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篇——国际贸易实务研究的主要内容:贸易方式:贸易双方买卖商品时普遍采用的做法。贸易程序:双方买卖商品必须履行的实际操作过程。贸易条件:贸易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商品时经过谈判相互磋商后最终取得一致意见达成交易的各种基本条件。贸易理论、政策法规和惯例研究它们的形成、发展、变化对贸易实务操作研究各种不同贸易方式的特点、使用条件、作用和局限性。结构交易洽商的基本程序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对国际市场进行调研选择商品销售市场建立和发展客户关系交易洽商签订合同交易洽商的形式和内容交易洽商的一般程序交易洽商的策略和技巧书面合同的签订与要求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关于商品的条件商品的价格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保险国际货款的收付贸易争端的预防与处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违约与索赔国际仲裁不可抗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出口合同的履行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备货及报验催证、审证及改证租船订舱、保险、报关与装船制单结汇处理索赔进口合同的履行开立信用证安排货运办理保险付款赎单报关、提货验货、处理索赔国际贸易交易方式国际包销与代理国际货物寄售与拍卖国际招标与投标国际租赁贸易国际对销贸易国际电子商务第六章国际货物贸易基本程序国际货物贸易基本程序是买卖双方进行国际间货物交易的基本行为顺序。按照贸易进行的先后次序,可分为交易准备、交易磋商、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等四个基本阶段。第一节交易准备第二节交易磋商第三节合同的签订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交易准备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一)国际市场调研国际市场调研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有关国际市场供需状况、价格动态、有关国家进出口政策、法规、措施和贸易习惯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为出口营销预测、决策和制定出口经营计划提供依据。对国际市场进行调研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出口商品世界市场行情的调研。对出口商品特性的调研。对出口商品价格的调研。对出口分销渠道、促销手段的调研。有关国家进出口政策、法规、措施和贸易习惯调研。(二)选择出口交易对象在国际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择优选定适当的目标市场后,应当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类排队,遴选出成交可能性最大的合适的客户作为交易对象。对客户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能力客户背景经营范围经营能力经营作风(三)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出口商品经营方案是对外洽商交易、推销商品和安排出口的依据,用以保证经营意图的贯彻和实施。主要内容大致包括:货源情况国外市场情况出口经营情况经销计划和措施二、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一)国际市场调研商品的国际市场供应情况,本国市场的供求状况,影响供求变动的主要因素和供求的变动趋势。商品特性。商品的价格水平。本国的进口关税水平、相关进口政策、法规、出口国的出口政策、法规,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等,以判断交易的可行性。(二)选择进口交易对象(三)进口商品经营方案第二节交易磋商交易磋商是指买卖双方就某项商品的交易条件进行协商以求得一致意见,达成交易的整个过程。交易磋商在形式上可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磋商主要是指在谈判桌上面对面的谈判,还包括双方通过国际长途电话进行的交易磋商。书面磋商是指通过信件、电报、电传等通讯方式来洽谈交易。通过口头洽淡和书面磋商,双方在交易条件方面达成协议后,即可制作正式书面合同。交易磋商的内容,涉及拟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其中包括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保险、支付以及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邀请发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或法律步骤。一、询盘(Enquiry、Inquiry)(一)询盘的概念询盘在实务中称为“询价”,在国际商务法律中又被称为“要约邀请”,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洽购或销售某项商品向对方口头或书面探询交易条件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内容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交货期以及索取样品、商品目录等,而多数是询问价格,称作询价。询盘可由买方发出,也可由卖方发出,可采用口头方式,亦可采用书面方式。书面方式除包括书信、电报、电传外,还常采用一种询价单进行询盘。买方询盘:邀请发盘(实际业务中较多)(Invitationtomakeanoffer)卖方询盘:邀请递盘(Invitationtomakeanbid)电报询盘的实例:买方询盘:PLEASEQUOTELOWESTPRICECFRSINGAPOREFOR500PCSFLYINGPIGEONBRANDBICYCLESMAYSHIPMENTCABLEPROMPTLY.(请报500辆飞鸽牌自行车成本加运费至新加坡的最低价,五月装运,尽速电告。)卖方询盘:CANSUPPLYALUMINIUMINGOT99PCTJULYSHIPMENTPLSCABLEIFINTERESTED.(可供99%铝锭,七月份装运,如有兴趣请电告。)(二)询盘的法律效力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步骤,对双方在法律上均无约束力。但合同订立后,询盘内容就成为磋商成交文件的不可分割部分,若履约时双方发生争议,同样可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二、发盘(offer)(一)发盘的概念发盘又称报盘、报价、发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发盘即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实际业务中,发盘通常由交易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询盘后提出,也可在没有对方询盘情况下直接主动提出。