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贸易条约与世界贸易组织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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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贸易条约与世界贸易组织2010年7月23日,联合国关于设立条约监管国际武器贸易的首次筹备会议结束。与会代表说,各国就一项武器贸易条约的原则达成一致,为条约最终出台迈出第一步。引根据联合国大会去年10月通过的决议,除23日结束的首次会议外,今后两年将举行3次类似的筹备会议。联合国定于2012年举行为期4周的会议,正式起草武器贸易条约。各方承认,“现阶段,国际上有关常规武器转让标准的缺失以及这些武器流入黑市是助长武装冲突、跨国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和毒品走私等活动的因素之一”。武器贸易条约开谈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于1979年7月1日,中国与美国签订于北京。其宗旨是在平等互利和非歧视性待遇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中方统计,1979年中美贸易额仅为24.5亿美元。2008年达到3337.4亿美元,在30年间增长了130多倍,年均增长18.5%。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含义(一)贸易条约和协定含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在贸易关系所缔结的书面协议。(二)目的协调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利益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三)、类型贸易条约与协定按照参加过的多少,可分为:1、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是指两个主权国家之间所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定。2、多边贸易条约和协定: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共同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定。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与政治条约的不同独有特性1、内容上:贸易条约和协定主要是确定缔约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关系2、国际惯例上:贸易条约和协定,既可在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也可在没有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签订;而政治性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一般只能在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后由有关国家的政府签订。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与国内政策的约束关系与关税、非关税措施的区别、联系1、区别:贸易条约和协定受国际法规范的约束,而关税与非关税措施属于国内法范畴。2、联系:这些行政措施和立法往往是一个国家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进行贸易条约和协定谈判的基础,同时也受其约束。(一)、贸易条约(通商航海条约)又称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等,它是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条约,其内容比较广泛,常涉及到缔约国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问题。通商航海条约以国家元首名义签订,有效期限较长,一般为3-5年。二、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种类1946年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的一个包括通商航海设领等内容的条约。简称《中美商约》。1946年全面内战爆发后,国民党为了在内战中取得美国更大的支持和援助,于同年11月4日,由外交部长王世杰与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签署该条约。条约共三十条,六十八款1、贸易协定是缔约国间为调整和发展彼此的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特点:1、与贸易条约、通商航海条约相比,涉及面比较窄2、对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规定得比较具体3、有效期一般较短4、签订的程序较简单,一般只须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二)、贸易协定和贸易议定书2、贸易议定书缔约国就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常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修订而签订,又可以是两国没有签订贸易协定的情况下,先签订贸易议定书作为两国贸易的临时依据与贸易协定的关系:1、贸易议定书往往是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或修改而签订的。2、在签订长期贸易协定时,关于年度贸易的具体事项,往往通过议定书的方式加以规定。3、贸易议定书的签订程序和内容比贸易协定更简单。(三)、支付协定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的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协定。支付协定是在外汇管制下产生的内容:(一)规定清算机构,开立清算账户(二)两国间一切债权债务结算,统一在双方机构中进行(三)债权债务抵偿后余额,用黄金、可兑换货币支付或用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兑换货币支付,或转入下年度由逆差国用出口商品来清偿(四)规定信用摆动额,只要抵偿后的金额不超过这一额度,债务国就不必付给债权国利息超时时则需付利息(四)、国际商品协定国际商品协定是指某项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就该项商品购销、价格等问题,经过协商达成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主要对象---发展中国家所生产的初级产品1、二战以前,就有国际商品协定,即小麦协定(1933年签订)和糖协定(1937年签订)2、二战以后,签订了更多的国际商品协定3、20世纪90年代,国际商品协定已达到八个:国际可可协定、国际天然橡胶协定、国际橄榄油和食用橄榄油协定、国际咖啡协定、国际黄麻和黄麻产品协定、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国际糖协定、国际谷物协定二、产生与发展国际锡协定为了保证该协定的实施,协定参加国成立了国际锡会议。对国际间锡的供需起到了综合平衡的作用。国际锡协定,简称ITA。是由世界的主要锡出口国与进口国于1953年在瑞士日内瓦所共同签订的一个国际商品协定。成立该协定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锡的“缓冲存量制度”。该协定制订了锡的价格变动范围,当价格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时,则提出缓冲存货向外抛售或收购投入缓冲存货中,以调节国际锡的供需关系。国际天然橡胶协定新的国际天然橡胶协定于1995年2月17日在日内瓦签定,取代1987年的国际天然橡胶协定。原协定于1979年建立的国际天然橡胶组织继续负责和监督协定的实施。总部设在马来西亚的吉隆坡。参加协定的成员有24个,出口成员6个,都是发展中国家;进口成员18个,由发达国家和中国组成。协定的宗旨是缓和天然橡胶的供需矛盾,稳定市场价格,以建议国际缓冲储存作为干预市场的手段。国际咖啡协定新的国际咖啡协定于1994年签定,取代1983年的国际咖啡协定。拥有63个成员,其中出口成员44个,由44个发展中国家组成;进口成员19个,均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国际咖啡组织是国际咖啡协定的执行和监督机构,总部设在英国伦敦。