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連鎖店顧客消費體驗之研究Thecustomerofcoffeechainstoreconsumestheresearchoftheexperience卓聖欣Juo-ShengChin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觀光管理系四觀二甲學號:1093136150中文摘要隨著工商業的進步及國外咖啡連鎖品牌引進台灣後,人們的消費型態與生活習慣已和以往日漸不同,咖啡連鎖店快速的以新的型態發展,咖啡店已不只是只有賣咖啡而已,針對現代人的需求,複合式咖啡連鎖店為當今市場上的新寵兒,而如何在百家爭鳴的咖啡連鎖店中吸引消費者並找到自已的競爭優勢,是值得業者深思的。關鍵字:消費者價值(Consumervalues)、咖啡店特質(coffeeshopattributes)、消費行為(ConsumerBehavior)E-mail:b22993126@yahoo.com.tw一、緒論1.1研究背景與動機近年來咖啡飲品逐漸受到消費大眾的青睞,喝咖啡的風氣慢慢的盛行,咖啡館林立於街頭,讓消費者有了很多選擇的空間。在過去咖啡的煮法還以虹吸式為主時,喝咖啡的這種閒情逸致似乎是有錢人的專利,從過去高價位,到以35元為主流,這陣子又峰迴路轉走向中價位市場,價格戰似乎一直是各路人馬的戰爭焦點。台灣的咖啡連鎖業者不僅加快加盟連鎖腳步,其他國際知名咖啡連鎖品牌、本土自創品牌業者也積極搶攻這塊年銷售規模近5億以上的連鎖咖啡店市場,使得儘管整體經濟的不景氣,連鎖咖啡業者仍是一枝獨秀。雖然咖啡連鎖店蓬勃發展,但由於在短時間內有太多的業者投入其中,營業店數增加的太快,競爭也就益發激烈,就目前言,台灣的咖啡市場可說是百家爭鳴。面對著各家知名咖啡連鎖業者,該如何在這競爭激烈的咖啡市場中提升知名度、企業形象及產品實力,並繼續擴展營業據點,重要的是要如何留住及吸引顧客,了解消費者的需求、重視的是什麼、想要從中獲得何種利益,對想投入這片市場的業者而言,是項不可忽視的經營方向。1.2研究目的具體而言,本研究目的如下:A.探討咖啡店特質與不同消費者價值之關係。B.探討不同消費者價值與消費行為之關係。C.實證結果可提供業者作為行銷建議,以期有所貢獻。異。二、文獻回顧2-1咖啡店的定義與演進發展依據行政院頒布之中華民過行業標準分類,咖啡店於九大行業中的商業類之餐飲類,就國內連鎖餐飲業分類而言,林群盛依實務上的經營型態將咖啡連鎖店歸納於專賣店連鎖中;林良振家咖啡定義為運用咖啡沖泡機具製作咖啡飲品為主,兼售其他餐飲或高點,並提供空間場所及桌邊服務獲櫃檯式服務之專賣店。2-2台灣咖啡店的演進與發展在光復前1934年波麗露台北民西路靠近延平路口開張,雖然是以西式為主,但能吸引許多愛喝咖啡的人士前往,所以可以說他是台灣最早喝咖啡的地方。光復初年,中山堂附近開了另一家咖啡店「朝風喫茶店」,西門與成都路上慢慢聚集了一些現磨現煮的咖啡館,當時咖啡還是奢侈的舶來品,咖啡館成為文人與藝術家聚集的場所。40年代武昌街上,除了提供咖啡還提供俄式點心明星咖啡店最具代表性;50年代力代咖啡引進台灣,他開使始研磨咖啡漸漸普遍;60年代開始較具規模且風靡一時的咖啡連鎖店蜜蜂咖啡他也首創與商業午餐結合,當時咖啡價格能屬高消費品,所以消費群年齡層較高,也較局限於特定階級;80年代,因機器取代人工後,台灣的咖啡傳播才漸趨成熟,而咖啡消費群也隨著社經的發展以及生活水準提高,與生活方式的改變而逐漸擴大從此由高價的咖啡走向平價化,而咖啡館的開設也隨著都會區的發展需求而快速普及,此時,自助式的連鎖平價咖啡館也十分盛行,尤其在90年代後,台灣的資訊大開,生活水準提高,生活方式改變,也加速了咖啡館的快速成長。(咖啡物語柯木興著)2-3咖啡店的分類對於咖啡店產業,依照不同經營方式產品體系風格之不同,根據許多學者對咖啡館的分類,综合歸納如下:(一)中華民國連鎖店協會對咖啡產業之依經營風格,將台灣現有的咖啡店區分為四大類:1.