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利用别有问题的食品,对进口加以限制,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新特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制定的一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性评定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具体的措施包括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繁琐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各国制定不同的产品技术标准、不同的产品认证程序,这对于产品由一国进入另一国形成了阻碍,特别是技术发展水平高的发达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较高,必然会阻碍技术发展水平低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这样就形成了贸易技术壁垒•更有一些国家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规定不同的检验标准,采取歧视进口产品的政策,这与世贸组织的非歧视的贸易原则背道而驰技术贸易壁垒协议•该协议是指导WTO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正当的技术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保证这些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国际贸易障碍。•合法目标主要包括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证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数目或健康,保护环境,保证出口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一、产生的背景•随着科技发展,各国为维护国家安全、人类健康或安全、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出口产品质量和防止欺诈等合法目的,利用一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措施,对进口产品进行限制•技术性措施包括产品技术标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安全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等。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技术法规和标准差别很大,给生产商和出口商造成困难。同时,由于1947年GATT多边贸易谈判带来关税水平的不断降低,使得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出现,技术性措施越来越多地被用作贸易保护手段。•为防止技术性措施被用做贸易保护手段,成为贸易发展障碍,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国际规则来规范技术性措施,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东京回合”通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只对签署缔约方有效。“乌拉圭回合”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对所有成员都有效二、主要内容•该协议由15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附件1规定了本协定使用的术语及定义;•附件2规定了技术专家组;•附件3规定了有关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良好行为守则;•主要内容包括: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应遵守的规则;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通报、评议、咨询和审议制度;对其他成员的技术援助;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一)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1、技术法规•技术法规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涉及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卫生与健康、交通规则、无线电干扰、节约能源与材料等。•目前,工业发达国家颁布的技术法规种类繁多。尤其是近几十年来,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工业发达国家不遗余力地致力于消费者保护法规的制定。•2、技术标准•工业发达国家对于许多产品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技术标准,其中,既有生产标准,也有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和安全卫生标准;既有工业品标准,也有农产品标准。随着竞争的加剧,发达国家有意识地利用标准作为竞争的手段,往往把标准中的技术差异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有些标准的规定甚至是经过精心策划的,专门用以针对某个国家的出口产品•3、质量认证•质量认证既能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也能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如果一种质量认证体系能被各国所接受,并能相互承认对方的检验结果,就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然而,各国实行的质量认证是多种多样的,即使各国所采用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相同,由于各国认证体系之间的差异、仍然会成为贸易中的技术壁垒•质量认证成为贸易壁垒的主要原因:•一是依据的标准水平不同,•二是质量认证体系的内容不同,•三是认证机构的地位不同,•四是检验机构的水平不同,•五是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的不同•因此,有无条码标志已成为事实上的贸易壁垒•4、商品包装和标签•对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了苛刻的要求和烦琐的内容是许多国家设置贸易技术壁垒的又一手段。•例如,欧共体一直通过产品包装和标签的立法来设置外国产品的进口障碍。如对易燃、易爆、腐蚀品、有毒品,法律规定其包装和标签都要符合一系列特殊标志要求。•许多出口商为了符合进口国的这些规定,不得不重新包装或改换商品标签,从而增加了商品成本,削弱了商品的竞争能力•标签是商品上必要的文字、图形和符号。许多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要求尽量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的信息,因而对进口商品,特别是对消费品标签作了严格的规定。•5、检验程序和检验手续•有些国家为了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当借用技术标准等措施达不到保护目的时,则在产品的试验、检验程序和检验手续上设置重重障碍•6、计量单位制•很多出口商品能否顺利销售,有时取决于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制。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仪器、工具、夹具、模具等。有些国家抵制进口与本国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商品•7、条码•条码是一种可供电子设备识别的符号系统。