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世界贸易组织组织构架及运行机制重点:世贸组织的宗旨和目标、世贸组织的组织构成、世贸组织的职能和管辖范围、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规则体系、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难点: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世贸组织规则体系、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世贸组织的决策机制。世界贸易组织瑞士日内瓦总部世界贸易组织网站首页一、世贸组织的宗旨、目标(一)世贸组织的宗旨: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4.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二)世贸组织的目标: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三)实现目标的途径:1、协调管理贸易2、互惠互利的贸易安排,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3、坚持非歧视贸易原则;4、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5、提高贸易政策和法规的透明度;6、实施通知与审议。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地位和职能(一)地位: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人格,享有各成员赋予的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特权和豁免。(二)职能:1、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协议;2、提供谈判场所;3、解决贸易争端;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规进行定期论评;5、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新,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世界贸易组织机构图三、组织机构(一)(一)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部长会议由所有成员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的“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权力有立法权、准司法权、豁免权和批准权。(二)总理事会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部长会议职能;履行争端解决机构职能;作为贸易政策审查机构召开会议。一个机构,三块牌子。(三)总理事会下的三个分理事会——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四)总理事会直接负责的五个专门委员会贸易和环境委员会、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委员会、预算财经和管理委员会、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委员会。三、组织机构(二)(五)总理事会托管的四个诸边协议及其专门委员会民用航空器委员会、政府采购委员会、国际奶制品委员会、国际牛肉委员会。(六)分理事会下的次一级专门委员会和临时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管辖的10个专门委员会和1个临时机构:市场准入委员会、农产品委员会、卫生和植物检疫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原产地委员会、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反倾销委员会、进口许可证委员会、保障条款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纺织品管理机构服务贸易理事会管辖的5个专门委员会:电信服务委员会、人员流动委员会、金融服务委员会、海运服务委员会、专业服务委员会。三、组织机构(三)(七)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八)争端解决机构和上诉机构(九)秘书处与总干事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部长会议任命。总干事任命秘书处成员。世贸组织总干事主要有以下职责: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员施加影响,要求它们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总干事要考虑和预见世贸组织的最佳发展方针;帮助各成员解决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成员有关的行政事务;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避免争议。世界贸易组织现任总干事:帕斯夸尔.拉米,法国人,他上了三所法国最有名气的大学——高等商业学校,政治学院和国立行政学院。四、世贸组织的成员成员类型:国家、单独关税区(如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根据《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规定,世贸组织两种成员:一种是“创始成员”;另一种是加入的成员。创始成员与后加入的成员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并无差别。1、原始成员: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时(1995年1月1日)已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并接受了《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多边贸易协议》,且货物、服务减让表及承诺表已作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建立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重要附件,则其便是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2、除创始成员外,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多边贸易协议》所规定的事务方面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在与世贸组织谈判并达成协议的条件下,获2/3多数成员通过,自批准其《加入议定书》后30日起则可成为正式成员。截至目前,世界贸易组织共有153个成员。五、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原则:协商一致,不一致则投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依据成员所投票数的多数作出决定;对协议条款做出解释,需成员2/3多数通过;一般条款的修改,需2/3多数通过;但,修改《WTO协定》第9、10,GATT1994第1、2条,GATS第2条第1款,TRIPS第4条,需全体成员接受方有效;行使豁免权的决策,3/4多数成员通过。六、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一)1、最惠国待遇原则(外外平等)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贸条约中一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给惠国。六、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二)2、国民待遇原则(外不低于内)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在特定领域或事项方面,一国给予其他成员的货物、服务或贸易提供者、国民的待遇,不低于本国货物、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国民的待遇。