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世界贸易组织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一)WTO的前身GATT1947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GATT)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2、关贸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3、它的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削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与流通。•4、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未能达到GATT规定的生效条件,作为多边国际协定的GATT从未正式生效,而是一直通过《临时适用议定书》的形式产生临时适用的效力。(二)GATT多边回合谈判•关贸总协定的重要目标就是通过谈判削减缔约方的关税,减少非关税障碍,克服贸易保护主义影响,促进货物贸易自由化。GATT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有三类:•一是多边贸易谈判,亦称“回合谈判”,这是在减少贸易障碍方面最有影响和有成效的谈判;•二是加入谈判•三是重新谈判•促进各国在互惠的基础上降低关税,GATT进行过8个回合的谈判,每次都取得不同成果,其中尤以最后三个回合的谈判成果显著。GGAATTTT((WWTTOO))历历轮轮谈谈判判序号地点时间参加国谈判内容第一轮日内瓦1947.4~1947.1023个*(1)双边减税协议123项;(2)占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第二轮法国的安纳西1949.4~1949.1033个(1)双边协议147项;(2)应征关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第三轮英国的托尔基1950.9~1951.439个(1)共签订150项关税减让协议;(2)占进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6%。第四轮日内瓦1956.1~1956.528个**占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第五轮日内瓦“狄龙回合”1960.9~1961.745个占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关税降低20%。第六轮日内瓦肯尼迪回合1964.5~1967.654个(1)工业品进口税率平均下降35%,影响400亿美元的进口额;(2)通过第1个《国际反倾销法》。第七轮东京后改日内瓦.“东京回合”1973.9~1979.1199个**通过“东京宣言”。(1)关税:1980~88年平均下降33%,美30-35%、欧25%、日50%;(2)降低非关税壁垒。(P384~P385)第八轮乌拉圭首都埃斯特角1986.9.15~1993.12.15123个(1)成立WTO;(2)形成包括40个协议和决议的最后文件。*包括中国。**由于美国国会对其政府授权有限,影响了谈判规模;***29个非正式成员国或临时入总协定谈判的国家。多边回合谈判情况:•(三)WTO的成立•1、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2、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并存1年。•自2001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正式加入WTO,2011年俄罗斯入世。•3、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目前拥有159个成员,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7%,有“经济联合国”之称。•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一起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附件1A:货物多边贸易协定(GATT1994,13个)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4:诸边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牛肉协定》。(其中,《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于1997年12月31日终止)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一)“一个协定四个附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规定了WTO的宗旨和原则、活动范围、职能、组织结构、成员制度、法律地位、决策机制、协定修改等。附件1A:货物多边贸易协定(13个)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12项与货物贸易相关的配套协议2项部门协议促进贸易公平的协议和保障措施规范非关税措施的协议•农产品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反倾销琐事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GATT1994文本序言:GATT的宗旨核心内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2个条款)及关税减让措施缔约方的贸易政策:国民待遇、反倾销(21条款)反补贴问题管理措施:适用范围、活动方式(12个条款)加入和退出手续等发展中国家的缔约方有关问题(3个条款)正文(四部分,38条)(二)按不同标准划分1、按规则涉及领域划分世贸组织规则包括三大领域,即货物贸易领域规则,服务贸易领域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规则。世贸组织贸易规则分为框架规则和具体规则。框架规则被称为协定,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它们确定了各自领域中的能体现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框架规则,作为具体协议确立的基础,带有指导性。具体规则体现在贸易协议上,是在贸易框架规则下就某个具体问题达成的具体协议,协议客体不同,协议内容也各有差异。如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下达成的具体规则的协议就有:《农业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2、按贸易规则层次和解决问题划分第一大类是贸易自由化的贸易协定与协议,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二类是“回归”到贸易自由化的贸易协议,如《农业协议》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因为二者都是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时背离了贸易自由化原则,在世贸组织下,通过这两个协议,逐步取消数量限制,回到自由贸易体制。第三类是规范非关税措施的协议,如《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这些协议不是取消这些要求,而是把这些要求规范化和合理化,不使它们构成国际贸易的障碍。第四类是公平竞争和补救的贸易协议,如〈反倾销协议〉,〈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第五类是加强保护的贸易协定,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按照解决问题,多边的贸易协议可以分为五类世贸组织贸易规则分为多边、诸边和展边规则三种。