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国际贸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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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贸易措施本章要点●关税的概念、种类、征收方法●主要非关税壁垒的种类●鼓励出口的主要措施●出口管制的内容和种类第一节关税措施一、关税的概念、特点和作用(一)关税的概念关税是一国海关在进出口商品经过关境时,向本国的进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种税。※海关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它的职责是货运监管、查禁走私、征收关税、临时保管通关货物和统计进出口商品等。征收关税是一国海关的重要任务之一。关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也是执行统一海关法令的领土。~注意关境与国境的区别~一、关税的概念、特点和作用(二)关税的特点关税是国家税收的一种。同其他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除此之外,关税还有三个主要特点:(1)关税是一种间接税。(2)关税的课税主体即纳税人,是本国进出口商;关税的课税客体即课税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3)关税具有涉外性。一、关税的概念、特点和作用(三)征收关税的作用※(1)增加本国财政收入,以此为目的征收的关税称为财政关税。(2)保护本国的产业与国内市场,以此为目的征收的关税称为保护关税。(3)涉外作用。为了配合外交政策的需要,以示区别对待,这叫外交关税。(4)调节进出口商品结构和国内经济。调节对外贸易规模与结构,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可称调节关税。二、关税的种类(一)按征税对象或商品流向划分1.进口税:正常关税普通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正税最惠国税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关税壁垒:高额的进口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2.出口税保证国内供给,稳定物价防止盲目出口,维持国际价格3.过境税二、关税的种类(二)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1.进口附加税:是对于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正税之外,还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而额外加征的关税。2.差价税:又叫差额税,是当本国生产的某种商品国内价格高于进口价格时,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3.特惠税:又称优惠税,是指某一国家或某一经济集团对某些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全部或部分地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4.普惠税:是指普遍优惠制下的关税。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进口附加税进口附加税最常见的有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两种,另外还包括报复性关税和保障措施关税。※1.反补贴税又称抵消税,是对在生产、加工及运输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国政府、同业工会或垄断组织所提供的任何奖金或补贴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征收目的: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补贴金额,削弱其竞争力,使其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保护本国的生产和市场。征收标准:一般按奖金或补贴的数额征收,且不能与反倾销税同时征收,且一般不得超过5年。2.反倾销税:是指对实行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倾销:是指低于正常价格在其他国家进行商品销售的行为。征收目的: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业和国内市场。或借反倾销调查故意拖延时间阻止进口商品合理贸易。征收标准:税额不得超过经调查确认的倾销差额,即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倾销行为停止则停止征收。进口附加税正常价格的确定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规定确定正常价格的三种方法:※第一,相同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第二,即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中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第三,产品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则可以某一市场经济的第三国所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确定其正常价格。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反补贴和反倾销的条件1.补贴或倾销事实存在;2.进口国相关产业和产品造成重大损害或威胁。3.有足够证据证明,实施补贴或倾销的进口商品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报复性关税:指对特定国家的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报复行动而临时加征的进口附加税。征收时机:别国对本国输出的商品课以高关税或不合理差别税率,或者设置输出障碍时,另外对贸易伙伴违反某种协定所采取的措施。4.保障措施关税: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商品,在由于履行WTO义务而造成进口激增并由此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时,进口国可采取关税、数量配额等限制。进口附加税进口附加税•征收进口附加税常常会被用作限制进口与贸易斗争的武器。•过去,我国在合理地、适当地应用进口附加税的手段方面显得非常不足。比如,因长期没有自己的反倾销、反补贴法规,不能利用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抵制外国商品对我国低价倾销,以保护我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和国内市场。进口附加税•直到1997年3月25日,我国颁布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才使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制度法制化、规范化。•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于2002年1月1日废止,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两个条例均在2004年6月1日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差价税征收目的: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使该进口商品的税后价格保持在一个预定的价格标准上,以稳定进口国内该种商品的市场价格,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属性:滑动关税,随进口价格与国内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征收方法:有的按价格差额征收;有的在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另行征收,这种差价税实际上属于进口附加税,被世贸组织所禁止。