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一章国际结算导论第二章票据概论第三章票据的种类第四章票据行为第五章贸易汇款第六章跟单托收第七章信用证(上)第八章信用证(下)第九章单据(上)第十章单据(下)第十一章从属贸易结算方式第十一章从属贸易结算方式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SETTLEMENT第十一章从属贸易结算方式教学安排教学目的:•了解银行保函的含义、作用与特点,掌握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了解国际保理业务的基本知识、流程,掌握保理服务对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影响。•了解包买票据业务的含义和特点;包买票据业务与国际保理业务的比较。第十一章从属贸易结算方式教学安排教学内容:银行保函的含义、作用与特点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国际保理业务的含义保理服务的产生和发展保理服务对出口商的影响保理服务对进口商的影响国际保理业务的服务项目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包买票据业务的含义和特点包买票据业务的办理程序包买票据业务的费用与风险包买票据业务与国际保理业务的比较复习第十一章从属贸易结算方式第一节银行保函第二节国际保理服务第三节包买票据业务第一节银行保函第十一章从属贸易结算方式一、银行保函的含义当事人(一)含义:(P165)银行保函(L/G)是商业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保证。二、银行保函的特点(一)开立目的是促使申请人履行合同。(二)从属性保函与独立性保函。(三)银行责任由第一性和第二性之分。(四)银行付款的依据是单据及其他证明文件。(五)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从属性保函和独立保函从属性保函是指那些其效力依附于基础商务合同的保函。这种保函是其基础交易合同的附属性契约或附属性合同,担保行依据保函所承担的付款责任的成立与否,将只能以基础合约的条款及背景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来加以确定。所以,这类保函本身的法律效力乃是依附于基础合约关系的存在而存在的。合同与保函的关系是一种主从关系。传统的保函大都属于这一类型。从属性保函和独立保函独立保函是一种与基础交易的执行情况相脱离,虽然根据基础交易的需要开立,但一旦开立后其本身的效力并不依附于基础交易合约,其付款责任仅以其自身的条款为准的担保。在这种保函项下,保函与基础合同之间不再具有类似从属性保函那样的主从关系,而是呈现出一种相互独立、各自独具法律效力的平行法律关系。目前,国际银行界的保函大多数属于独立保函,而不是传统的从属性保函。第一性责任保函和第二性责任保函第一性责任保函是指那些已由担保人在保函中明白无误地作出了将其承担首先付款责任之承诺的、只要索赔本身能满足保函中规定的条件,则既无需受益人先行向申请人索要,也无需理会申请人是否愿意支付,担保行将在受益人首次索要后立即予以支付的保函。第一性责任保函和第二性责任保函第二性责任保函是指那些在保函项下明文规定了担保行只有在受益人提出索赔而申请人拒绝支付时方予付款的保函。在这类保函项下,受益人应首先向申请人要求赔付或支付,只有在申请人未付或拒付时才能向担保行提出索赔。三、银行保函办理手续1、申请人需填写开立保函申请书并签章;2、提交保函的背景资料,包括合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3、提供相关的保函格式并加盖公章;4、提供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和其它有关证明文件;5、落实银行接受的担保,包括缴纳保证金、质押、抵押或第三者信用担保等;6、由银行审核申请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项目可行性、保函条款及担保、质押或抵押情况后,可对外开出保函。四、银行保函的业务程序申请人申请开立保函担保行审查及开具保函受益人凭保函索赔担保行对申请人或反担保人追索保函注销五、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光票信用证。是代表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承诺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对开证申请人的放款,或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时保证为其支付。实质上是一种独立银行保函。相同点:1、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文件。2、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3、一般都是在申请人没有履约情况下对受益人赔付。4、当事人相同。不同点:1、适用惯例不同。2、对单据的要求不同。3、付款的依据不同第二节国际保理业务第十一章从属贸易结算方式一、国际保理业务的含义国际保理在我国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它是指保理商(Factor)从其客户(出口商)手中,购进通常以发票表示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负责信用销售控制、销售账户管理和债权回收业务。