多边的贸易规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全部接受的贸易协定与协议所确立的规则,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下属的各种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具体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诸边的贸易规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自愿接受的贸易协议中确立的规则,该协议的接受者受到这些具体规则的约束,该协议不接受者则不受这些具体协议规则的约束,如〈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对参加者这些协议的规则适用,非参加成员不受这些协议规则的约束。展边的贸易规则是指世贸组织新达成的协议和申请加入世贸组织尚未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国家和地区均可自愿加入的贸易协议,该协议规则对参加者有约束。对不参加者没有约束力。如世贸组织建立后达成的《信息技术协议》规定,任何世贸组织成员及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均可参加该协议,但需要提交关税减让表、产品清单等文件,并获得该协议已有成员的审议通过。4、按规则接受的局限程度划分1.主体特点。WTO法作为国际贸易公法,是调整成员方间宏观经贸关系的条约,WTO协议大多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成员方,它并不具有赋予成员方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以权利和义务的目的和性质,即其权利义务主体是各成员方政府而不是自然人、法人。私人或企业在因别国贸易壁垒而受到利益损害时,由于WTO协议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行为准则,只能通过本国政府提起WTO争端解决程序获得间接法律救济,而并不能直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2.规则特点。WTO规则具有实用性和公平性,在严谨性与严肃性方面与一般国际协议有很大不同。WTO规则集中体现了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利益、减让关系,是各方政治谈判和妥协的产物,而不是通常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他有许多非法律因素,在具体争端解决中,有较大灵活性。从这个意义讲,WTO和所有国际组织一样,其功能和价值主要是政治的而不是法律的。(三)世贸组织规则的特点•3.结构特点。WTO规则在法律结构上带有松散性。由于WTO成员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结构、价值取向上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反映在法律上,对成员之间法律协同的要求就较低,这就使得WTO规则缺乏应有的约束力。WTO协议的许多例外条款就是佐证。•4.争端解决特点。WTO作为国际组织,具有立法、行政、司法三位一体的功能。这种状况有其积极一面,有利于规则的统一实施和执行,但也有较强的排他性,意味着WTO本身是其贸易规则的最终裁判和解释者,其他组织或机构无权作出最终裁判。这说明WTO的执法机制独立于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和其他国际仲裁机构,尤其是独立于国内法院。由此不难看出,既然贸易商不是WTO规则的权利主体,WTO规则反映的是国际政治谈判和妥协的产物,WTO已建立了自身的争端解决机制,那么,国内法院和行政机关是无从和难以直接适用WTO规则的,如果直接适用WTO规则,则超越了法院和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三、WTO的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机制•(一)组织机构•按照WTO协议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设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门理事会、委员会、总干事、秘书处等机构•1、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高决策机构。由WTO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至少每2年召开—次会议。•部长级会议的职能是:•(1)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行动。•(2)根据其成员的请求,在符合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决策程序的特别要求情况下,有权对多边贸易协议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2、总理事会•为WTO常设执行机构,在两届部长级会议之间主持WTO日常工作,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能,批准各委员会的决议。•总理事会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3、分理事会•总理事会下设三个分理事会协助其工作,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分理事会成员资格向WTO所有成员的代表开放,并按履行职务的需要召开会议。•4、专门委员会、工作组•WTO设有两类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分别由相应的机构授权履行职能。•第一类由总理事会以及根据部长会议决议设立的工作机构,履行WTO协议及总理事会授予的职能•第二类是由分理事会设立的工作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管理的所有货物贸易多边协议,除《装运前检验协定》外都设立了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共11个),还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和国营贸易企业工作组。•5、总干事和秘书处•世界贸易组织下设秘书处,由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和若干副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的职责和任职条件由部长会议制定的规则确定,总干事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监护人,通过对成员施加影响,促进规则的遵守和实施;他也是调停人和行政主管,帮助解决成员之间的争议,负责秘书处的工作,主持各种谈判。•总干事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具有专门性和国际性,他们在履行职务时不得寻求或接受来自于任何政府或世界贸易组织以外其他当局的指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尊重这种国际性,不应对其施加影响。•WTO全体成员可以参加所有理事会和委员会,上诉机构、争端解决专家组、纺织品监督机构及诸边贸易协议委员会除外。第一层第三层第四层各专门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场准入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补贴与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