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国家实施贸易政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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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家实施贸易政策的措施第一节关税措施第二节非关税措施第三节其他贸易政策措施第一节关税措施一.关税的概述是由一国政府设置的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经过关境时所征收的税收.二、关税的特性(一).关税是一种间接税.关税主要是由进出口商交纳的,但作为纳税人的进出口商人可以将关税额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分摊在商品的价格上,最后转移给消费者.(二).关税的税收主体和客体是进出口商和进出口货物。税收主体——即关税的纳税人:进出口商人税收客体——进出口货物(三)关税可以起到调节一国进出口贸易的作用可通过低税、免税、退税鼓励商品出口;通过税率的高低、减免来调节商品进口。(四)关税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关税体现着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关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一国的进出口贸易。三、关税的种类(一)按照征收的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分为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1.进口税.是一国海关对其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它是关税中最主要的一种.大部分国家的进口关税结构为:对工业制成品征收较高关税,对半制成品的进口税率次之,对原料的进口税率最低甚至免税通常所说的关税壁垒便是指高额的进口税2.出口税.以出口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的关税叫出口税,亦称出口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对大多数产品不征收出口税,征收的出口税,通常为对出口原材料征税,以保护本国的生产。3.过境税.它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商品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外国商品通过其领土时只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制费、登记费和统计费(二)按照征税的目的分类财政关税与保护关税1.财政关税.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对进口商品征收财政关税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没有替代品或者替代性不强而必须从国外进口,因此,征收关税后进口数量不会大量减少。(2)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必须有大量的消费,(3)关税税率适中,不能太高,否则,进口量太少,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目前财政收入中关税的比重不断降低2.保护关税.是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和本国市场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它是以保护本国工业或者农业发展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一般而言,保护关税越高,保护的程度越高。税率达到100%以上,成为禁止关税(三)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实施情况,关税可分为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税1.进口附加税.是指进口商品征收一般关税后,再额外征收的关税.它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其目的主要有: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等;对国外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是进口附加税反补贴税:(1)概念: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一般按照“补贴数额”征收。(2)目的:为了使他国补贴产品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以保护进口国同类商品的生产。(3)WTO关于《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主要内容:①补贴的定义: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和政府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②补贴的主要分类a.禁止使用的补贴(红灯补贴)包括:出口补贴(12种)进口替代补贴(使用国产品的补贴)b.可申诉补贴(黄灯补贴)c.不可申诉补贴(绿灯补贴):不具专项性的补贴和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项性补贴(例如研究开发补贴,环保补贴和贫困地区补贴。)出口补贴12种情形1.直接补贴2.有出口奖励的货币留成方案(如允许留成一定比例的外汇)3.出口装运补贴4.政府对出口提供优于内销的服务或其他条件5.允许减免直接税(工资、利润、利息、租金等收入所纳的税)6.有意减小直接税的税基7.允许减免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营业税等)8.对累积间接税的减免优惠大于内贸9.宽松的进口费用减免或退还政策10.不保本情况下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11.低于实际应付利率为出口提供出口信贷12.从世贸组织成员方公共帐户所支取的任何其他费用(4)反补贴的三大要件A、存在补贴行为B、进口国同类行业受到实质性损害C、补贴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反补贴措施A.征收反补贴税B.征收幅度不超过补贴幅度C.如果同时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只能征收其中一种。D.征收反补贴税的公共利益问题。(六)征收反补贴税的程序申诉和调查举证磋商有行动,中止无行动,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反倾销税:含义:是指为抵制外国商品大量低价进口,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a.存在倾销b.产生了实质性损害c.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1)倾销概述倾销——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以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何确定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呢?出口价格: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某一产品价格,也就是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对市场经济国家确定“正常价值”的三种方法:1)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2)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最高可比价格3)结构价格,即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价格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替代价格法。注意:选择替代国选择替代产品(2)实质性损害确定A.对已建工业的实质性损害:销售剧减,利润下降,失业加剧,市场萎缩等B.对已建工业的实质性威胁:预见出现实质性损害C.对新建产业的实质性阻碍(3)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审查除进口倾销产品以外的其他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已知因素。这些因素如下:第一,未以倾销价格出售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及数量。第二,需求萎缩或消费模式的改变。第三,外国与国内生产商间竞争与限制性贸易做法。