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中国技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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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中国技术贸易第一节中国技术贸易概述一、“技术”和“技术贸易”1、技术的含义与内容(1)含义技术是指人类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联合国贸发组织)•(2)内容•产品的制造方法,采用的工艺或提供的服务或技能•技术情报(信息技术)•设计、安装、开办、维修、管理工厂或工商业的专门知识及服务等2、技术贸易的概念•技术贸易又称有偿技术转让,它是关于制造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的转让,单纯的货物买卖或只涉及租赁的交易都不包括在技术转让的范围之内。•技术贸易可以分为:国内技术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3、技术贸易的特点•(1)技术贸易的对象是无形知识•(2)技术贸易一般只转让技术的使用权,而不转让技术的所有权•(3)技术贸易中标的物价格有别于一般商品贸易•(4)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5)技术贸易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难度也大•(6)技术贸易受政府干预程度较大•4、二战后国际技术贸易迅速发展的原因•科技进步是推动技术贸易迅速发展的原动力•技术输出国可以通过技术输出获得很大的经济利益•技术的进口方而言,引进技术可以节约研发费用,有利于加速国内经济和科技的发展5、技术贸易的统计IMF《国际收支手册》分类•二、技术贸易的内容1、专利权(1)含义获得法律地位的专利发明人所获得的使用专利发明的独占权利。包括专有权、实施权、许可使用权、销售权、放弃权(2)种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3)专利审批程序专利申请受理阶段——初步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阶段——专利授权阶段(4)特点•专利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力•专利技术是一种知识财产、无形财产•专利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独占性、专有性)的权力•专利权是一种有地域性的权利•专利权是一种有时间性的权利•(5)取得专利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6)专利授予原则•发明在先•申请在先2、商标权(1)含义商标的使用者向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准所授予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权是重要的工业产权之一,经注册核准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财产。(2)获得程序申请——审查——公告•(3)特点•商标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商标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商标权是有时间性但又可无限延期的权利•地域性•(4)技术贸易中的商标转让•商标使用许可•商标转让•(5)商标权授予原则•注册在先•使用在先•折衷原则•(6)商标的价值•美国规定商标注册后必须连续使用5年以上,才能有确定效力•2014年世界品牌500强(世界品牌实验室)•美国占据500强中的227席,继续保持品牌大国风范;日本、中国、德国、瑞士和意大利是品牌大国的第二阵营,分别有39个、29个、23个、21个和18个品牌入选。其中CCTV、国家电网、工商银行、中国移动、联想入围百强。3、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为制造某一特定产品或使用某一特定的工艺所需要的一切知识、经验和技能。专有技术的表现形式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之间的区别•专有技术是不受专利法保护的•专有技术是保密的•专有技术不象专利那样,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专有技术的保护期限,全取决于对它的保密•专有技术既可通过文字、图纸来体现,也可能是人们头脑中掌握的知识技能,而专利则必得通过书面说明书来体现•专有技术的内容比专利的内容广泛•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之间的联系•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都是人类创造性思维活动的成果,都是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通常共处于实施一项技术所需的知识总体之中•在技术贸易中,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往往同时包括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许可两项内容,它们相互依存,共同完成一项技术转让交易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秘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三、技术贸易的方式•1、许可贸易(1)独占许可(2)排他许可(3)普通许可(4)可转让许可(5)互换许可•2、特许经营•3、技术服务和咨询•4、合作生产•5、含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转让的设备买卖•第二节技术引进•一、技术引进的意义•有助于加速技术进步的进程•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现代化管理人才•二、中国引进技术概况•1、初级阶段(1950年—1978年)•以进口成套设备,新建大型企业为主•外汇渠道主要是中央外汇和政府间的记账贸易,基本上没有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引进项目的实施主要是以中央部门为主进行谈判、签约、执行合同和建设2、发展时期(1979年—1994年)•引进模式从主要为新建企业服务转向主要为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服务•引进方式从进口大型成套设备转向引进单项技术•3、迅速发展时期(1995年至今)•引进技术含量不断提高•技术来源国越来越向美国、欧盟、日本等少数工业发达的国家集中•技术引进行业主要集中在电子、通讯、能源、机械、化工等行业•技术引进的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内部的技术转移所占比重逐步增加•技术引进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三、我国技术引进的基本原则•在引进的技术中,应以软件技术为主,成套设备等硬件技术为辅•注重引进实用技术强调引进能填补国内空白的技术,避免重复引进•强调引进“兼容能力强”的技术•优先引进出口创汇能力强的技术项目•引进技术时,采用多渠道筹资•鼓励技术贸易与投资相结合•四、我国技术引进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1、鼓励进口•2、禁止进口•3、限制进口•4、自由进口•第三节技术出口•一、技术出口发展概况•1、技术出口探索阶段(1980—1985年)•技术出口无计划、自发地进行•出口主要以新技术、新工艺等软件技术为主•以工业发达国家为主要出口国和地区•国家没有明确的归口管理部门、管理法规及相应鼓励、扶植政策•技术出口额很小•2、技术出口起步阶段(1986—1988年)•确定了归口管理部门、技术出口政策、审批权限和程序•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制定了鼓励技术出口的优惠政策•出口金额和出口品种逐年增加•3、技术出口初步发展阶段(1989—1997年)•成交金额迅速上升•以技术出口带动成套设备出口的项目迅速上升•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明显增加•技术含量不断提高,技术出口初具规模•4、技术出口迅速发展时期(1998年至今)•二、技术出口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