特惠税特惠税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即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其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1、非互惠的特惠关税目前仍在其作用的,且最有影响的是欧共体(现欧盟)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因这一协定是在西非多哥首都洛美签订,所以被称作洛美协定。从1975年至今已经签约了5次,2000年5月签署的第五个《洛美协定》,又称《科托努协定》,2003年4月生效,有效期将长达20年,每5年修订一次,前8年为过渡期,后12年为执行期。主要内容包括双方进行全面政治对话,扩大经贸合作,实现贸易自由化等。欧盟在8年过渡期中向非加太国家提供135亿欧元的援助,并从中拨出10亿欧元用于补贴重债穷国,而非加太国家97%的产品可以免税进入欧盟市场。参加该协定的国家共有93个。其中欧洲联盟15国、非加太集团78国,古巴为该协定的观察员国。非互惠的特惠关税非互惠的特惠关税《科托努协定》签订后,一些拉美国家对欧盟给予非加太国家的特殊“照顾”表示不满,并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于2001年裁定,非加太国家与欧盟应在2007年底前取消单方面贸易优惠安排,并达成新的贸易协定。2002年,欧盟开始与非加太国家就《经济伙伴协议》进行谈判。但由于欧盟在新一轮贸易谈判中提出的条件令不少非加太国家难以接受,因此谈判久拖不决。目前欧盟准备逐步取消对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单向贸易优惠政策,代之以向自由贸易过渡,双方最终建立自由贸易区,完成与世贸规则接轨,从而结束现行的单方面贸易优惠安排。非互惠的特惠关税又如,中国为扩大从非洲国家的进口,促进中非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自2005年1月1日起,对贝宁、布隆迪、赞比亚等非洲25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输华产品给予特惠关税待遇,对涉及水产品、农产品、药材、石材石料、矿产品、皮革、钻石等十多个大类的190种商品免征关税,其中宝石或半宝石制品的关税由35%降至零。特惠税2、互惠的特惠税,但不一定是对等的相同税率。互惠的特惠关税主要是区域贸易协定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成员间根据协定实行的特惠税。如欧盟成员之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之间、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实行的特惠税。普惠税基本原则:普遍性、非歧视性、非互惠性实施目的:扩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增强其产品竞争力;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改善其国际收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建立实施: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1968通过,由各发达国家通过本国立法程序实施,是发展中国家长期斗争的结果。普惠税•从1968年联合国第二届贸发会议通过普惠制决议至今,普惠制已实施了40多年。目前,全世界已有1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普惠制待遇,给惠国有40个。普惠税◆给惠国分别是:欧盟27国(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瑞士、挪威、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和列支敦士登。◆除美国以外,其他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普惠税◆普惠制方案是各给惠国为实施普惠制而制定的具体执行方法。各给惠国分别制订了各自的普惠制实施方案,而欧盟作为一个国家集团给出共同的普惠制方案。目前,全世界共有17个普惠制方案。◆从具体内容看,不尽一致,但大多包括了给惠商品范围、受惠国家或地区、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给惠方案有效期等六个方面。普惠制方案1、给惠商品范围•一般农产品的给惠商品较少,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只有列入普惠制方案的给惠商品清单,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一些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以及某些皮制品、石油制品等常被排除在给惠商品之外或受到一定限额的限制。普惠制方案2、受惠国家或地区•这是一个受惠国或地区的名单。按照普惠制的原则,给惠国应该对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无条件、无例外地提供优惠待遇(非歧视性)。但实际上,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能否成为普惠制方案的受惠国或地区是由给惠国单方面确定的。普惠制方案3、给惠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给惠商品的减税幅度取决于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即普惠制减税幅度=最惠国税率-普惠制税率。假设,某一商品最惠国税率为10%,普惠制税率为免税,则该商品的普惠制减税幅度为10%。•通常工业品的减税幅度较大,农产品的减税幅度较小。普惠制方案4、保护措施•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主要表现在例外条款、预定限额及毕业条款三个方面。普惠制方案⑴例外条款(escapeclause)•所谓例外条款是指当给惠国认为从受惠国优惠进口的某项产品的数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对该产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力。普惠制方案⑵预定限额(priorlimitation)•所谓预定限额是指给惠国根据本国和受惠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贸易状况,预先规定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某项产品的关税优惠进口配额,达到这个额度后,就停止或取消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而按最惠国税率征税。给惠国通常引用预定限额对工业产品的进口进行控制。普惠制方案⑶毕业条款(graduationclause)•所谓毕业条款是指给惠国以某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其产品已能适应国际竞争而不再需要给予优惠待遇和帮助为由,单方面取消这些国家或产品的普惠制待遇。毕业标准可分为国家(地区)毕业和产品毕业两种。•例如,美国规定,一国人均收入超过8850美元或某项产品出口占美国进口的50%即为毕业。美国自1981年4月1日开始启用毕业条款,至1988年底,终止了16个国家的受惠国地位,免除了来自144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约3000多种进口商品的普惠制待遇。普惠制方案•毕业条款是一项最敏感、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其实施会对相关国家的出口贸易产生很大的影响。•以亚洲“四小龙”为例,1987年它们享受美国普惠制的受惠额占美国所给全部受惠额的60%,达到美国规定的毕业标准。于是美国政府1988年1月29日宣布,亚洲“四小龙”已从不发达国家和地区中毕业,从1989年起取消其向美国出口商品所享受的普惠制待遇。这样亚洲“四小龙”被迫在不享受普惠待遇的情况下同美国市场上的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同类产品竞争。•同时,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亚洲“四小虎”)等国从中得益甚多,向美国市场扩大出口。普惠制方案5、原产地规则(ruleoforigin)•为了确保普惠制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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