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贸易行为的约束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第二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节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第四节世界贸易组织学习要点与要求本章小节思考与练习题学习要点与要求1、了解熟悉国际贸易行为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包括关税与贸易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2、重点掌握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适用的法律条款,即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种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概念,总协定的基本原总协定历次多迪贸易谈判的特点,总协定的作用;3、了解熟悉世界贸易组织的概念其特点。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贸易条约与协定(CommercialTreatyandAgreement)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书面协议。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都反映了缔约国对外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要求,并为各缔约国实现其对外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目的服务。一、贸易条约与协定所依据的法律原则贸易条约与协定是国际条约的一种,它受国际法律规范的约束,因此,贸易条约与协定往往订入和遵守某些国际法通用的法律条款。在实践中,贸易条约与协定依据的法律条款有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两种.(一)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适用的范围很广,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关商品进出口和过境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2、有关商品进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及费用;3、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4、船舱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5、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二)国民待遇条款国民待遇条款(RuleofNationalTreatment)是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采用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对方的公民、企业、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条款适用在港口的待遇、知识产权等。但国民待遇条款并非要求将本国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给外国公民,如沿海航行权、沿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等就不包括在国民待遇条款的范围内,这些权利一般不给外国侨民。二、条约和协定的种类按照内容划分,有贸易条约、贸易协定、贸易议定书:(一)贸易条约(CommercialTreaty)又称通商条约或友好通商条约。贸易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贸易条约指主权国家在经济贸易关系方面规定的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书面协议的总称,如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换货协定、支付协定、贸易议定书等。狭义的贸易条约是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关于贸易关系方面的书面协议,大多属于大型综合性贸易条约。贸易条约的内容:涉及经济、贸易、航海等方面,是全面规定缔约国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条约,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关税的征收及海关手续;2、船舶航海及使用港口的规定;3、双方公民和企业组织在对方国家所享受的待遇;4、知识产权保护;5、进口商品的国内捐税;6、关于仲裁的规定。(二)贸易协定(TradeAgreement)是缔约国之间为调整和发展彼此之间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定。与贸易面较窄、内容更具体、签订程序简单、有效期较短条约相比,其涉及。贸易协定一般只需缔约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最惠国待遇条款、国民待遇条款、贸易额、出口货单、作价办法、支付方式、关税优惠等。依据贸易协定有效期的长短、有长期贸易协定(指有效期5年以上)短期贸易协定(指有效期1-3年)和年度贸易协定。贸易协定既可由主权国家中央政府签订,也可由国家其他政府机构签订。(三)贸易议定书(TradeProtocol)是缔约国关于贸易发展中的某一具体事项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贸易议定书可作为贸易条约、贸易协定的附属文件,也可与贸易条约、贸易协定有同等法律效力。贸易议定书大多是说明、补充、修改或限制已经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协议。有时当两国未签订贸易协定时,关于年度贸易的具体事项,也可以通过贸易议定书形式加以规定。议定书也可用来延长条约或协定的有效期。贸易议定书签订的程序和内容比贸易协定更为简便,一般经有关行政部门代表签署即可生效。(四)支付协定(PaymentAgreement)又称“清算协定”(ClearingAgreement),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方法的书面协议。支付协定是20世纪30年代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条件下,一种货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对一国所拥有的债权不能用来抵偿对第三国的债务,结算只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因此,就需要通过协议的办法解决两国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内容包括:设立清算账户、规定清算机构(一般是国家银行)、规定清算货币和汇率、债务问题。支付协定中差额清算办法有三种:①超过“摆动额”的清算。一般规定在协定期限内,对方贸易差额不得超过一定限额,这一限额被称为摆动额。超过限额时,超过部分应偿付。②定期差额清算。即在支付协定中规定,到一定时间(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双方必须进行清算,不论差额多少,必须全部偿付。③协定结束后的差额清算。即规定协定到期时,双方对债权、债务抵偿后出现的差额必须进行偿付。上述三种差额偿付必须使用黄金或可兑换货币,或用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兑换货币支付,也可以转入下年度由逆差国用出口商品来清偿。支付协定在20世纪30年代曾盛行于欧洲各国,自1958年以来,随着西方国家相继实行货币自由兑换,放松外汇管制,双边支付协定逐渐被多边支付清算所代替,不再需要签订支付清算协定。但在一些实行外汇管制的发展中国家,有时还需要支付协定来规定它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结算办法。(五)国际商品协定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所生产的初级产品。国际商品协定的宗旨:防止或减轻初级产品的价格过分波动,保证供应不足的初级产品的公平分配。