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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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3.1概论3.1.1贸易术语的产生及含义◦贸易术语(TradeTerms),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它通常是以简短的外贸语言(词组)、或缩写的字母、或国际代号,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交货的地点,货物交接的责任、费用,以及风险的划分和表明价格构成等方面的特殊用语。3.1.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tradepractice)一般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过国际组织或商业团体加以解释和编纂成文的一些行为规范和习惯做法。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一经引用,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1.3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A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将全部13种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EXW、FOB、FAS、FCA、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将全部11种贸易术语分为特征鲜明的两大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和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3.2贸易术语的分类3.2.1第一类国际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1、EXW(EXWORKS,工厂交货)2、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3、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4、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5、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港指定地点交货)6、DAT(DeliveredAtTerminal,指定目的地/港交货,即运输终端交货)。7、DDP(DeliveredDutyPaid,指定目的地完税后交货)1.2.2第二类国际贸易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1、FAS(FreeAlongside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2、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3、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4、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第二节六种主要国际贸易术语FOBCFRCIFFCACPTCIP一、FOB(…namedportofshipment)1、卖方的义务1)卖方的责任A、负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领取出口许可证及其他官方文件。B、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迅速发出装船通知。C、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D、向买方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装运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2)卖方的费用货物装船前的一切费用3)卖方的风险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前的一切风险(实际业务中以取得清洁提单为界)2、买方的义务1)买方的责任A、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卖方,并按时到合同约定的装运港接货。B、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各种费用和风险(办理保险)。C、接受卖方提供的各项单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收取货物。D、办理进口报告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文件。2)买方的费用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费和保险费。3)买方的风险装运港装上船以后的一切风险3、采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1)“装上船”的要求和风险转移实际业务中,卖方必须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地装入船舱,并负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灭失或损坏的风险。2)船货的衔接问题备货通知派船通知装船通知3)装船费用的问题A、在合同中订明LoadingChargestobeCoveredbytheSeller(Buyer)FOBUnderTackle广州FOBLinerTerms广州FOBS广州FOBT广州FOBST广州B、FOB的变形4)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将FOB术语分成六种,只有第五种FOBVessel与《2010通则》的解释基本相近。《修订本》中的FOBVessel与《2010通则》中的FOB存在两个区别:1、风险划分界限不同,《修订本》中卖方承担的风险是货物实际装于船上。2、出口报关的费用,《修订本》由买方负担一切出口捐税及各种费用。惯例装运港船上交货风险划分出口手续《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FOBVessel(第五种)船上原则上是买方负责;或卖方办理,买方支付费用《INCOTERMS2010》FOB船上卖方FOB案例: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此批钢材投产,只好同意美方的要求。分析:本案问题出在我方业务员不了解美国的FOBVessel与《通则》中的FOB的不同之处,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FOB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NEWYORKSubjectToINCOTERMS”。二、CFR(…namedportofdestination)1、卖方的义务1)卖方的责任A、办理出口手续B、自负费用租船订舱C、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将货物装船,装船后迅速发出装船通知D、移交有关货运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2)卖方的费用装船前的一切费用、装船费用、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3)卖方的风险与FOB一样2、买方的义务1)买方的责任A、办理保险B、接受货运单据,支付货款C、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收取货物,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交纳各种进口费用。2)买方的费用交货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支付保险费。3)买方的风险装运港越过船弦以后的一切风险3、采用CFR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1)装船通知与保险问题按CFR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运输,但装船完毕后,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因为在CFR术语下,要由买方办理保险。如果卖方未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投保,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风险损失仍由卖方负责。在CFR术语下,卖方发出装船通知意义更为重要。2)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A合同中明确规定UnloadingChargestobecoveredbytheBuyer.BCFR的变形CFRExTackleNewYorkCFRLinerTermsNewYorkCFRLandedNewYorkCFRExShip’sHoldNewYorkCFR案例1: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分析:《通则》规定,按CFR条件成交,卖方必须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充分”既指内容上的充分,也指时间上的充分,即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有充分的时间为风险已转移至买方的货物投保。如卖方未尽到此义务,则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此时,货物虽越过船舷,损失仍应由卖方负担。CFR案例2:我方按CFR价格条件与客户签约成交某出口商品一批。我方与10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启航。因10月1日为我国法定国庆假日,我方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10月3日,我方收到买方急电称:该轮于10月2日下午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问:我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我方应承担责任。因为《通则》规定,在CFR条件下,由卖方办理运输,由买方办理保险。如果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保险,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我方装船后未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违反了国际惯例,由此产生的损失自然要由我方承担。1、卖方的义务1)卖方的责任A、负责租船订舱,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将货物装船,迅速发出装船通知。B、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海运保险,支付保险费。C、负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领取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文件。D、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各种费用和风险。E、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运输单据、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三、CIF(…namedportofdestination)2)卖方的费用装船前的一切费用、装船费用、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支付保险费。3)卖方的风险与FOB一样2、买方的义务1)买方的责任A、受领卖方提供的货运单据等单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B、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接受货物,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交纳进口税。C、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各种费用和风险。2)买方的费用交货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3)买方的风险装运港装上船以后的一切风险1)保险问题保险险别: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卖方只可投保英国《协会货物条款》(ICC)或类似条款(如《中国保险条款》CIC)中最低的保险险别保险金额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最少应按货价(发票金额)另加10%3、采用CIF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2)卖方租船订舱的问题由于船舶和运输质量也是有高有低,费用也随之增减。因此,类似于保险问题,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船舶的等级,如果没有规定,一般认为是“卖方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照惯常路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装运至指定目的港”。3)卸货费用的问题及CIF的变形(1)CIFLinerTerms,即CIF班轮条件,实际上买方省去了卸货的费用。(谁租船,谁付费)(2)CIFLanded,即CIF卸到岸上,包括驳船费和码头税捐等在内。(3)CIFEXShip’sHold,即CIF舱底交货,具体指货物运达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一切卸货费用由买方承担。4)象征性交货问题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只要卖方上交了与合同和信用证相符的运输单据等单据,就可以要求买方付款,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实际交货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5)单据重要性的问题在CIF价格术语下,卖方不需要承担货物到岸时是否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但必须重视包括提单等在内的各种单据清洁无误。仅凭单据象征性交货,凭单即可要求付款,而无需保证到货。反过来,即使货物到岸时完全符合买方要求,如果单据不符合要求,买方仍可拒绝付款赎单。CIF案例: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按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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