显示他们汽油的质量。而国内炼油商可以通过3种可行方法制定“独立的底线”。这一标准对外国炼油商采取了歧视政策,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均衡,从而引起一场贸易纷争。委内瑞拉在给WTO的诉状中强调,美国石油标准违背了GATT中的最惠国待遇,因为它对从某一第三国(加拿大)进口的石油采用了“独立底线”方案。同时,美国也违背了国民待遇,因为对美国国内石油公司采取了更优惠的待遇。5)最惠国待遇的例外a.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b.边境贸易;c.多边贸易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d.区域性待遇条款;e.其他例外,如内河航行、沿海贸易、国内法令和规章的规定等。例外解释A.区域经济安排(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等)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国相互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但对非成员国的商品则分别按各自规定的税率征税,各成员国没有共同的外贸政策,各自按本国的具体情况决定本国对非成员国的贸易政策与关税税率。关税同盟----是一些彼此之间实行自由贸易的国家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实行共同关税壁垒的财政合作形式。在关税同盟下,某一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进口商品,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而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商品按共同制定的统一对外税率征收进口关税。B.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a.发达国家(给惠国)可通过“普惠制”方案(GSP,普遍优惠制),对发展中国家(受惠国)出口的制成品、半成品和某些初级产品,提供普遍的、非互惠的、比最惠国待遇更为优惠的关税待遇;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已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葡萄牙、西班牙、日本、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瑞士、瑞典、芬兰、奥地利,加拿大和波兰等22个国家对我国实行普惠制。b.发达国家可对某些发展中国家实行特惠贸易安排例1:《洛美协定》__欧盟成员国允许一些来自非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及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非加太”国家)的进口货物免税进入欧盟市场.例2:加勒比海盆地安排__美国允许免税进口来自加勒比海地区国家的货物.c.发达国家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待遇d.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优惠关税而不给予发达国家.D.不属于WTO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主要指在政府采购、民用航空器贸易、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等方面,WTO成员间彼此可不给予最惠国待遇.2、国民待遇条款1)基本含义: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对方的公民、企业、船舶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同等待遇。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一方的公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享有与该国公民同样的待遇。2)国民待遇条款实施要点①不得对进口商品征收超出同类国内产品的国纳税或国内费用。②在有关销售、购买、运输、分销和使用等规则和要求方面,进口商品必须享受与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③成员方不能明文规定,在使用某种产品时,其中必须有一定的数量或比例来自国内。④不得对购买国内同类商品给予金融便利(如:特殊信贷、退税、免税等)。而同时对进口同类商品却不享受同等待遇(但对发展中成员例外)。⑤不得规定进口产品必须使用特定的批发与零售渠道,或特定的运输与仓储方式,而对国内同类产品无此类限制。3)国民待遇条款的例外①政府采购,即所购货物供政府使用。②只给予国内个别产品、个别生产者的补贴。③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规定。④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以使用国内产品为条件的补贴。例外解释(1)政府采购例外《GATT1994》第3条第8款a项规定,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政府机构购买供政府使用、不以商业再出售为目的或不以用于生产商业销售的产品为目的的产品采购的法律、法规或规定,即政府采购可以优先购买本国产品。(2)特殊补贴例外《GATT1994》第3条第8款b项规定,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禁止单独支付给国内生产者的补贴,包括从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收入中和政府购买国产品,为国内生产者提供补贴。但要符合《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及《农业协定》等协定的有关规定。(3)电影片的例外《GATT1994》第4条规定,成员可要求本国电影院只能放映特定数量的外国影片。案例——1997年欧共体、美国和韩国的酒税案35%100%讨论:本案的关键是什么?根据韩国酒税法,韩国对国内烧酒征收35%的税,而其他进口蒸馏酒(威士忌、伏特加、郎姆酒等)的税率是100%。欧共体和美国认为韩国违背GATT1947的第三条第2款,即国内税的国民待遇条款。本案的关键是确定威士忌、伏特加等蒸馏酒和韩国的传统烧酒是否是相同产品。此案中纠纷各方主要法律上的争议是:1.产品专指性(specific)问题。韩国指出美国和欧共体没有明确提出此案中针对的是哪种酒,只是列出了威士忌等几个品种,而韩国法律涵盖所有蒸馏酒。2.相同产品的界定问题。即便是在确定了产品专指性的情况下,本案关键是威士忌等蒸馏酒和韩国的传统烧酒是否为相同产品。因根据GATT第三条第2款,只有在对相同产品征税高于国内产品的情况下才可以援引此款。3.对国内产品的保护问题。即便是确定了威士忌等进口酒和韩国烧酒是相同产品,WTO作出裁定还须依赖调查国的酒税差别是否真正造成了对本国产业的保护。GATT第三条第2款的第2句要求认定税收差异是否造成对国产品的保护。本案结论(1)关于专指性问题,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逐一确定起诉方指的是哪种酒。专家组把“西式酒”作为一类产品来和烧酒作比较。(2)专家组判定烧酒和西式酒是相同产品,因为两类酒无论是用在豪华酒店还是用于平常百姓人家,这一区别不能算作是产品有不同的最终用途。(3)另外,两类产品虽然有价格差异,但其差异程度还不至于影响竞争关系,即两类产品在市场上是可以替代的。(4)专家组还认为韩国对烧酒和进口酒的税收差别是超过了70%,足以保护国内产业。因此专家组判韩国败诉。案例:企业所得税法获通过外资超国民待遇走向终结3.互惠待遇原则(ReciprocallyTreatment)含义:指缔约双方根据协议互相给予对方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这项原则一般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其他特定的权利或制度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才具有法律意义。事实上,贸易与投资中的最惠国待遇,一般都要与互惠待遇相结合。案例1979年东京谈判后,欧共体规定进口“高质量牛肉”可以享受免税配额.但在实际操作中,欧共体将美国某些级别的牛肉看作“高质量牛肉”,而它公布的有权检验牛肉级别的机构也全是美国机构,这引起了同样是出口牛肉的加拿大的不满.1980年3月26日,加拿大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对牛肉进口的规定违反了GATT的规定.请问:1,欧共体的做法违反了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还是国民待遇原则?为什么?2,加拿大赢得了这场官司吗?评析违反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因为欧共体剥夺了加拿大牛肉检验机构的质量认定权,从而使加拿大的牛肉在欧共体市场上遭受了歧视性待遇.如果欧共体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加拿大的牛肉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欧共体的质量标准,欧共体就必须允许加拿大发放牛肉质量检验证书.最终,1981年7月21日,欧共体规定加拿大的检验机构也有权发放质量证书.加拿大胜诉!案例:中国入WTO首次败诉WTO上诉机构就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作出裁决,认为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违反了国民待遇讨论:您认为中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国民待遇?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一)通商航海条约(TreatyofCommerceandNavigation):又称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它是全面规定两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其内容比较广泛,常涉及缔约国在经济和贸易关系中的各个问题,大多属于大型综合性的贸易条约。P215具体包括的内容:P2151、关税和通关的待遇问题;2、双方公民和企业组织在对方国所享有的经济权利问题;3、船舶航行和港口使用问题;4、铁路运输问题和过境问题;5、有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6、进口商品的国内捐税问题;7、进口和出口数量的限制问题;8、对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二)贸易协定(TradeAgreement)是两国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调整它们相互的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P2151、特点:对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规定的比较具体,其涉及的面较窄,内容较具体,有效期较短,签订的程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须经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2、主要内容:P215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进出口贸易额的规定作价原则和使用货币的规定支付和清算办法的规定优惠关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