因此,它既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国际结算方式,又是一种短期的贸易融资方式。其基本特点是:集结算、管理、担保和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售后服务业务。二、保理服务的产生和发展(一)保理服务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二)现代国际保理服务的发展动因(三)国际保理服务在全球的发展三、保理服务对出口商的影响1、有利于出口商尽快收回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2、有利于出口商转移风险3、能节省非生产性费用4、有利于出口商获取有关信息5、有利于维护和提高出口商的资信6、增大出口成本四、保理服务对进口商的影响保理服务对进口商的影响是间接的和不明显的。出口商采用保理服务使得进口商能以非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1、避免积压和占用资金2、简化进口手续五、国际保理业务的服务项目(一)销售分户账管理(MaintenanceofTheSalesLedger)(二)债款回收(CollectionfromDebtors)(三)信用销售控制(CreditControl)(四)坏账担保(FullProtectionAgainstBadDebts)(五)贸易融资(TradeFinancing)六、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一)国际保理的当事人国际保理有两种做法,即国际单保理和国际双保理,前者有三个当事人,后者则有四个当事人。1、卖方。即出口商或称供应商。是指对提供货物或服务出具发票的,并其应收账款已被出口保理商叙作保理业务的一方。2、债务人。即为买方或称进口商,指对由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3、出口保理商。是指与卖方签订保付代理协议,对卖方的应收账款承做保理业务的一方。出口保理商通常在出口商的所在地。在国际单保理的情况下,无出口保理商。4、进口保理商。是指同意代收卖方以发票表示的并过户给出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的—方。(二)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具体做法买卖双方经过谈判,决定采用保付代理结算方式时,由卖方向进口国的保理商申请资信调查,签订保付代理协议,并提交需要确定信用额度的进口商名单。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确定有关信用额度。出口商在信用额度内发货,将有关发票和货运单据直接寄交进口商,并将发票副本送交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并提供100%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进口商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对进口保理商付款,进口保理商按保付代理协议规定的日期将全部款项扣除费用后,转入出口商银行账户。如果卖方有融资需求,进口保理商也可于收到发票副本后以预付款方式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短期贸易融资,剩余的20%的发票金额则在收到进口商(买方)付款之时,扣除有关费用及贴息后转入出口商的银行账户。第三节包买票据业务(福费廷)第十一章从属贸易结算方式一、包买票据业务(福费廷)的涵义及当事人它是商业银行对出口商持有的未到期的国际贸易应收帐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这些应收款项通常采用商业汇票或本票的形式。福费廷交易的当事人主要有四个:1、进口商,福费廷交易的债务人。承担到期支付票据款项的主要责任。2、出口商,他通常是福费廷汇票的卖主,为保护自己不受追索,将经进口商承兑的远期汇票或本票无追索权地售给福费廷融资者。3、担保人,一般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为进口商的按期支付提供担保。4、福费廷融资者,即贴现机构,通常为出口地的银行或其附属机构,或大金融公司,或福费廷公司。二、福费廷的特点1、福费廷票据应产生于销售货物或技术或劳务服务的正当贸易2、出口商向包买商出卖票据是无追索权的,是卖断,将有关的风险全部转嫁给包买商3、福费廷业务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中长期融资业务4、出口商叙做福费廷,实际上是将赊销变成了一次现金交易5、福费廷票据的卖方(包括银行在内)是受到保护的6、福费廷市场有三种活动:投资,交易,经纪三、福费廷业务与国际保理业务的比较两者都属于融资结算业务,都是由正当交易引起的、保理商或包买商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和进口国的国家风险。由于它们各自的特点不同,这两种融资方式有着贸易领域和融资期限的互补性,风险承担方式也各不一样。三、福费廷业务与国际保理业务的比较不同点:1、包买票据主要为大型资本货物交易提供资金融通,而保理的服务对象多为普通商品交易。2、包买商习惯于为客户的一项交易提供一项融资服务,而保理提供多项综合的保理业务,在一定期间内要多次为客户办理结算和融资。3、包买商为付款期限是6个月到10年的资本货物交易提供中长期的信贷融资,而保理一般提供付款期限在180天之内的短期贸易融资。4、包买业务需要出口商提交经由担保人担保的票据,而保理业务没有这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