歐式咖啡:強調義大利濃稠的口感,是目前咖啡的主流,以義式咖啡幾煮出來的濃縮咖啡為基底加入牛奶等作成不同種的咖啡。2美式咖啡:一般來說,可分為傳統美式及西雅圖式傳統美式咖啡的口感比較淡,製作手法比較不細膩,往往被喜愛慢工細活而製作出濃稠口味咖啡的歐洲人覺得淡而無味美國人為了不讓歐式咖啡專美於前,於是在西雅圖地區開始選用高海拔的特豆,調製出類似義大利風味的濃郁咖啡,之後逐漸於全美風行,因此西雅圖式咖啡算是美式傳統咖啡的創新。3日式咖啡:可分為速食型與高級型,前者是目前最盛行的35元咖啡店。以羅多倫丹堤為代表。而高級式則以真鍋為代表。此類咖啡店以早餐下午茶及搭配簡餐及精緻甜點為銷售重點。4.個性化小店:僅有獨立的店面,通常店面積不大,老闆幾乎包辦所有工作,但因強調精緻化、個性化、也經常吸引特定的顧客。(二).以沖煮方式分類1.日式咖啡:以虹吸式沖煮及濾泡式沖煮為主流,一杯通常以200cc左右為一個單位所用的咖啡粉量大約是10克左右,其濃度介於美式咖啡與義式咖啡之間,台灣早期傳統咖啡館及餐廳以此為主流。2.義式咖啡:義式咖啡以濃縮咖啡Espresso為基底,延伸出一系列的產品,如卡布奇諾、拿鐵、康寶蘭咖啡等。其特色是快速、味濃及低咖啡因。3.美式咖啡:美式咖啡沖者的機器以美式咖啡機為主流,美國人一般把咖啡當作一般性飲料,每天可以喝下數杯,為了能享受它而不受咖啡因的影響,且為降低咖啡的成本和配合隨時的需求,美式咖啡通常整壺的煮好後在保溫盤上保溫已應隨時之需,煮出的咖啡非常的淡。(三)周碩雄(1996)將國內咖啡館依其經營色與型態之差異分為七類:1.複合式咖啡館:結合家具、藝品、服飾、西點、圖書、娃娃、網路等領域的咖啡館。2.主題咖啡館:以藝術、音樂、意識、體育、表演及休閒活動為主題的咖啡館。3.庭園咖啡館:1985年台北舊情綿綿咖啡館為創始,咖啡館內有綠樹大片明亮玻璃凸顯光線與空間。4.文藝咖啡館:始於1930年日本人經營的明治喫茶店,民國23年波麗露咖啡店為代表。5.小型個性咖啡館:面積小於4、50坪,多為巷道中居家屋舍所建。6.路天咖啡館:於公共廣場,行人徒步區,非常富含自在與開放之氣氛。7.連鎖咖啡館:標準化作業,注重服務品質。2-4.1.連鎖體系定義與型態依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1997),對連鎖店家數的定,係指為二家或二家以上商店所組成的。故連鎖店的定義,國內外有許多專家學者依不同的構面有不同的定義與看法,茲分別說明如表2-1。表2-1連鎖店定義表學者/機構(年代)定義Lebher(1963)為經營多數店舖,具有共同的目的及一致性行動系統化團體。Carman&Kenneth(1973)連鎖店係指兩家或以上營業性質相同的店,採用相同招牌、店名及裝潢,並有一中心單位統一指揮其行動,例如:統一廣告、進貨等。Schewe&Smith(1983)由二個或二個以上單位組織,屬於同一所有者擁有的零售機構。各單位在營運上有相同或相似商品、服務,及相似的設計與裝潢和統一的採購。El-Ansary&Stern(1988)認為連鎖店必須具有下列四項特徵:1.集中管理。2.商品的相似性。3.集中擁有或控制。4.兩家或兩家以上的零售據點。Berman&Evans(1989)認為在同一所有權下之眾多零售單位,同時有集中的採購及決策之行為。Mason,Mayer&Ezell(1991)認為連鎖店應具有下列四項特徵:1.在一個以上的銷售據點,銷售相似的產品。2.有相似建築風格。3.統一採購。4.共同的所有權。Kotler(2000)為擁有或控制兩家或更多銷售據點的商店,且這些零售店中,銷售相同的產品線,及統一採購和銷售,並儘可能在店面裝潢佈置方面,塑造一致性的特色。學者/機構(年代)定義嚴盛豪(1984)就形式條件和功能條件而言,將連鎖店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而言,只要使用相同的商標、商店名稱、招牌,能形成消費者統一形象的商店。狹義而言,不僅具備形式上的商店形象統一的條件,亦有連鎖總部統一指揮其行動,可以發揮連鎖實質功能,方可成為連鎖店。