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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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实务第二章第二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概论一、商品学的研究客体——商品1、商品的概念判断题2、商品的特征1)商品是具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2)商品是供他人消费即社会消费的劳动产品。3)商品是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到达他人手中的劳动产品。3、商品的构成第一节商品的基本概念判断1、凡是商品就必须是劳动产品。2、没有参与交换的劳动产品,就不能称为商品。3、凡是商品必须是物质的。(除物质形态外,其他比如劳务形态,知识形态的可否成为商品。)延伸部分形式部分商品的构成核心部分核心部分:商品所具有的满足某种用途的功能。形式部分:商品的具体形态,外在形式。延伸部分:购买商品时所获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务。请举例说明.二、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及其分类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各地区相互之间的商品的交流。国际贸易中的商品特指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用于国际交换的商品。(一)国际贸易中的商品1、了解和研究商品的品质2.了解和研究商品的分类3.了解和研究商品的化学成分和性质4.研究商品的包装5.研究商品的用途6.了解和研究商品标准及鉴定(二)分类:单独讲解第二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和发展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以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为衡量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或进口国法规要求为准则,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民间检验检疫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按其业务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产生于19世纪后期,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发展历程是漫长和曲折的,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才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清同治三年(1864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的机构。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迫于当时国内外形势压力,开始重视商品检验工作,在一些通商口岸设立了若干种商品的官方检验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1929年,工商部又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局暂行章程》。同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商品检验法》,这是中国商品检验最早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贸易部国外贸易司设立了商品检验处,统一领导全国商检工作,并在改造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商检局的基础上,在各地设立了商品检验局。1952年,中央贸易部分为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在外贸部内设立商品检验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加强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管理。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由外经贸部归口管理。1989年2月2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商检局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4年机构改革,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升格为副部级。(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中国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对来自沙俄的各种肉类食品进行检疫工作。1913年,英国为防止牛羊疫病的传人,禁止病畜皮毛的进口,向中国政府提出检疫要求。在国外压力和国内商人的强烈要求下,当时的北京张作霖军政府农工部开始筹备设立“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所”,并于1927年制定公布了《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条例》、《毛革肉类检查条例实施细则》,同时限制了染有炭疽病菌的肉类进口。当年在天津成立了“农工部毛革肉类检查所”。1928年,国民政府制定了《农产物检查所检查农产物规则》、《农产物检查所检验病虫害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成立了“农产物检查所”,执行农产品的检验和植物检疫任务。这些是中国官方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的动植物检疫法规。1930年,国民政府将农矿部和工商部合并为实业部,“毛革肉类检查所”与“农产物检查所”统一划归1929年成立的商品检验局负责,隶属实业部领导。1939年4月,上海商检局开始实施植物病虫害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接管并改造了原有的商品检验局,于1949年建立了由中央贸易部领导的商品检验机构,1952年明确由外贸部商检总局负责对外动植物检疫工作。1964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动植物检疫从外贸部划归农业部领导(动物产品检疫仍由商检局办理),并于1965年在全国27个口岸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以后又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开放的口岸设立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构。改革开放以来,动植物检疫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农委根据检疫工作的实际,于1980年在《国家农委关于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归口统一管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为加强检疫工作的领导,经与农业部、林业部、农垦部和国家水产总局研究,同意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恢复归口农业部统一领导,1982年,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并明确其性质为代表国家行使对外动植物检疫性质管理职权,负责统一管理。1991年10月30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5年,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更名为国家动植物检疫局。(三)国境卫生检疫1873年,由于印度、泰国、马来半岛等地霍乱的流行并向海外广泛传播,帝国主义为了巩固和扩大他们在华的既得利益,在其控制下的上海、厦门海关设立卫生检疫机构,订立了相应的检疫章程,并任命一些当时被外国掌管的海关的官员为卫生官员,开始登轮检疫。这就是中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雏形。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卫生署先后从海关收回天津、上海、秦皇岛、广州等检疫所,并成立大连、台湾检疫总所。