国际商品协定一般由序言、经济条款、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经济条款是国际商品协定的最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各缔约国的具体利益,是确定各缔约国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由于商品不同,有关商品协定的经济条款内容也不尽相同,目前国际商品协定的经济条款主要有4种:1、缓冲存货(BufferStock)的规定。1956年签订的国际锡协定和1979年10月签订的国际天然橡胶协定均采用缓冲存货规定。2、出口限额的规定。这种条款一般规定一个基本出口限额,每年再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确定当年的出口限额。年度出口限额的70%固定分配给各出口缔约国,其余30%属于可变部分,一般按出口缔约国的库存量占全体出口缔约国库存总量的比例进行分配。1962年签订的国际咖啡协定采用了这种条款。3、多边合同(MultilateralContracts)规定。这种条款要求进口缔约国购买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出口缔约国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进口缔约国出售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当进口(出口)缔约国完成应进口(出口)的数量后,可在任何市场以任何价格购买(出售)任何数量的有关商品。1949年签订的国际小麦协定采用了这种条款。4、出口限额与缓冲存货相结合的规定。这种条款规定,同时采用出口限额与缓冲存货两种办法来控制市场和稳定价格。1973年签订的国际可可协定采用这种条款第二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或总协定。它是一个关于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多边贸易条约,同时也是缔约方之间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和解决贸易争端的场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由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1948年1月1日生效。截至1994年底,总协定已有正式缔约方近120个,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约占世界贸易的90%以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形式上看是一个贸易协定,但实际上已成为战后国际贸易领域内的一个国际性组织,它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被称为世界贸易关系的三大支柱。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除美国外,许多西方国家在经济恢复进程中,为调节国际收支,纷纷实行贸易保护政策,引起了世界经济的混乱,也阻碍了美国的对外经济扩张。美国凭借其在政治、经济、军事上的优势,企图从金融、投资、贸易三个方面重建世界经济秩序。在金融方面,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简称IMF),重建国际货币制度,维持各国间汇率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在国际投资方面,建立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通称“世界银行”;IBRD)处理长期国际投资问题;在贸易方面,拟议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TRADEORGANIZATION;ITO),扭转贸易保护主义和歧视性贸易政策,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在美国的积极倡导下,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着手建立国际贸易组织,并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同年10月,经社理事会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筹委会,讨论了美国提出的国地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决定成立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考虑到短时期内难以建立国际贸易组织,当时待解决的问题是各国的高关税,在美国的积极策动下,1947年4月,包括美国、法国、英国、加拿大、中国、印度等在内的23个国家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的签署,并进行了第一次关税减让谈判,各参加国共达成123项双这关税减让协议。为了尽快获得关税减让谈判,各国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宪章》中和一些有关贸易政策的部分加以协定,并将它作为一项过渡性的临时协议来处理各国在关税贸易方面的问题,待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生效后就用宪章的有关部分代替它。同年10月30日,23个国家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协议书》,宣布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生效。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内容和原则(一)总协定文本部分的内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文本经过几次重大修改,除序言外共四个部分,38条。总协定在序言中阐明了它的宗旨,即各缔约方“认为在处理它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总协定的第一部分包括第一条和第二条,是总协定的核心条款,主要规定缔约方在关税和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以及关税减让事项。总协定的第二部分第三条到第二十三条。主要是调整和规范缔约方的贸易和措施的规定,包括自由过境、反补税和批倾销税、海关估价、取消出口补贴、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等规定。总协定的第四部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总协定的适用范围、活动方式、参加及退出总协定的程序等问题。总协定的若干附件对其文本的条款作了注释、说明和补充。《临时适用议定书》规定,所有缔约方必须适用总协定的第一、第三部分,对于第二部分,要求缔约方“与其现行国内立法不相抵触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予以适用”。在东京回合谈判中,在总协定条款基础上就非关税措施达成了一系列协议,称为“东京回合守则”(二)总协定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原则(RuleofNon--discrimination)。非歧视原则是总协定最重要的原则。非歧视原则要求协定的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另一缔约方实行歧视待遇。这一原则体现在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中总协定的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原则都体现了非歧视原则。二者的区别在于: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原则都体现了不同出口国的商品实行歧视待遇,而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是使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在一缔约方的市场上处于同等地位,不受歧视,而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是使进出口商品在一缔约方的国内商场与其本国商品处于同等地位,不受歧视。2、互惠贸易原则(RuleofReciprocalTrade)。互惠互利是总协定缔约方之间利益、优惠、特权或响应的让与,是缔约方之间确定贸易关系的基础。互惠贸易原则要求缔约在互惠互利;此外,当新成员加入时,要求申请加入方保证通过关税及其他一引起事面的谈判,新加入的缔约方要作出一定的互惠承诺,即付一定的“入门费”作为享受其他缔约方给予优惠的先决条件。总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