卖方发盘:售货发盘(sellingoffer)买方发盘:购货发盘(buyingoffer)或递盘(bid)电报发盘的实例:WETHANKYOUFORYOURINQUIRYOFJULY10TH,ASKINGUSTOMAKEYOUAFIRMOFFERFORBLACKTEA.WEHAVESENTALETTERTHISMORNING,OFFERINGYOU50METRICTONSOFBLACKTEA,ATUSDXXXNETPERMETRICTONCFRSHANGHAIFORSHIPMENTDURINGNOVEMBER/DECEMBERSUBJECTTOYOURORDERREACHINGHEREBYJULY30TH.(感谢7月10日的询价。今晨已经去函,报50公吨红茶每公吨XXX美元CFR上海净价,装运期为11月和12月,以7月30日前复到为准)。(二)发盘的构成条件《公约》第14条第1款:“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构成一项发盘应具备三个条件:1、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受盘人必须特定化,而不能是泛指广大的公众。2、发盘的内容须十分确定。“十分确定”——《公约》的解释是在发盘中明确货物,规定数量和价格。在规定数量和价格时,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还可以只规定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方法。具体体现在发盘中所列的交易条件必须是完整的、明确的终局的。“完整”:要有主要交易条件“明确”:主要交易条件是确定的,而不是含糊的“500台每台2000美元CIF悉尼”“估计500台参考价2000美元悉尼”(不明确)“终局”:发盘中没有其他保留或限制性条件有条件的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以我方取得出口许可证为准”3.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其约束的意思。(三)发盘的有效期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作为发盘人受约束的期限和受盘人接受的有效时限。但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的必要条件,如果发盘中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否则无效。Thisofferisvalidfor5days.(本发盘有效期5天。)OFFERSUBJECTREPLYHEREMAY18TH(发盘限5月18日复到)OFFERSUBJECTREPLYREACHINGUS18TH(发盘限18日复到我方)OFFERVALIDUNTILTHURSDAYOURTIME(发盘有效至星期四我方时间)(四)发盘生效的时间《公约》第15条规定:“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见《合同法》第16条。明确发盘生效时间的法律与实践意义在于: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发盘的撤回发盘发出之后,在其到达受盘人之前,关于发盘人能否改变主意将其撤回的问题,《公约》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这一规定是基于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对于发盘人没有产生约束力,所以,发盘人可以将其撤回。其前提条件,就是发盘人要以更快的通讯方式使撤回的通知赶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到达受盘人,或起码与之同时到达。发盘的撤销:它是指发盘送达受盘人,即已生效后,发盘人再取消该发盘,解除其效力的行为。《公约》第16条规定:“在尚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但以下发盘不得撤消:A.发盘注明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的;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表明,发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而在一定条件下又不得撤销。可撤销的条件是: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将撤销的通知传达到受盘人。不可撤销的条件是:一是发盘中明确规定了接受的有效时限,或者虽未规定时限,但在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的字眼,如用Firm、Irrevocable等,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得撤销;二是受盘人从主观上相信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在客观上采取了与交易有关的行动,如寻找用户、组织货源等,这时,发盘人也不得撤销。(六)发盘效力的终止《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受盘人不接受发盘提出的条件,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还有以下情况下也可造成发盘的失效:受盘人作出还盘。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三、还盘(counter-offer)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还盘后原发盘失效。还盘过程可以多次也可以没有,即一次发盘就接受。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一项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很少有一方一发盘即被对方无条件全部接受的情况。所以,还盘虽然并非交易磋商的基本环节,然而,实际中,还盘的情况还是很多的。还盘可以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表达出来。还盘可以是针对价格、品质、数量、交货时间及地点、支付方式等重要条件提出修改意见。例如;某商人(前面所举的运动衫发盘的受盘人)根据发盘作出如下签复:你10日电收悉,还盘每打70美元CIF纽约你10日电收悉,装运期5月D/P远期30天四、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在接受通知未到达发盘人之前,受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接受。接受通知一经送达发盘人就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此时撤销接受,已属违约行为。《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公约》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盘的接受生效时成立。”接受不得撤销。(一)构成接受的条件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其他任何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导致合同成立。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完全相符。原则上,接受的内容应该与发盘中提出的条件完全一致,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