1946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地实施的卫生检疫工作,卫生署公布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对检疫所的组织建制、检疫机关的权利义务等均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时期的卫生检疫,由于设立了海港总管理处,并且颁布了全国统一的卫生检疫法规,中国的卫生检疫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1980年,卫生部发布《过境卫生传染病检测试行办法》等规章,极大地丰富了卫生检疫工作的内容,并对当时的卫生检疫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为适应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发展的需要,1988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成立,并逐渐将各地卫生检疫机构上划卫生部直接领导。1992年,各地卫生检疫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四)中国检验检疫的产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得到了长足、迅速和全面的发展。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在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法规建设、设施装备等各个方面不断发展壮大。为了更好地适应中国对外开放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适应日益扩大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对外贸易的需要,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需要,1998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于1998年4月成立。这就是统称的“三检合一”。新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全国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职责更加明确,法律地位更加清晰,机构和人员更加精简、高效。各地35个直属局于1999年8月10日同时挂牌成立,1999年12月,全国278个分支机构陆续挂牌成立,出人境检验检疫事业已全面进入新的时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直属局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发展的新纪元。(五)国家质检总局的成立新世纪之初,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原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4月10日正式成立,为国务院正部级直属机构。同时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分别统一管理全国质量认证、认可和标准化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体制及业务不变。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卫生检疫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三检合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一)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1、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由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在国家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订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分别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和任务,责任范围,授权执法机关和管辖权限,检验检疫的执行程序,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从根本上确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2、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四个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确立了它在法律上的执法主体地位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述四个关于检验检疫的法律,分别做出明确规定,国务院成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部门和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作为授权执行有关法律和主管各该方面工作的主管机关,确立了它们在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鉴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涉外性质,必须强调执法的集中统一与一致对外,国务院批准检验检疫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检验检疫的另一特点是技术性很强,必须通过检测技术手段来实施法律,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在建立健全法规体系的同时,加强检测设备和技术队伍的建设,以利通过强化技术检测力量来有效地实施法律。3、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已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在上述四个检验检疫法律及其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公布后,各种配套法规、规范性程序文件、检验检测技术标准、检疫对象的消毒、灭菌、除虫等无害化处理规范等,经过具体化和修改补充已基本完整齐备。检验检疫机构经过调整精减,健全内部管理的各项责任制度,也已基本适应了执法需要,对于保证检验检疫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4、中国检验检疫法律,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第一,所有四个检验检疫法规都有一个具有强制性的闭环性的监管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货物的进出口和出入境都要通过海关最后一道监管措施,未经检验检疫并取得有效检验检疫证单就无法通关过境,人员的出入境则有边防机构的监管把关来保证检疫程序的有效实施。第二,在海关、边防把住最后一道关口的前提下,检验检疫部门的强制性报检签证程序,强制性安全卫生检测技术标准,强制性的抽样检查程序也随之发挥监督机制,使有关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实施。第三,合同规定凭检验检疫部门检验证书交货结算和对外索赔的,没有证书无法装船结汇和对外索赔,起到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与制约作用。(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1、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主权的体现2、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3、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维护根本经济权益与安全的重要的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是保证中国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需要4、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对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5、国境卫生检疫对防止检疫传染病的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屏障(1).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认证是为了满足进口国的各种规定要求。(2).对进出口商品的官方检验检疫和监管认证是突破国外贸易技术壁垒和建立国家技术保护屏障的重要手段。(3).加强对重要出口商品质量的强制性检验是为了促进中国产品质量的提高及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以利扩大出口。(4).加强对进口商品的检验是为了保障国内生产安全与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对外贸易的合法权益。(5).在国际贸易中,对外贸易、运输、保险双方往往要求由官方或权威的非当事人,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重量、包装、装运技术条件提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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