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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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导学】本章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基本知识,归类总归则的应用以及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通过本章的学习为深入掌握《H.S.编码》打下坚实的基础。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3.1《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3.1.1概述进出口商品分类是海关税则的基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编码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3.1.2《协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3.1.3《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1.完整2.系统3.通用4.准确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3.1.4《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协调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它们分别是商品编码表、注释(类注、章注及子目注释)、归类总规则。1.商品编码表:商品编码表在报关实践中表现为《税则》,即带有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各种税率、法定计量单位及监管条件的编码表。2.注释:《协调制度》中的注释有三类:各个大类的类注释、各个章的章注释和各章中的子目注释。3.归类总规则:归类总规则又称解释性总规则,为完善归类制度,确保每一种商品都可以准确无误地归入某一固定编码,排除其他模棱两可的情况,《协调制度》设置了六条归类总规则。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3.2《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中种类繁多的商品,依据其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和地位,分成若干类、章、分章和品目。为使人们在对各种商品进行归类时有所遵循,并使各类商品能准确地归入相应的子目项下,不发生交叉、重复或归类的不一致,《协调制度》将其商品分类的普遍规则加以归纳总结,作为规则列出,并使之成为《协调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这就是《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所有进出口货物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都必须遵循这些规则。货品在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六条规则: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3.2.1规则一1.内容:2.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1)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2)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可以根据其他规则的规定办理。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3.2.2规则二1.内容:(1)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2)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2.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1)规则二(1)要解决的是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及物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的归类问题。(2)规则二(2)要解决的是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的归类问题。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3.2.3规则三1.内容:①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②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1)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③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2.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1)具体列名是本规则的第一条归类办法,它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应优先于列名比较一般的税目。①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电动剃须刀及电动理发推子应归入税号85.10,而不应作为手提式电动工具归入税号85.08或作为家用电动机械器具归入税号85.09)。②如果某一税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税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税目更为具体。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2)第二条归类办法(基本特征)仅适用于:①混合物②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③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④零售的成套货品(3)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税目(从后归类)。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3.2.4规则四1.内容: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2.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本规则适用于不能按照规则一至三归类的货品。它规定,这些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中。在按照规则四归类时,必须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确定其与哪种货品最相类似。然后所报验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同一税目。当然,所谓“类似”要看许多因素,例如,货品名称、特征、用途。本规则主要是为了使整个规则制定得更严密,一般很少运用。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3.2.5规则五1.内容: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2)除规则五(1)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2.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1)规则五(1)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①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即专门按所要盛装的物品进行设计的。②适合长期使用的,即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的物品相比是相称的。③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报验的容器应归入其所应归入的税目。④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⑤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2)规则五(2)是关于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的归类。但本款规则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例如,某些金属桶及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规则五(1)优先于规则五(2),因此,规则五(1)所述的箱、盒及类似容器应按该款规定进行归类。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3.2.6规则六1.内容: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2.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1)“同一数级”子目,是指五位数级子目(一级子目)或六位数级子目(二级子目)。(2)“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情况。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3.3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商品归类是海关正确执行国家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措施和准确编制海关进出口统计的基础和保障。因此,正确进行商品归类在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3.3.1商品归类的依据及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的要求1.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的依据:(1)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子目条文。(2)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包括总署的文件、归类问答书、预归类决定、归类技术委员会决议及总署转发的WCO归类决定等。(3)《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4)海关总署公布的本国子目注释。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2.商品归类对货物报关的要求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3.3.2约束性预归类制度1.预归类的含义商品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要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如何办理约束性商品预归类?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2.预归类申请的提出预归类申请人应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申请书》(5)《申请书》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1)申请人名称、地址、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2)申请约束性预归类商品的中英文名称(其他名称);(3)申请约束性预归类商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商品的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分、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4)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3、申请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报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复印件、照片、说明书、分析报告、平面图等,必要时应提供商品样品。应提供证明申请人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相关材料(海关备案复印件)。申请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所提供资料与申请书必须加盖骑缝章。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4.预归类申请应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报情况的资料,如:进出口合同复印件,照片、说明书、分析报告、平面图等,必要时提供商品样品。申请所附文件如为外文,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文。(2)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向海关隐瞒或向海关提供影响预归类准确性的倾向性资料。(3)如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决定书》所述及的商品不相符,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分别提出。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5)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对其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在预归类决定书的有效期内,申请人对归类决定持有异议,可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提出复核。(6)《申请书》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所提供资料与申请书必须加盖骑缝章。(4)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5.预归类决定的作出海关根据规定对预归类申请进行审查,下列情况海关可以不予受理:(1)不能满足预归类条件的申请。(2)所提申请与实际进出无关的。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6.《决定书》的失效海关在作出预归类决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因海关原因需要改变预归类决定的,由直属海关发出(变更通知书),原《决定书》自《变更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失效。下列原因造成归类决定改变时,原《决定书》即行失效:(1)申请人提供的商品资料不准确或不全面,造成原预归类决定需要改变的。(2)申请人补充资料或提交新资料,海关需按新提交的预归类申请重新审核,造成原《决定书》失效的。(3)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预归类决定改变的,申请人可持原决定书到原申请地海关申请换发《决定书》。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3.3.3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1.行政裁定的申请(1)申请海关作出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提出申请。(2)申请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请。(3)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提出行政裁定申请。(4)申请人应提交行政裁定申请书以及提供足以说明申请情况的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提供样品。(5)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隐瞒和提供虚假材料。第3章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2.行政裁定的受理和作出(1)海关不受理行政裁定申请的,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理由。(2)海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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