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是指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第三国有相同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由来11世纪发端于地中海沿岸商人的要求。18世纪,国家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开始出现,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二战后,最惠国待遇成为双方或多边贸易条款中的基本条款之一。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理论意义和价值(一)非歧视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对于尽量减少市场扭曲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丙可以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二)最惠国待遇会带来贸易自由化政策的自动普及,因此会造成更多的贸易自由化,即最惠国待遇的乘数效果(MultiplierEffect);(三)最惠国待遇有利于贸易实力弱小的国家;(四)最惠国待遇原则强调的是所有规则都应无歧视的适用于所有缔约方,可以有效的减少花费在制定规则上的资源,并提高规则透明化的程度;(五)最惠国待遇可以有效降低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六)最惠国待遇可以对于各国国内某些特殊利益集团进行有效制约,以避免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对于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施加过多影响。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内在机制(一)互惠性(Reciprocity)历史上分别形成了相互、互惠、和对等等不同释义。(二)并行条款最惠国待遇涉及到两个并行条约或约定,即享受最惠国待遇优惠的根据是两个条约。(三)生效条件存在第三方条约并生效时,才可以发挥作用,优惠的具体条件、范围、时间等等都必须依据于第三方条约的具体规定才能确定。(四)立即性和无条件性给予优惠是自动的。(五)范围和对象最惠国待遇都有特定的优惠范围和对象限制,受惠国不能根据这一条款要求没有包括在条约中的优惠,即最惠国待遇提供的优惠是很具体的。五、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内容(一)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1.GATT第1条第1款2.适用范围3.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二)WTO中的最惠国待遇1.管辖范围较GATT有所扩大2.在服务贸易领域3.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4.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六、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一)一般例外GATT中的10项例外(二)安全例外(三)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四)外汇安排例外(五)服务贸易例外(六)知识产权例外第二节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NationalTreatment)是指缔约方一方保证缔约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相同的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区别:外外平等与内外平等。(一)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二)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境内所享有的待遇;(三)国民待遇中“不低于”的含义二、国民待遇原则的由来最早可溯及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外国人在法国境内享有国民待遇;不同国家对国民待遇适用的程度不同。三、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容(一)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货物贸易1.国内税收及其他各项费用;2.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3.进口商品流通的各环节。(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其具体承担义务部分,而非普遍义务;在该领域,国民待遇的重要特征是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每一成员向其他成员的国民就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WTO关于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将重点放在了对产品的国民待遇,而非对作者的国民待遇上。《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民”的范围更广。(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任何成员都不得使用与GATT不一致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在该协议的附件中列举了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相符合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进口用汇限制等。四、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一)一般例外成员可为维护公共道德和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对进口产品实施有别于本国产品的待遇。(二)货物贸易例外政府采购、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补贴、有关外国电影片放映数量的规定。(三)服务贸易例外国民待遇作为成员经谈判而承担的具体义务,而不是必须遵守的一般普遍义务。(四)知识产权例外有关知识产权的其他国际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例外的规定均构成该协议的例外;(五)投资措施中的例外不仅所有例外规定都适用于该协议的各项规定,而且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暂时背离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背离该原则的期限分别为5年和7年。第三节透明度原则一、透明度原则的含义(Transparency)是指任何成员对本国制定和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决定以及贸易政策应当予以及时公布,以便其他成员政府及贸易商能够及时了解和熟悉。成员政府之间达成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协议也必须予以公布。透明度对成员贸易政策的要求:1.贸易政策的统一性;2.贸易政策的公正性;3.贸易政策的合理性。二、透明度原则的由来源于西方世界,伴随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逐渐成熟起来的;二战后,透明度原则概念日趋明确;数十年来,透明度原则已成为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之一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原则之一。三、透明度原则的内容(一)贸易措施的公布1.公布的内容2.公布的时间(二)贸易措施的通知1.通知的范围2.通知登记中心3.通知期限4.反向通知(三)贸易政策评审机制(TPRM)1.TPRM的宗旨2.TPRM的审议频率3.TPRM审议依据的文件4.成员提供信息的报告义务四、透明度原则的例外不要求成员公开会妨碍法令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公私企业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第四节自由贸易原则一、自由贸易原则的含义(FreeTrade)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的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使货物、服务、技术等尽可能的在国家间按照市场规律自由的流动,而免遭各种不合理的扭曲影响。自由贸易理论的核心理念是:各国可以按照自然条件、比较利益和生产要素优劣状况等自身条件,专心生产其最有利和相对有利的产品,促成各国产品和服务专业化;国际贸易能给参加国带来利益,促进各国的经济发展,而自由贸易最能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各国应该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反对保护贸易政策。二、自由贸易原则的要素(一)以共同规则为基础(二)以多边谈判为手段(三)以争端解决机制为保障(四)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五)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三、自由贸易原则的内容(一)关税减让(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三)服务贸易的开放四、自由贸易原则的例外WTO为自由贸易原则设立了一些例外情况,诸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等。第五节公平贸易原则一、公平贸易原则的含义和要素(FairTrade)(一)含义是指各成员和出口经营者都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秩序。(二)公平贸易原则的要素1.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2.既涉及成员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的企业行为;3.要求各成员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贸易,不论他们来自本国还是其他任何成员。二、公平贸易原则的内容(一)货物贸易领域(二)服务贸易领域(三)知识产权领域(四)政府采购三、公平贸易原则的例外在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或出于保护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目的,各成员在世贸组织的授权下可以采取措施,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六节允许正当保护的原则(一)正当保护的含义世贸成员可根据其经济发展,竞争能力的差距,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维护本国国民安全和健康的要求,可对国际贸易进行正当的保护。(二)正当保护的表现1.发展中国际保护程度高于发达国家;2.对幼稚产业的保护程度可高于其他产业;3.知识产权要加强保护;4.世贸组织成员可为经济的持续发展、公共利益目的,限制进出口。(三)正当保护的措施1.在货物贸易中鼓励以关税作为主要的保护措施,取消数量限制;2.在服务贸易上,允许世贸组织逐步开放;在承诺开放的部门实施国民待遇;3.在知识产权上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保护。世贸组织的其他基本原则稳定贸易发展原则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的原则地区贸易原则例外与免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