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贸易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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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结算与融资管理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融资国际项目融资掌握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工具和方式了解对外贸易短期融资和中长期融资的主要方式理解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的过程理解国际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和特点一、国际贸易结算工具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Settlement)就是利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特定结算方式办理货币收付以结清国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经济活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能是由国际贸易引起的,与之对应的国际结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也可能是由于国家之间的其他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活动引起的,与之对应的结算称为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主要组成部分。国际贸易结算一般是通过外汇来结算的,主要涉及支付工具、付款时间、付款地点以及付款方式等问题。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国际贸易结算工具主要是通过非现金结算,通过银行中介,以票据实现资金划转。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我们这里所说的票据仅指其狭义含义,常见的票据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国际贸易结算以使用汇票为主。(1)含义(2)要件(3)票据行为对于汇票(BillofExchange)的定义,不同国家的票据法的规定稍有区别。在国际上有广泛影响的《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汇票的实质是一个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根据国际惯例,汇票的成立是以必要项目的齐全和合格为前提的。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汇票一般应载明“汇票”字样、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一定的金额、付款期限、付款地点、付款人、受款人、出票日期、出票地点和出票人签字(参见图6-1)。为了使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明了,票据的形式和内容是“要式”的。出于同样原因,票据行为也是要式的,票据法中对各种票据行为都有详细并且严格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汇票可以经过背书转让,也可以在未到期时向银行或贴现公司兑换现款。汇票在遭到拒付时,还涉及做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等法律权利。出票(Issue),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包括制作汇票、签字和交付汇票。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可以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无论何种提示,都要在规定的时效内、正常营业时间和规定的地点提示,持票人才能获得票据权利。承兑(Acceptance),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作承兑提示时,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承兑后付款人变为承兑人,必须承担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支付票面金额的责任。付款(Payment),是指即期汇票付款人在接到持票人付款提示时,或远期汇票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背书(Endorsement),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对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拒付(Dishonor),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汇票付款和提示承兑时,付款人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此时持票人必须按规定向前手作拒付通知,否则丧失对前手酌追索权,前手背书人再通知他的前手,一直到出票人。持票人请公证机构作出拒绝证书以证明持票人已按规定行使票据权利但未获结果。由此,持票人得以行使追索权。追索(Recourse),汇票遭拒付后,持票人在行使或保全汇票上的权利行为(包括提示、作拒付证书、拒付通知)之后,有权对其前手要求退回汇票金额、利息及作拒付通知和拒付证书等其他有关费用。贴现(Discount),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1)含义(2)要件支票(Cheque)是与银行签有支票协议的存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即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一般来说,支票必须包括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付款人、付款地、出票日期与地点、出票人签名。由于各银行设计制作自己的支票,所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银行支票外观差别较大。支票本质也是一种汇票,只不过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出票人在该银行持有存款并且根据协议有权开立支票。并且支票必须即期付款,所以无须注明付款期限。没有存款的出票人的支票得木到付款,有存款而没有支票协议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也同样得不到付款。(1)含义(2)要件本票(PromissoryNote)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在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根据国际《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规定,本票应具备以下几项内容:表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付款期限和付款地点、收款人名称、出票地点与日期、出票人签字、确定的金额(参见图6-3)。一般来讲,本票是自己出票自己付款的一种票据,是一种出票人向收款人签发的书面承诺,这是本票与汇票、支票的最显著的区别。因为本票的出票人是绝对的主债务责任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就可立即要求法院裁定。法院只需审核票据内容,如记载合格,票据成立,就可裁定命令出票人付款。票据是可以流通转让的信用工具,通常用做结算工具或信贷工具。