国际咖啡组织的职能包括:收集、交换和发布世界咖啡的生产、价格、进出口、分销和消费的统计信息;培育、加工和利用咖啡方面的技术信息交流;建立一个指标价格制度,公布每日综合指标价格,探讨谈判一个新的国际咖啡协定。国际糖协定1953年和1958年,曾2次签订《国际糖协定》,由于美国拒绝进口古巴糖,这2个协定未能付诸实施。此后,又经历了1968年、1973年、1977年、1987年、1992年签订的《国际糖协定》。国际糖组织拥有成员63个,代表了世界食糖产量的81%,消费量的63%。包括古巴、澳大利亚、阿根廷、匈牙利等46个出口国或地区以及美国、前苏联、日本等14个进口国或地区。目前,中国还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但应邀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过国际糖组织年会。三、贸易条约和协定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1、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与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2、适用范围:1)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2)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3)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段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要大些,可以把缔约国双方的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3、种类1)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首先是英国采用,故称“欧洲式”。2)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最先是美国采用的,故称“美洲式”最惠国待遇条款。(目前极少使用)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都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国日本俄罗斯韩国自动适用进口服装减税15%进口服装减税15%进口服装减税15%进口服装减税15%举例双边贸易协定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中、日、韩为WTO成员,俄罗斯非WTO成员案例例1:日本、韩国、欧盟都是世贸组织成员,则其相同排气量的汽车出口到美国时,美国对这些国家的汽车进口要一视同仁地对待,不能在他们之间搞歧视。如果美国的进口汽车关税是5%,则这几个国家的汽车在正常贸易情况下,美国均只能征收5%的关税,不能对日本征收5%,而对欧盟、韩国征收10%或更高的关税。例2:A国、B国和C国均为WTO成员。A给予B的汽车进口关税由20%下降为10%,这个10%自动给予C。例3:A国和B国为WTO成员,X国为非WTO成员。当A给予X的汽车进口关税由20%下降为10%,这个10%同样给予B。但当A给予B的汽车进口关税由20%下降为10%,这个10%不会自动给予X,X只能根据与A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来享受这种关税优惠。限制与例外(1)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限制:是指将适用范围限制于若干具体的经济和贸易方面。(2)例外:A.边境贸易B.关税同盟C.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D.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F.区域性特惠条款G.其他例外如沿洲捕鱼、武器进口、金银外币的输出入、港口服务和文物、资重艺术品的出口限制和禁止等。(二)国民待遇原则1、含义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就是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在经济上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待遇。2、适用范围①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包括:私人财产、所得、房产、股票等)②外国企业的经济权利。(包括:外国产品应缴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权、版权、专利权等)3、适用例外沿海贸易权、沿海和内河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零售贸易权以及充当经纪人等。4、注意问题1)只适用于已经进入市场的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2)不禁止给予国外公民、企业一些更加优惠的待遇3)不能以某种产品获得其他优惠而实行歧视1、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如消费税),而对同类国产品却不征收;或者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对同类国产品适用的税率;2、对购买国产品者提供退税或免税,而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3、进口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时必须通过某种检验或测试,而对同类国产品却无此规定;4、销售进口产品必须使用特定的批发或零售渠道,或特定的运输或仓储方式,而对同类国产品却无此限制。试判断:下列做法是否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区别1)最惠国待遇必须由国际条约规定,而不能由国内立法规定;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的待遇,无须再与施惠国订立新条约或再作请求;国民待遇不涉及第三方,而且需要在法律或条约中明确规定;3,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限制在经济贸易领域,通过自然人、法人、货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方面。4,最惠国待遇的作用是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某一外国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地位低于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国民待遇是以内国人的待遇为标准,作用是使在内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案例1979年东京谈判后,欧共体规定进口“高质量牛肉”可以享受免税配额。但在实际操作中,欧共体将美国某些级别的牛肉看作“高质量牛肉”,而它公布的有权检验牛肉级别的机构也全是美国机构,这引起了同样是出口牛肉的加拿大的不满。1980年3月26日,加拿大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对牛肉进口的规定违反了GATT的规定。请问:1、欧共体的做法违反了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还是国民待遇原则?为什么?2、加拿大赢得了这场官司吗?评析违反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因为欧共体剥夺了加拿大牛肉检验机构的质量认定权,从而使加拿大的牛肉在欧共体市场上遭受了歧视性待遇。如果欧共体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加拿大的牛肉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欧共体的质量标准,欧共体就必须允许加拿大发放牛肉质量检验证书。最终,1981年7月21日,欧共体规定加拿大的检验机构也有权发放质量证书.加拿大胜诉!一、关贸总协定的产生1.含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GATT)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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