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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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国际贸易实务马静主编dl_majing@126.com,13190177871P2第9章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P3票据的概念、特点与分类1汇付、托收、跟单信用证的概念2信用证的流程、分类及国际惯例3本章核心要点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等结算方式4不同国际结算方式的合理使用5P4案例引入案例1.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澳洲出口鲜活制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我方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把问题提出来,要求受益人注意该条款。但某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认为该客户为老客户,应该问题不大,遂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当结汇单据交到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开证行认为单据不符不愿承兑为由拒付。银行拒付有无道理?我方的失误在哪里?P5案例引入案例2.北京某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at60daysaftersight,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我国托收行寄到国外代收行,代收行提示付款人(买方)承兑汇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并将单据交回代收行。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恰巧该产品市场价格上涨,进口人为了抓住有利时机便出具信托收据(trustreceipt,T/R)向代收行借出取除汇票以外的单据,先行在目的港提货。但货物售出后不久买方倒闭,我方货款无人支付。代收行将买方倒闭及拒付的情况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将此情况通知卖方,并要求卖方自行处理收款问题。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汇票到期时该如何处理?为什么?P6第9章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9.1票据9.2汇付和托收9.3信用证9.4其他支付方式9.5不同国际结算方式的合理使用P79.1票据9.1.1汇票9.1.2本票与支票P89.1票据9.1.1汇票1.汇票的含义和基本内容汇票(BillExchange)是一方向另一方签发,要求受票人在见票时、在将来某一确定时间,或可以确定时间,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在进出口业务中,汇票通常由出口方签发,其目的是为了收取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注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的支付命令;③金额;④付款人的名称;⑤收款人的名称;⑥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⑦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者,汇票无效。P99.1票据9.1.1汇票2.汇票的性质与作用(1)汇票是支付工具(2)汇票是信用货币(3)汇票是流通工具P109.1票据9.1.1汇票3.汇票的主要种类(1)按有无附有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2)按付款时间,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3)按出票人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4)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5)国际汇票和国内汇票P119.1票据9.1.1汇票4.汇票的使用(1)出票(Issue)是指出票人按照一定要求和格式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他人的一种行为。在出票时,对收款人通常有三种写法:①限制性抬头;②指示性抬头;③来人或持票人抬头。(2)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可以分为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3)承兑(Acceptance)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的汇票正面签字,从而承诺在汇票到期时向付款人付款的一种行为。(4)付款(Payment):(5)背书(Endorsement):(6)拒付(Dishonor):P129.1票据9.1.1汇票•5.汇票的要式项目•(1)汇票号码•(2)出票日期和地点•(3)汇票金额•(4)汇票期限•(5)无条件支付命令•(6)汇票的出票依据•(7)付款人•(8)出票人P139.1票据9.1.1汇票P149.1票据9.1.2本票与支票1.本票与支票本票(PromissoryNote)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收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支票(Cheque;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出票人可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P159.1票据9.1.2本票与支票2.汇票、本票与支票的主要区别(1)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1)双方的基本当事人不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2个,即签发人和收款人,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3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本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承诺,而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命令;3)本票由于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因而无承兑行为,而汇票有承兑行为;4)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远期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则为承兑人。P169.1票据9.1.2本票与支票2.汇票、本票与支票的主要区别•(2)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1)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商人;•2)支票为即期;而汇票有即期,也有远期;•3)支票有承兑行为;支票无承兑行为;•4)票可以划线表示转账;汇票无需划线;•5)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远期汇票在承兑前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承兑后为承兑人。P179.2汇付和托收9.2.1汇付汇付又称汇款,指债务人或汇款入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结算方式。由于资金流向与信用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与相反,支付方式可以分为顺汇和逆汇两种。顺汇是指资金流向与信用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而逆汇是指资金流向与信用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9.2.2托收P189.2汇付和托收9.2.2托收1托收的含义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对托收作出如下定义:托收是指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来取得进口商付款或承兑汇票,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的一种结算方式。P199.2汇付和托收9.2.2托收•2《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1958年即草拟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建议各国银行采用。后几经修订,于1995年公布了新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1996年1月1日生效。P209.2汇付和托收9.2.2托收•3托收的种类托收光票托收跟单托收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P219.2汇付和托收9.2.2托收•4托收的程序P229.2汇付和托收9.2.2托收•5托收的特点•托收的性质是商业信用。P239.2汇付和托收9.2.2托收6托收应注意的问题(1)认真考察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并根据进口人的具体情况妥善掌握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2)对于贸易管理和外汇管制较严的进口国家和地区不宜使用托收方式,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P249.2汇付和托收9.2.2托收(3)要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例如,有些拉美国家的银行,对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按当地的法律和习惯,在进口人承兑远期汇票后立即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即把远期付款交单(D/P远期)改为按承兑交单(D/A)处理。因而会使出口人增加收汇的风险,并可能引起争议和纠纷。(4)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险;也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不采用CIF或CIP条件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5)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时,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P259.3信用证9.3.1信用证的主要内容9.3.2信用证的当事人及操作程序9.3.3信用证的传递9.3.4信用证的主要形式9.3.5信用证的主要种类9.3.6信用证的特点9.3.7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P269.3信用证9.3.1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简而言之,它是一种银行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付款的书面承诺文件。P279.3信用证9.3.1信用证的主要内容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种类、性质、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2.对汇票的说明:如使用汇票,要明确汇票的出票人、受票人、交款人、汇票金额、汇票期限、主要条款等内容。3.对货物的说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应与买卖合同规定一致。4.对运输事项的说明:装运港(地)、目的港(地)、装运期限以及可否分批、转运等项内容。5.对货运单据的说明:如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及其他单据。6.其他事项P289.3信用证9.3.2信用证的当事人及操作程序1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一般牵涉的当事人有:开证人、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付款行、议付行。但不是每张信用证都必须且只能牵涉到这些当事人。2信用证的操作程序信用证类型不同,其收付程序的具体做法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环节大致相同。P299.3信用证9.3.2信用证的当事人及操作程序P309.3信用证9.3.3信用证的传递信用证的流转渠道有三种。•1、开证行寄交受益人;•2、开证申请人直接寄交受益人;•3、开证行通过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即通知行)转交受益人。在信用证业务中,绝大部分是采用第三种。P319.3信用证9.3.4信用证的主要形式信用证主要有信开本和电开本两种:1.信开本(ToOpenbyAirmail)开证银行采用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开以空邮寄送通知行。现已很少使用。2.电开本(ToOpenbyCable)使用电报、电传、传真、SWIFT等,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简电本(BriefCable),将信用证主要内容预先通告通知行,详细条款再另航寄通知行。P329.3信用证9.3.5信用证的主要种类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4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5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Credit)6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L/C)7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P339.3信用证9.3.6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P349.3信用证9.3.7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0年拟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CommercialDocumentaryCredits),建议各国银行采用。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又先后对该惯例进行了修订。1993年国际商会对《统一惯例》再一次进行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UCP500)。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P359.4其他支付方式9.4.1银行保函•1.银行保函的含义•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Bank’sLetterofGuarantee,L/G),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被保证人一定要向受益人尽到某项义务,否则将由担保人负责支付受益人损失的文件。其特点是: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立,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以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合同双方接受。•2.银行保函的种类•(1)银行进口保函•(2)银行出口保函9.4.2备用信用证P369.4其他支付方式9.4.1银行保函•1.银行保函的含义•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Bank’sLetterofGuarantee,L/G),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被保证人一定要向受益人尽到某项义务,否则将由担保人负责支付受益人损失的文件。其特点是: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立,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以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合同双方接受。•2.银行保函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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