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中国技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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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中国技术贸易第一节中国技术贸易的发展一、技术贸易含义技术贸易是指硬件技术即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贸易,以及软件技术即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合作生产贸易,是衡量一个国家科学技术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二、技术引进(一)我国技术引进的发展1、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前(1)第一时期(1950—1959):从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引进技术设备、生产线及少量的单项技术,成交项目450项,总金额约37亿美元。涉及方面:煤炭、电力、石油、冶金、化工机电、航空、汽车、轻工、纺织军工(2)第二时期(1960---1969)从日本、英国、法国、联邦德国、瑞士、奥地利和荷兰等国家引进技术设备,成交项目84项,总金额约14.5亿美元。涉及方面:石油化工、冶金、矿山、电子、精密机械、纺织(3)第三时期(1970---1978)从日本、英国、法国、联邦德国、美国、瑞士、瑞典和荷兰等国家引进技术设备,成交项目311项,总金额约68.2亿美元。涉及方面:化肥、化纤、综合采煤机组、冶金2、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后(1)第一时期(1979—1989):成交项目3856项,总金额约233.5亿美元。特点:技术引进的方式灵活多样扩大了对外贸易窗口和外汇来源技术引进的来源逐步走向多元化加强了技术引进的管理工作(2)第二时期(1990年后):成交项目3856项,总金额约233.5亿美元。特点:技术档次不断提高技术引进“软件”“硬件”的比例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技术引进主体和方式多样化自主确定、自筹资金的技术引进项目不断增加建立了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体系(二)技术引进中存在的问题1、技术引进中,重“引进”轻“消化”、重“硬件”轻“软件”,重“引资”轻“技术”重“引进”轻“消化”技术配套资金比例:日本1:20中国20:1重“硬件”轻“软件”:我国以设备为主合同金额所占比重高达80%以技术为主合同金额所占比重高达20%重“引资”轻“技术”:2、技术引进存在很大的盲目性,重复引进现象严重3、技术引进与科研开发相脱节,科研机构与企业生产相脱节,技术创新举步维艰影响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的原因十分复杂:A、企业缺少消化、吸收与创新的内在动力B、企业技术支撑薄弱,科技机构与科技人员布局不合理C、研究和开发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研发资金投向错位国别年份技术引进费用(百万美元)技术引进费用占工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比值中国19951303311.950美国199340480.041日本199332640.040法国199327920.140德国1993102810.325英国199325150.1854、“以市场换技术”战略的局限性逐渐显现5、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不力6、传统经济思想未根本转变,宏观调控乏力,相关政策不配套,关联协作较为困难。(三)技术引进中应注意的问题1、正确处理引进技术的先进性与适用性的关系以及软件与硬件比例2、正确认识“重复引进”,合理对待“重复引进”。3、采取切实措施,激励技术创新活动,释放技术引进效应4、完善技术引进与开发创新中介服务网络,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三、技术出口(一)我国技术出口的发展1、第一阶段(1981—1985)2、第二阶段(1986—1988)3、第三阶段(1989年至今)(二)我国技术出口发展的特点1、技术出口的国别范围逐渐扩大2、技术出口行业和范围不断拓宽3、技术出口方式灵活多样第二节技术贸易管理一、技术贸易管理法律法规1.对外贸易法2.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3.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4.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5.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据日本经济新闻的报道,为了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日本五家大型电影和动漫公司将在11月中旬重点监控中国的大型视频分享网站其中包括了土豆网,优酷网,酷6网和10-15部作品,例如《悬崖上的金鱼姬》《高达00》等。之后监控将扩散到全球规模。最初将反盗版的重点放在中国,是因为中国视频网站盗版内容严重且难以维权。希望能通过中国政府的帮助来解决中国严重且猖獗的盗版现象。第三节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知识产权的含义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的内容涵盖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地理标识、集成电路外观设计、未披露的信息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个层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1998年3月12日申请的在“医药咨询”服务类别上的“图形”商标异议一案,作出行政诉讼终审判决,驳回美国默克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天津中新药业“图形”商标核准注册。至此,一场历时11年零5个月的商标官司终于落下帷幕。美联社7月23日消息,在布什总统执政期间向WTO提交的案件即将落下帷幕。当时,美国政府将知识产权问题向WTO对中国提起两起诉讼。其中一起诉讼针对的是中国对国内盗版行为的打击不力,另一起针对的则是中国音像制品和图书出版行业的市场准入。美国认为,中国政府限制外国书籍等产品在中国市场流通,进口的文化产品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查后方可经其官方机构或国有企业发行,这一针对美国文化产品的不公平政策,令美国业界损失严重。WTO的裁决结果美国基本取得了胜利。尽管对于消费者而言,盗版在某种程度上成就了一种奇怪的福利增进却并无不妥,但对于国家而言,那事实上意味着它从此与创新绝缘。道理很简单,创新需要巨大的固定成本投入,而当创新的产品尚未上市时,盗版就已肆无忌惮的充斥市场,谁还愿意创新呢?于是,在这种拙劣环境的浸淫下,中国的企业多半被锁定在资本节约型技术进步的路径上。而微观个体行为在宏观上的自然反应就是我们现在只能成为“中国制造”,而不能升级为“中国创造”。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状况《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onTrad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RIPs)专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专门的行政法规:《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专门的部门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状况(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渠道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渠道(二)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新成果1、破除了对本地假冒侵权企业的地方保护主义,积极采取跨地区的行动对假冒侵权行为进行打击2、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3、国务院2000年正式发文,要求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使用正版软件4、国务院调整充实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小组。督办重大案件。5、我国政府于2003年建立了“政府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沟通协调制度”6、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由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组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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