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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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与回顾•导论•第1节国际贸易的特点•第2节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第3节国际贸易遵循的准则•第4节国际货物贸易的基本做法•第5节本课程的研究对象与学习方法第一篇国际贸易术语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第一节贸易术语的概念及其发展贸易术语•也称价格术语,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并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的专门用语。•FOBWenzhou,CIFNewYork《2000通则》贸易术语的分类E组启运EXW(ExWorks)工厂交货F组主要运费未付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FAS(FreeAlongside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C组主要运费已付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D组到达DAF(Deliveredat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Ex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Ex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DutyUnpaid)未完税交货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INCOTERMS®2010•AddDAT---DeliveredatTerminal•AddDAP---Deliveredatplace•ToreplaceDAF,DES,DEQ,DDUinIncoterms2000Whowillyouchoose?•同样一批货物,A出价U出价USD150/MT,进口商选择B,why?WhyTradeTerms?•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也是交易双方在谈判和签约时需要明确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通常称作交货条件(DeliveryTerms)签约时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的手续?•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贸易术语的两重性•一用来确定交货条件•二用来表示该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二者紧密相关贸易术语的作用•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一些国际惯例对各种贸易术语也做了统一的解释和规定,在国际上被广泛接受,成为从事国际贸易的行为准则•商定贸易术语成交:明确彼此在货物交接方面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有利成本核算•可被援引来解决合同争议贸易术语的产生与发展•中世纪时,海外贸易的主要形式是,商人自己备船将货物运到国外,在当地市场直接销售。也有一些商人则亲自到国外采购货物然后运回国内。更多的是二者兼顾,在售出货物的同时,购进所需的货物。•由货主自己承担货物在长途运输中的全部风险、责任和费用•与当时的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当时没有关于贸易术语的记载贸易术语的产生与发展•18世纪末、19世纪初,出现了装运港船上交货的术语,即FreeonBoard(FOB)。•指买方事先在装运港口租定一条船,并要求卖方将其售出的货物交到买方租好的船上。买方自始至终在船上监督交货的情况,并对货物进行检查,如果他认为货物与他先前看到的样品相符,就在当时当地偿付货款•有别于今天使用的凭单交货的FOB术语,但可以说它是FOB的雏形。•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运输和通讯工具的发展,国际贸易条件发生巨大变化。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轮船公司、保险公司纷纷成立,银行参与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到19世纪中叶,以CIF为代表的单据买卖方式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做法。贸易术语的产生与发展•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中只包括了9种类贸易术语。•《通则》作了多次修订:为适应航空货运业务的发展,增加了启运地机场交货术语(FOA);为适应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的要求,增加了货交承运人(FRC)等术语•《1980通则》:贸易术语已增至14种贸易术语的产生与发展•EDI,国际商会于1990年推出了《1990通则》。•《1990通则》中,删除了仅适用于单一运输方式的铁路交货(FOR/FOT)和启运地机场交货,增加了未完税交货(DDU)。•将原来的14种术语改为13种,并且对部分术语的国际代码作了适当的改动,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更加系统化、条理化和规范化。贸易术语的产生与发展•《2000通则》:新通则保留了原来的13种术语,只是在对当事人的有关义务的规定方面作了适当的变更•《2010通则》:增加了2种新术语DAT,DAP;扩展到适用国内贸易第二节国际贸易惯例及其性质和作用一.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很长时间国际上缺乏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规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形成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公约》(Warsaw-OxfordRules1932)•19世界中叶,CIF贸易术语开始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采用,但对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具体义务,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对于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s1941)•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改,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这一修订本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由全国对外贸易协会予以公布。《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Ex(PointofOrigin)(产地交货)•2.FOB(Pointof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3.FAS(FreeAlong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4.C&F(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5.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6.ExDock(namedportof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主要在美洲一些国家采用,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第2和第3种术语的解释与《通则》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进行过多次修改和补充。《2000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INCOTERMS2000•国际商会推出《2000通则》时,指出,进行国际贸易时,除了订立买卖合同外,还要涉及运输合同、保险合同、融资合同等。这些合同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但《2000通则》只限于对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该货物是有形的,不包括电脑软件之类的东西。•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其基本义务可概括为交货、交单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而《2000通则》也仅仅涉及前两项内容,它不涉及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问题,也不涉及违约和它产生的后果问题。INCOTERMS2000•与《1990通则》对《1980通则》的修改相比,《2000通则》对《1990通则》的改动不大,带有实质性内容的变动只涉及三种术语,即FCA、FAS和DEQ。•规定各种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时,新《通则》在文字上还是作了一些修改,使其含义更加明确。•国际商会在对《2000通则》的介绍中,将各种常用的专业词语,如“发货人”“交货”“通常的”等,作了明确的解释。INCOTERMS2000•在内容和结构方面,《2000通则》保留了《1990通则》包含的13种术语,并仍将这13种术语按不同的类别分为E,F,C,D四个组。•E组只包括一种贸易术语——EXW。这是在商品产地交货的贸易术语。•F组包含有FCA,FAS和FOB三种术语,卖方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费由买方负担。INCOTERMS2000•C组(CFR,CIF,CPT,CIP)。卖方要订立运输合同,但不承担从装运地启运后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责任及额外费用。•D组(DAF,DES,DEQ,DDU和DDP)。卖方必须负担将货物运往指定的进口国交货地点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INCOTERMS2000•《2000通则》: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10项义务,采取逐项彼此并列的方法进行排列,以便相互对比,一目了然,这不同于《1990通则》。•《1990通则》: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10项义务是分别逐项排列的。•《2000通则》:在买方义务第三条的标题下加了保险合同一项,这在《1990通则》中是没有的。INCOTERMS2000•《2000通则》贸易术语的分类•《2000通则》贸易术语规定的卖方和买方应承担的义务INCOTERMS2000•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2000通则》包括的内容最多,且使用范围最广。近年来,国际商会也感觉到《通则》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在进行最近的修订时力图保持它的相对稳定性。•国际商会在推出《2000通则》时还提醒贸易界人士,由于《通则》已多次变更,如当事人愿意采纳《2000通则》,应在合同中特别注明“本合同受《2000通则》的管辖”。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或权威机构为了减少贸易争端,规范贸易行为,在长期、大量的贸易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是有区别的。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经过权威机构加以总结、编纂与解释,从而形成为国际贸易惯例。•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在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引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增添。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此修订本并无法律效力,除非有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因此,为使其对各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建议买方与卖方接受此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指出,希望使用《2000通则》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2000通则》约束。许多大宗交易的合同中也都作出采用何种规则的规定,这有助于避免对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而引起的争议。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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