第四,技术发展、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及生产率(4)反倾销的措施①价格承诺:被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与进口方主管机构达成协议,出口商提高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进口方相应地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从实际效果来看,价格承诺是一种反倾销形式。②临时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③最终裁定:反倾销税税率:不高于倾销幅度时间:自决定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实施机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如果同时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只能征收其中一种。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共利益问题。(5)反倾销的程序申请,立案,调查,初裁,终裁①申请资格:支持者占国内同类产量的25%以上,书面提出②受理立案主管机构③调查公告,听证会,当地调查,时间a.公告:调查开始时间b.听证:出口商,进口商,有关利害方(律师)c.当地调查:推算价格d.调查持续时间:1年-18个月e.如果主管机关确定倾销幅度为微量,或者倾销进口产品的实际或者潜在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则应立即终止调查。如倾销幅度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则该幅度应被视为属微量。如来自一特定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被查明占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的不足3%,则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通常应被视为可忽略不计,除非占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不足3%的国家合计超过该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的7%。④初裁不存在倾销:撤消存在倾销:如出口方作出价格承诺(提高价格),调查终止⑤终裁:征收反倾销税,可追溯征收(从调查开始)⑥复查:反倾销效果,达到目的,可提前终止2.差价税指当本国某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产品的价格时,对进口产品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目的在于削弱进口产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产品和国内市场.没有固定税率,税额随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差多少补多少,最终将进口商品的价格与国内产品价格拉平.3、特惠税概念:指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特惠税有互惠与非互惠之分。种类: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特惠税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税(欧共体与发展中国家)2.普惠制关税(普惠制简称GSP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概念:发达国家对进口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制成品、半制成品和某些初级产品给予降低或取消进口关税待遇的一种关税优惠,简称普惠制。三原则:(1)普遍性原则: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半制成品尽可能给予关税优惠;(2)非歧视原则: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不应区别不同国家实施不同的方案;(3)非互惠原则: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反向对等优惠。主要规定:(1)对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原则是普遍的,无歧视性的,但各个国家有不同。(2)对受惠产品范围的规定:各个给惠国都有自己的给惠产品清单和排除产品清单;根据经济贸易政策制定;一般来说,农产品的受惠产品少,工业产品多,敏感产品被排除。(正在变化中)(3)对受惠产品减税幅度(优惠幅度)的规定:取决于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最惠国税率越高,普惠制税率越低,优惠差幅就越大,反之,越小。(4)对给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A.免责条款:进口对本国同类产品或者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造成,或者即将造成伤害,可以完全或者部分取消;B.预定限额:即规定受惠产品关税优惠进口限额,超出部分恢复最惠国税率;C.竞争需要标准D.毕业条款:当受惠国或地区的某项产品或其经济发展到较高的程度,使他在世界市场上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时,则取消该项产品或全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资格,分为产品毕业和国家毕业E.对原产地的规定:是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是否能享受优惠的标准,确保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防止非受惠国的产品利用普惠制的优惠,扰乱普惠制下的贸易秩序。目前有36个国家给予中国普惠制优惠待遇(全世界共有38个给惠国)(美国与保加利亚)平均享受5%的关税减免。四、关税的征收(一)按照征税的一般方法或征税标准分:从量税、从价税、复合税、选择税1、从量税(SpecificDuties)概念: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数量、体积、重量等计量单位为计量基准的一种计征关税的方法。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应税额特点:每一种进口商品的单位应税额固定,不受该商品进口价格的影响。计税时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乘以每单位应纳税金额即可得出该货物的关税税额。这种计税方法简便,通关手续快捷,并能起到抑制低廉商品或故意低瞒报价格商品的进口。应用:从量税适用于规格品种简单、计量容易、同一种商品规格价差比较少、且经常性大宗进口的商品,如我国海关自1997年7月1日起即对啤酒、石油原油和感光胶片试行从量关税。但是,由于应税额固定,物价涨落时,税额不能相应变化,因而,在物价上涨时,关税的调控作用相对减弱。2.从价税.从价税是以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征税标准,按其一定比例计征关税.从价税的计算公式:从价税额=完税价格*从价税率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按海关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定或固定后才能成为计税依据,经审定的计税价格称为海关完税价格或称海关价格。完税价格确定标准:(1)以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作为征税价格标准(2)以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FOB)为征税价格标准(3)以法定价格作为征税价格标准3.混合税又称复合税它是指在关税税则中,对同一税则号下的商品同时订有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税率,并同时征收的一种关税.混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4.选择税.在关税税则中,对同一税则号下的商品同时订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分别按从价税或从量税计征税额.但选择其中一种有利的税率征收.一般各国多选择一种较高的税率征收.(二)海关税则与国际贸易商品分类1、海关税则概念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2、商品分类及编码国际上有二种标准:(1)由联合国秘书处于1950年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缩写为SITC),由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推荐给各成员国使用;(2)由欧洲关税同盟的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50年制定的《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缩写为C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