汇票既是结算工具又是信贷工具,支票是结算工具,本票基本上是信贷工具。以下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三种票据的使用情况。支票一般用于国内结算,出票人签发支票给收款人很方便,可以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清偿债务,避免清点现金的麻烦和可能产生的差错,节省时间,从而提高结算效率。对于收款人来说,使用支票也很便捷,只需将支票交往来银行很快就可收账。因此,在西方国家的国内结算中,支票的使用相当广泛。汇票作为结算工具主要用于国际支付。因为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分处不同国家,用汇票来代替现金输送清偿货款或其他债务,同样可以减少麻烦,降低风险,节约费用,提高效率。另外,通过汇票起到融通资金的媒介的作用。例如,进口商要求延期付款,如果出口商同意,出口商向进口商开立一张远期汇票,经进口商承兑后,在汇票到期前出口商可以将这张汇票经背书后转让给他人或者向银行贴现,即以票据作抵押向银行融资,从而取得他人或银行资金。由银行出票又由银行付款的银行汇票对于收款人最为可靠,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很普遍的是由厂商出具的商业汇票,跟单汇票与贸易单据一起寄给付款人作为付款命令。这里除了结算作用,汇票主要发挥其信贷工具的作用。以进出口贸易为背景的商业票据很容易贴现,因此商业汇票成为出口商获得融资的重要工具。对于商业本票,由于经常发生出票人拒付案,影响了商业本票的声誉,因此人们一般不愿意接受商业本票。目前,只偶尔有信誉好的大企业发行商业本票用以筹资。至于银行本票,因为一般国家对发行银行本票限制较多,所以也不多见。一笔国际贸易业务成功完成的标志是进口商安全、及时地收到货物,出口商及时地收到货款,这其中结算环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非现金结算是借助银行,通过结算工具的传递来实现的,结算工具的流动方向有时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同,称为“顺汇”,有时结算工具流向与资金流向相反,称为“逆汇”。国际贸易结算的常见的方式有汇付、托收、信用证,其中汇付为顺汇,托收和信用证为逆汇。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指买卖双方签约后,卖方直接将货物发给买方,而买方则主动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的支付方式。根据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的方式不同,汇付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电汇、信汇和票汇。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电讯手段通知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款项的付款方式。传统上的电汇可能使用电报、电传等方式,目前已经普遍采用国际清算网络,如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SWIFT)、银行同业清算系统(CHIPS)。电汇具有安全、迅速、银行不占用客户资金的特点,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汇款方式。(2)信汇(MailTransfer,M/T),是汇款人向当地银行交付本国货币,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用航空邮寄通知国外分行或代理行支付资金的付款方式,由于邮程需要的时间比电汇长,银行有机会利用这笔资金,所以信汇汇率低于电汇汇率。由于信汇方式费力费时,加之国际电信的飞速发展,通讯成本大幅度降低,目前许多国家早已不再使用和接受信汇。票汇(DemandDraft,D/D),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这种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汇款人可以将汇票寄给国外债权人由他们去取款,也可以亲自将汇票带到国外去取款,汇人行在审验汇票无误后,解付票款给收款人。区别于电汇和信汇,票汇收款人主动找银行取款,并且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汇票。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进出口商的佣金、寄售货款、小型样品与样机、展品出售和索赔等款项的支付,常常采取票汇方式汇付。汇付方式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或在跨国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间,用汇款方式是最理想的。其缺点在于汇付是基于商业信用的,也就是交易双方根据合同互楣提供信用,银行只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事。出口商发货后能否安全收到货款,进口商汇付后能否及时收到货物,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因此具有很大的风险。此外,对于预先汇付货款的进口商或货到收款的出口商来说,其资金被大量占用,负担较重,而另一方的负担很轻。(1)含义(2)当事人(3)流程(4)类型托收(collection)是银行根据债权人(出口商)的指示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款项和/或承兑,在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其他条件)交付单据的结算方式。托收方式中通常涉及四个当事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即债权人,为收取款项丽开具汇票或商业单据,委托托收行,通过代收行向债务人进行收款。托收行在托收业务中完全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对单据是否与合同相符无误不承担责任。在托收业务中,如果付款人拒付或拒绝承兑,代收行应将拒付情况通过托收行转告委托人,如请代收行保管货物,代收行可以照办,但风险和费用都由委托人承担。如果托收业务不附带有商业单据(发票、海运提单等),称为光票托收,在国际贸易中主要用于小额交易、预付货款、分期付款以及收取贸易的从属费用等。如果托收附有商业单据,称为跟单托收,国际贸易中的货款托收大多采用跟单托收。根据向进口商交付单据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方能将单据交付于进口商的跟单托收方式。如果出口商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并随附商业单据,进口商见票后立即向银行付款,然后从银行领取商业单据,称为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出口商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并随附商业单据,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承兑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后再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称为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D/A)。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凭进口商对于远期汇票的承兑即可将单据交付于进口商的跟单托收方式。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银行托收,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承兑汇票后领取商业单据。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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