3、自由贸易原则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所以自由贸易原则是根本性的原则(包括关税减让原则、互惠原则、取消非关税壁垒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六、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三)4、透明度和预期性原则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须公开、透明,以及越来越多的约束性关税率和开放市场的约束性承诺,使贸易更具稳定性和预期性。5、公平竞争原则反对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倾销和补贴等方式,旨在保障公平的贸易条件。《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农业协议》的特殊保障机制;《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6、对发展中国家成员予以照顾并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7、多边体制:决心形成一种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七、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一个协定,四个附件)《WTO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协定,其他协议都是该协定的附件。当其他协议的规定与该协定冲突时,以该协定为准。《WTO协定》是一个组织性或机构性的协定,是“WTO的宪章”。它建立了WTO,并规定了与组织机构相关的问题,但没有规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4个附件。附件1、2、3是适用于全体成员的法律规则,附件4是诸边贸易协议,仅对接受的成员有效。附件1包括3个附件,即附件1A《多边货物贸易协议》、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是《贸易政策审查机制》。WTO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贸易政策审查机制附件4:诸边贸易协定附件1A主要内容:1、关税措施协议:GATT1994包含4部分:(1)GATT1947;(2)WTO协定生效前,根据GATT1947生效的有关文件;(3)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谅解;(4)1994议定书。2、非关税措施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等。3、贸易救济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4、其他措施协议:《农业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已终止)。总计11个货物协议。八、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解释(一)部长会议解释(效力层级高)解释主体: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适用对象:全体成员法律后果:直接改变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生效条件:3/4多数通过(二)争端解决机构解释(解释机会多)解释主体:上诉机构和专家组适用对象:有关争议的当事成员法律后果:不得增加或减少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解释原则:(1)《WTO协定》本身规定,当其他协议的规定与该协定冲突时,以该协定为准;(2)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相互独立.某一项贸易措施受器重一个协议调整,并不表明就因此而不受其他协议支配;(3)就货物贸易而言,11个货物协议优先于GATT1994.九、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实施世贸组织成员应通过制定、修改国内立法履行义务。这一要求与关贸总协定框架下的规则形成鲜明对比。关贸总协定框架下,缔约方在不违反现有国内立法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适用相关贸易规则。根据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成员的法律政策还应通过法律的公布、通知和建立咨询点等方式为人所知,使人们能够预期到法律的确定性和贸易机会。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实施的监督方式监督方式: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并列为世贸组织两大运行机制。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创立于乌拉圭回合,在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的《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谅解书》的基础上形成的。共7条,作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3,内容包括审议的目标、透明度、审议程序、提交审议的报告等。(一)目标增强各成员贸易政策与措施的透明度,促进规则与纪律的履行。但并不能强制成员履行具体义务,也不能作为争端解决程序的一部分,仅为解决贸易争端提供基础。(二)透明度鼓励各成员在贸易政策的公布上实现更高的透明度,但应建立在成员自愿的基础上。(三)审议程序1、成立贸易审议组2、根据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的不同,审议周期的规定: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居前4位的成员──欧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每2年接受一次审议;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为第5-16位的成员将每4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他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审议周期可以再适当延长一些。“例外”:当某一成员的贸易政策与做法发生了对其他成员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变更时,受其影响的成员可请求贸易审议组提前审议该成员的贸易政策与做法。3、审议工作的根据:(1)由受审议的成员提供的完整的报告,各成员应按照统一格式定期向贸易审议组提供报告;(2)由秘书处根据收集的资料起草的报告。4、所有报告、会议记录在审议结束后迅速公布。(四)对贸易审议机制的评议5年内对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运行进行一次评议。在此之后,贸易审议组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部长会议的要求,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运作进行评议。(六)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的作用集体评估、自愿落实、保障成员政策与相关规则要求相一致的一种制度。不具有像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的法律效力。该审查机制既不作为有关协定下具体义务或争端解决程序的一句,也不构成成员新的政策承诺。其报告(成员自己的和秘书处的)都不具有约束力。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为受审查成员的贸易政策提供了独立的评估意见,有助于受审查成员评估贸易政策的试试效果,也减少了可能产生的贸易争端。本节内容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