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李敬第二章贸易术语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与贸易有关的国际贸易术语。了解国际贸易术语的常见国际贸易惯例,掌握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教学要求和方法:掌握相关国际贸易术语的中英文表达及注意事项。运用国际惯例分析相关案例,以解决实践中会遇到的同类问题。重难点:国际贸易术语主要中英文表达方式。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版和2010版,二者的区别,常用的贸易术语的运用及注意事项.教学课时量:4课时第一节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术语一.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中合同订立和履行,往往按国际贸易惯例行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通用的习惯做法和通例。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⑴它是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形成的,内容比较明确和具有规范性,是各国人民在经济活动中多次重复的经济行为。⑵需要经过有关国家民事方面的承认,并有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它的实现,有赖于国际认可。⑶与现行法律没有冲突,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不违背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不违反国家利益。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⑴、通用性⑵、稳定性⑶、效益性⑷、准强制性目前国际经贸中采用的主要惯例有:⑴合同方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⑵贸易术语方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⑶支付方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托收统一规则》;⑷运输方面:《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等;⑸保险方面:《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⑺仲裁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等。二、国际贸易术语(一)国际贸易订立合同时,必然要考虑下面几个重要问题:1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2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承担?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的手续?4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它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二)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s1941)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s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9个商业团体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分别为:⑴、ExPointofOrigin(产地交货)⑵、FreeOn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⑶、FreeAlong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⑷、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⑸、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⑹、Ex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以下六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其中在解释FOB(FreeOnBoard)术语时,又有六种解释)。(一)产地交货(expointoforigin)卖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在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如制造厂交货、矿山交货、农场交货、仓库交货等。(二)在运输工具上交货(FOB)此术语又细分为六种1、“在内陆指定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FOBnamedinlandcarrieratnamedinlandpointofdeparture按此术语,在内陆装运地点,由卖方将货物装于火车、卡车、驳船、拖船、飞机或其他供运输用的运载工具上。2、在内陆指定的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FOBnamedinlandcarrieratnamedinlandpointofdeparturefreightprepaidtonamedpointofexportation)按此术语,卖方预付至出口地点的运费,并在内陆指定起运地点取得清洁提单或其他运输收据后,对货物不再承担责任。3、“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出口地的运费”(FOBnamedinlandcarrieratnamedinlandpointofdeparturefreightallowedtonamedpoint)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货物至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但注明运费到付、并由卖方在价金内减除,卖方在指定内陆地点取得清洁提单或其他运输收据后,对货物不再承担责任。4、“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FOBnamedinlandcarrieratnamedinlandpointofexportation)按此术语,卖方承担至上述地点为止的货物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5、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由买方提供或为买方提供的海洋轮船上的全部费用。6、“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FOBnamedinlandpointincountryofimportation)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货价及运至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的全部运输费用。(三)船边交货FAS(freealongside)指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FAS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按此术语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所指定的海洋轮船船边、船上装货吊钩可及之处,或交至由买方或为买方指定或提供的码头(四)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地)(CandFnamedpointofdestination)按此术语,卖方报价包括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内。(五)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地)(CIFnamedpointofdestination)按此术语,卖方报价包括货物的成本、海运保险费和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内。(六)“目的港码头交货”(exdocknamedpointofimportation)按此术语,卖方报价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将货物运到指定进口港的码头所需的全部附加费用,并交纳进口税。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共有13种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个组,由国际商会制定。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EXW(exworks)工厂交货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目的地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DAT(deliveredat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FAS(freealongside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2010,缩写Incoterms®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通则》的4个术语: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at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at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DAT(deliveredat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类似于取代了的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含卸货费)。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类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不含卸货费)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第二节主要国际贸易术语一、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FRCIF(一)FOB全称为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按《通则》解释,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承担的基本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要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卖方。采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2、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买方义务: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2、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4、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5、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在使用FOB术语时,需注意的问题: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2船货衔接问题。3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4租船、订舱的问题案例分析1.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