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称“外贸法”)。该法由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二、外贸经营权与对外贸易经营者自新中国建国以来,中国一直实行外贸经营权的政府授权制。只有从政府主管部门取得外贸经营权的主体,才可能成为对外贸易的经营者。然而,这一情况从2001年7月10日中国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时起,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从根本上废止了相沿五十一年之久的外贸授权制,而代之以外贸经营权的核准登记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规定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统称受权发证机关)负责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二)、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登记或核准的经营范围实行如下分类管理:1.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2.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外经贸部和受权发证机关在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四)、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和核准,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受权发证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三、外贸代理制度中国外贸管理制度的实际历史表明,外贸代理制度是外贸授权制的派生制度。1991年8月29日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并开始实施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是中国外贸代理制的现行法律渊源。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四、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制度在对1997年3月25日开始实施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的基础上,中国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称《保障措施条例》)。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五、商品检验制度我国实行法制商检和非法制商检,以及初检制度和复检制度,商检部门的法律报告在当今的法律实践中可作为非常重要的证据作用。一、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历史渊源与中国入世的历程1947年10月30日,中国代表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50年,台湾当局退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65年,台湾当局又成为观察方;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承认自1949年10月1日后,台湾当局无权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代表中国;1982年11月,中国派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列席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部长级大会;1984年,中国的观察员身份护展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会议;1986年7月11日,中国代表正式提交了关于申请恢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的照会。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渊源第一种法律渊源,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相关法律文件。这种法律渊源是世界贸易组织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渊源第二种法律渊源,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其相关法律文件,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与其实施相关的一系列议定书、谅解书等文件;一系列旨在消除非关税壁垒、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派生协定,如:《反倾销协定》与《反补贴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证手续协定》、《技术贸易壁垒协定》、《保障措施协定》、《农业贸易协定》、《适用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和《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等。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渊源第二种法律渊源,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此类法律渊源形式上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派生协定,但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推进到新的经济领域。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渊源第三种法律渊源,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相关法律文件。此类法律渊源是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平行、并立的,将国际贸易的概念从有形货物的贸易扩展到无形服务的贸易。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渊源第四种法律渊源,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在解决成员之间的争端时所遵循的程序规则与制度,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中。但是,若干特别贸易或相关协定中对于争端解决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这些有关的特殊规定。三、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的基本原则(一)非歧视原则(二)关税保护与减让原则关税保护与减让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其一,关税是缔约方调控对外贸易的唯一措施;其二、取消诸如配额、许可证、进出品禁令等非关税限制;其三、各成员须通过谈判,逐渐减让关税。三、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的基本原则(三)公平贸易原则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中的公平贸易原则,任何成员均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因此,为了防止和纠正成员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确立了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和保障措施制度。三、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的基本原则(四)优惠待遇原则优惠待遇原则是与互惠待遇原则相对的原则,亦称“非互惠待遇原则”,专门适用于发达成员方与发展中成员方的贸易关系:要求发达成员单方面对发展中成员给予优惠待遇,而非互惠待遇。三、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的基本原则(五)透明度原则第一、迅速公布与进出品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以便其他缔约方和贸易经营者了解。第二、公布缔约国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的现行协定和条约。第三、在各缔约方境内在统一、公正、合理的基础上实施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政策、法律、规章、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第四、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和程序,以及时检查和纠正涉及海关事项的行政行为。第五、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任何旨在限制或禁止进口的普遍性措施。三、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的基本原则(六)协商与协商制原则(七)最惠国待遇原则(八)国民待遇原则三、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的基本原则服务贸易制度其既与无形的服务贸易直接,也间接的与国际投资相关。《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服务范围:一个成员在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的形式提供服务。四、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包括:协商、斡旋、调解、调停、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及其实施之监督等,下面择其主要内容分而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