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运输过程较长,货物面临着各种风险,买卖双方也会由于各自权利、义务的问题,而产生种种争议(dispute)。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大致分为三类:①卖方违约;②买方违约;③合同规定不明确。第九章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第一节货物的检验•第二节争议与索赔•第三节不可抗力•第四节国际贸易仲裁第一节货物的检验一、检验的内容二、检验的作用三、检验权四、国际检验机构五、合同中的商检条款一、检验的内容对于有形的货物贸易而言,检验主要是针对:品质、数量、包装、卫生、原产地、价值等方面的检验。二、检验的作用5(一)履行合同的重要环节为公平起见,由双方都同意的第三方进行检验的。对于需要法定检验的货物,必须经过检验,才能进出口。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条件下,只有通过检验得到检验证书,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二)有效解决争议若不明确检验的时间、地点,买卖双方很难确定责任应属何方,从而引起争议。(三)保证进口商品的品质和数量(四)保证出口商品的品质和数量(五)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办理鉴定业务,提供方便第一节货物的检验一、检验的内容二、检验的作用三、检验权四、国际检验机构五、合同中的商检条款三、检验权——依照合同的约定,买方或卖方所享有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最终检验鉴定的权利。1、买方检验权2、卖方检验权1、买方检验权买方收到(received)货物并不等于他已经接受货物。为保障买方利益,合同检验条款一般规定买方检验权三个环节:经过交付(delivery)、检验或查看(inspectionorexamination)、接受或拒收(acceptanceorrejection)2、卖方检验权•如果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卖方检验为准,此时就排除了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第一节货物的检验一、检验的内容二、检验的作用三、检验权四、国际检验机构五、合同中的商检条款四、国际检验机构①官方检验机构:由国家设立。②半官方检验机构:一定权威的,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③非官方: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进出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是主管全国质量、计量、进出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验、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一节货物的检验一、检验的内容二、检验的作用三、检验权四、国际检验机构五、合同中的商检条款五、合同中的商检条款4(一)检验时间•检验时间就是检验的有效期限。•进口商品的检验时间:与索赔期限密切联系。•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出口装运的期限(卖方要确保货物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和取得检验证书。)(二)检验地点1、在出口国检验2、在进口国检验(三)检验证书检验证书的作用——(inspectioncertificate)是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后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检验证书种类:常见的检验证书有: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quality)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weightandquantity)3、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packing)4、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inspectioncertificate)5、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inspectioncertificate)6、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inspectioncertificate)7、熏蒸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fumigation)8、温度检验证书(certificateoftemperature)9、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ndamagedcargo)10、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ntank/hold)11、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ncargoweight&measurement)12、价值证明书(certificateofvalue)13、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oforigin)(四)检验费用根据INCOTERMS2010中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买方应承担(装运前)检验的费用。第二节争议与索赔一、争议的类型与产生的原因二、违约的一般救济方法三、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四、争议及其处理一、争议的类型与产生的原因——指有关当事人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同主张。二、违约的一般救济方法(一)实际履行(specialperformance)(二)解除合同(rescission)(三)损害赔偿(damages)(一)实际履行(specialperformance)•——受损方不用金钱补偿等其他方式,而直接要求或通过法院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的方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了这种救济方法。第二节争议与索赔一、争议的类型与产生的原因二、违约的一般救济方法三、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四、争议及其处理三、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claimclause)主要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索赔金额及索赔办法等。罚金或违约金条款(大宗或重要商品和服务)第二节争议与索赔一、争议的类型与产生的原因二、违约的一般救济方法三、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四、争议及其处理四、争议及其处理①协商②调解③仲裁(裁决都是终局性的)④诉讼实践中:各国商人大都本着“仲裁优于诉讼,调解优于仲裁,而防止争议胜过调解。第二节争议与索赔一、争议的类型与产生的原因二、违约的一般救济方法三、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四、争议及其处理本节结束第三节不可抗力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客观情况使得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彻底履行合同执行过程不可抗力第三节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的定义二、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三、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四、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一、不可抗力的定义——(forcemajeure)是指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贸易合同签订后,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构成条件:一般都认为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事件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二、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对方三、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后果: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包括替代履行、减少履行或推迟履行)。四、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提交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案例分析案例1甲国商人分别与乙国和丙国商人签订了出口合同。不久,甲国对乙国宣战,进入战争状态,甲国商人遂以不可抗力为由,宣布撤销上述两个合同。你认为甲国商人的行为是否合理?案例2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了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订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但9月中旬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合同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第四节国际贸易仲裁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二、仲裁机构三、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四节国际贸易仲裁一、仲裁协议的形式根据仲裁协议达成的时间(但它们的效力是一样的):①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前在买卖合同合同中订立的条款,即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ause);②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订立的提交仲裁协议(submissionarbitrationagreement)。二、仲裁机构外贸业务中经常遇到的外国仲裁机构: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仲裁院、瑞士苏黎世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等。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实务:订立进出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时,应争取在我方仲裁,且一般都订明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三、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一)仲裁裁决的承认效力(二)裁决的执行(三)仲裁费用(一)仲裁裁决的承认效力裁决的承认——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仲裁裁决具有可予执行的法律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二)裁决的执行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决。若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有关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召开了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我国于1987年4月正式加入了这一公约。(三)仲裁费用通常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除仲裁费用的负担方。一般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仲裁费用一般按争议价值的0﹒1%~1%收取。本章节结束四、仲裁程序(一)提出仲裁1、提交仲裁申请书;2、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及有关附件后,经审查认为手续完备,即予立案,并立即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3、预缴仲裁费。(二)仲裁的审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际惯例,独立公正的处理争议。仲裁庭主要通过三个途径来查明案件的事实:通过争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书面陈述;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对事实的调查;仲裁庭进行实地调查。(三)仲裁裁定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步骤。我国《仲裁规则》规定,仲裁裁决书作出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生效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