技术出口带动机械设备出口,优化了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以技术出口促进技术开发和技术进步,提高了我国的综合国力•技术出口的发展可以增加我国外汇收入•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提升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三、我国技术出口的原则及应注意的问题•继续坚持以技术出口带动其他产品出口•广泛开拓发展中国家市场•技术出口不应该影响我国产品已占有的国际市场•对生命周期长的技术,应先出口产品后出口技术•鼓励采用贸工技银相结合的方式出口技术•技术出口要符合国家外交政策和安全利益•技术出口必须综合权衡经济效益,不能损害国家重大经济利益•我国政府或中方当事人对引进的技术承担了保密和不出口义务时,严禁将引进技术再出口•四、我国技术出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1、鼓励出口•2、禁止出口•3、限制出口•4、自由出口第四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一、知识产权及其国际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缩写WIPO)于1970年4月成立,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工业产权、著作权及商标注册的国际合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四大公约•《巴黎公约》1883年签订,保护对象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等,是签订最早、影响最大、成员国最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中国于1985年加入。•《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1886年签订,中国于1992年加入。保护的权利包括两大类:第一,经济权利,即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公开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制片权、广播权等;第二,精神权利,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罗马公约》是版权邻接权国际保护的第一个公约,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1961年缔结,只有加入《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才有权利加入《罗马公约》,邻接权的保护期限不超过20年。•《华盛顿公约》保护的对象是半导体芯片上的电路设计,1989年5月缔结,中国于1989年加入。最关键的内容是“注册保护制”,即芯片掩膜的所有人在其产品投入商业领域后两年之内可提交注册申请,成员国对于取得注册的芯片掩膜至少应提供10年保护期。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ectualPropertyRights,缩写TRIPs)•1、产生背景•在“乌拉圭回合”之前,已经有一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但这些公约所规定义务的实施完全依赖国内法,缺乏有效的国际监督机制,很多有关的出口商对此并不满意。•《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也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有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条款,都可以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直接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1991年,发达国家坚持,发展中国家让步,《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基本获得通过。该协定最后的标题中没有出现“假冒商品贸易”这一名称。3、TRIPs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个世贸组织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提供给本国国民的待遇,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华盛顿公约》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2)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个世贸组织成员提供给第三方国民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但这个原则也有很多例外:①来自有关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的优惠等,但这种优惠并非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一般性的优惠。②来自《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互惠性保护。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未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权利。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生效前已有的优惠等。•(3)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共健康原则4、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1)版权及有关权利•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有关权利(即邻接权)是指与作品传播有关的权利,即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媒许可或禁止对其作品复制的权利一些世贸组织成员也称有关权利。:版权及有关权利保护的范围:•①《伯尔尼公约》所指的“文学艺术”,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书籍、演讲、戏剧、舞蹈、配词、电影、图画、摄影作品、地图等。•②计算机程序与数据的汇编。•③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媒。•版权的保护期不得少于50年;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应至少保护50年;传媒的权利应至少保护20年。(2)商标驰名商标应受到特别的保护,即使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得使用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的首次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续展注册次数没有限制。如以没有使用商标为由撤销商标注册,其条件必须是该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案例•2007年北京王致和有限公司诉德国慕尼黑欧凯百货公司“王致和”海外商品抢先注册“王致和”中国百年老字号商标案,违反《伯尔尼公约》,经过1年多的海外诉讼,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裁决德国慕尼黑某公司不准使用“王致和”商标.北京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可以直接进入德国销售。(3)地理标识各成员应对地理标识提供保护,包括对含有虚假地理标识的商标拒绝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防止公众对商品的真正来源产生误解或出现不公平竞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识提供了更为严格的保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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