李幸模(1995)提出連鎖加盟所要具備的要件如下:1.經營理念一致。2.企業識別系統(CIS)。3.商品/服務一致。4.管理一致。何亞蘋(2001)認為連鎖店經營具有七個共通性:1.具有共同的目的及一致性的經營理念。2.同一資本或共同的所有權。3.具有一個以上的銷售據點。4.經營性質相同。5.一致性的商店形象。6.一致性的行動系統。7.一致性的管理控制。國際特別加盟連鎖協會(IFA)11家及11家以上家數的店謂之。且有下列:1.連鎖總部與加盟者間須有持續關係。2.總部賦與對方經營的執照、特權,並給予組織、訓練、採購和管理的協助,同時要求加盟者相對支付代價作為報償。日本特許加盟連鎖協會(JFA)總公司和加盟者締結契約,將店號、商標,以及其他足以象徵營業的事物與經營的知識授與對方,使其在同一企業形象下販賣其商品。美國工商普查局(TheU.S.BureauofCensus)凡是經營兩家或兩家以上的零售店,經營性質相同,而屬與同一資本、管理與產品政策之下,所組成之公司組織。資料來源:高少芸(2004)由上述整理可得知,主要在描述連鎖體系的特徵及連鎖店的家數,但政府機關、各專家學者與連鎖店協會對於連鎖店的家數定義對家數的定義上,亦有分歧的情況,如表2-2所示:表2-2各國及各學者對連鎖店之家數定義連鎖店家數定義者2家以上Schewe&Smith(1983)Kotler(2000)行政院主計處(1997)美國工商普查機構4家以上加拿大統計局7家以上台灣連鎖暨加盟協會11家以上國際加盟協會日本連鎖店協會資料來源:莊佳欣(2002)台北市咖啡連鎖店消費者行為之研究2-4.2連鎖體系之經營型連鎖經營型態創始於美國,1858年創立於紐約的A&P茶葉公司以多店舖經營方式成功銷售其產品(黃韋仁,2002)。目前對於連鎖經營型態的分類方式,大多都源自於McCammon(1970)提出的垂直行銷系統(VerticalMarketingSystem,VMS),McCammon定義垂直行銷系統為:一種專業化管理與及規劃的行銷網路,以使通路運作達到經濟規模。垂直行銷系統由製造商、批發商與零售商以整體化的系統來組成,其支配者是製造商,以可能是批發商或零售商。流通業愈發達的國家,此類垂直行銷系統將會持續的增加,帶來效率的增加與成本的節省(袁世民,2002)。Hunt(1971)則將連鎖體系經營型態分為「直營連鎖」與「特許經營連鎖」,並依合作關係將特許經營體系又細分為四:製造商發起的零售商連鎖、製造商發起的批發商連鎖、製造商發起的批發商連鎖、服務業發起的零售商連鎖和製造商或批發商的自願加盟連鎖。而日本的分類是基於契約上權利義務規定的不同來分類,含有策略面的意義,因此一個連鎖系統可能有一個以上的連鎖經營型態,而面對不同的內外在環境,採取或轉變連鎖經營型態。對連鎖經營型態之分類可分為:直營連鎖、委託加盟、特許加盟及自願加盟連鎖四種經營型態(經濟部商業司,2000、吳彥毅,1996):(一)直營連鎖(RegularChain,RC)總公司直接經營的連鎖店,總公司擁有所有權,並由總公司負責銷售、採購、人事、存貨及會計制度的規劃且承擔各分店的盈虧。直營連鎖店之目的在於括展及控制行銷通路,並以整體的運作,採取一致的行動,以加深消費者的印象,此外亦可獲得規模利益,提升整體的經營效率。(二)特許加盟連鎖(FranchiseChain,FC1)根據日本特許加盟連鎖協會,對特許加盟連鎖的定義,是指特許者(Franchiser)和被特許者(Franchisee)之間是經由契約的締結,特許者給予被特許者商品銷售及經營的知識,而被特許者必須支付一定的代價,並投入資金在特許者的指導下經營事業。特許加盟總部的收入來自技術報酬費與加盟契約金。此種加盟型態興起之目的,在於使創新者或製造商藉此作為介入市場或滲透市場的方法,且可獲得技術的報酬費。另一方面可使擁有資金而缺乏管理能力的人擁有經營技術而缺乏資金的人相結合,共創事業。(三)委託加盟連鎖(FranchiseChain,FC2)委託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