使用这一系统,能使物品符合市场自动扫描结算的要求,为实现快速、有效的自动识别、采集、处理和交换信息提供保障,为商品进入超级市场提供先决条件。在一些发达国家,商品上没有条码,不能自动识别(二)通知、评议、咨询、审议及争端解决•1、通知:•如果WTO成员方拟采用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不存在相关的国际标准,或与有关国际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不一致,且可能对WTO及其它成员方的贸易有重大影响,该WTO成员方应履行通知义务•2、评议:•WTO成员方应无歧视地给予WTO其它成员方合理时间,以便就草拟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提出书面意见。•3、咨询:•WTO成员应设立技术贸易壁垒咨询点•4、审议制度及争端解决•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对协议的运行和实施情况,包括透明度的有关规定等,每3年进行一次审议•WTO争端解决规则适用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争端解决•该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政府采购实体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另外,该协议不涉及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问题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进行规范。(三)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1、总原则:考虑到发展中成员的现实状况,该协议规定,任何成员都不应期望发展中成员采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他们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基础•2、各成员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以保证国际标准化机构应发展中成员请求,审查对发展中成员有特殊利益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可能性,并在可行时制定这些标准;•3、技术性贸易委员会在接到发展中成员的请求时,应就其承担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给予特定的、有时限的例外,尤其要考虑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问题。即在履行义务的时限方面对发展中国家也给予一定的通融。•同时,委员会和发达国家要在技术手段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我国出口产品屡遭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原因•1、我国出口贸易主要集中于美、日、欧这三个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发源地•2、我国技术性水平落后导致出口产业的弱质性是深层次原因•3、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系之外,使我国难以享受现行TBT协议对发展中成员方的待遇,这是重要原因•4、我国对TBT的重视不够,加上TBT本身的不透明性也是另一个重要原因案例:加拿大诉欧盟关于扇贝贸易名称•案例简介:•法国政府于1993年3月22日公布了一个条例,限制了学名为Placopectenmagellanicus的加拿大扇贝在法国市场上贸易名称的使用。根据该条例,1995年12月31日之前,加拿大扇贝可使用法文“pétoncle(Saint-Jacques)”(意为小扇贝)的名称,此后仅授权使用法文“pétoncle”这一名称。•此项规定由于限制使用通常的产品名称,而大大削弱了加拿大扇贝产品在法国市场上的竞争力,降低了该产品的贸易量。加拿大政府认为,法国政府采取的这一措施是不公正的,损害了加拿大按WOT协议应得的利益。这一措施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规定的义务,使出口到法国的加拿大扇贝受到不同于法国本国同类产品的对待,而且还违反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的规定,将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扇贝称为“noixdeSaint-Jacques”,来自加拿大的同类产品则不能使用这一名称。此外,这一做法不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定第2条的规定。•加拿大认为,被法文称为“noixdeSaint-Jacques”的扇贝不止Placopectenmagellanicus一种,但消费者不会也不能区分Placopectenmagellanicus和其他被称为“noixdeSanit-Jacques”的扇贝,事实上这些扇贝在颜色、大小、质地、外观和使用方面没有区别•自1993年以来,加拿大政府作了几次努力与法国政府一起解决这一争端。按欧盟的有关规定,此类争端由欧盟统一对外交涉。因此,加拿大经过与欧盟的磋商,签署了一个临时解决方案。同时,加拿大明确申明,关于这一争端必须签署永久性协议。然而,事实上不但没有签署永久性协议,法国政府在1994年10月还制定修正案废除了这一临时协议•1995年5月19日,加拿大政府提出与欧盟进行磋商的请求,希望通过磋商,恢复扇贝的法语名称“noixdecoquilleSaint-Jacques”或“noixdeSaint-Jacques”,从而恢复其扇贝产品在法国市场上的持久竞争地位•智利、冰岛、日本、秘鲁按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备忘录》(DSU)第4条11款的规定,请求参加本案的磋商,欧盟同意了这些请求。本案有关方面于1995年6月19日在日内瓦进行了磋商。•但这次磋商未能解决这一争端,而且,加拿大认为进一步的磋商也不会取得进展,因此,请求争端解决机构(DSB)组建专家组,从而使该案件正式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1995年7月19日,DSB组建了专家组,澳大利亚、智利、冰岛、日本、秘鲁和美国等国声称保留作为第三方参加专家组的权利。•与此同时,秘鲁和智利就同样的问题———有关扇贝贸易名称问题分别于1995年7月18日和24日向欧盟提出磋商请求。1995年10月11日,DSB举行了会议,应秘鲁和智利的请求,根据DSU第9条第3款的规定,指定欧盟———加拿大扇贝贸易名称争端案专家组的专家同时担任欧盟———智利、欧盟———秘鲁扇贝贸易名称争端案的专家组成员,将对上述三个有关扇贝贸易名称争端案的调查同步进行•就在专家组进行调查时,1996年7月5日,加拿大和欧盟照会DSB、WTO相关理事会和委员会,称双方已达成协议。法国起草了新的条例,放弃对加拿大扇贝产品的特殊名称要求,转而规定贝壳类产品必须标有SaintJacques字样及学名、原产地,或在名称标签同侧标有清晰可见原产地国缩写的字母。新条例于1996年7月1日前实施,1993年3月22日公布的条例同时废止,此方案得到了加拿大的认可•至此,本争端通过磋商圆满解决。本案的法律依据•1.《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普遍最惠国待遇•第1款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2.《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第4款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3.TBT协定第2条中央政府机构制定、采纳和实施的技术法规•第1款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4.《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备忘录(DSU)》第4条磋商•第4款所有此类磋商请求应由请求磋商的成员向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任何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