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世界贸易组织法第十二章世界贸易组织法(结构)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第二节世贸组织货物贸易制度第三节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第四节贸易救济措施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之一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1990年初,时任欧共体主席国的意大利首先提出了建立多边贸易组织(MTO)的倡议。1990年12月乌拉圭回合布鲁塞尔部长会议正式作出决定,责成体制职能小组负责“多边贸易组织协定”的谈判,1993年11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形成了正式的《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并根据美国的动议,将多边贸易组织改名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根据WTO协定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成立。截止2005年年12月,WTO成员方为149个。二、世贸组织的宗旨、职能与机构世贸组织的宗旨: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2.扩大生产和商品贸易,扩大服务贸易。3.持续发展,合理利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4.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贸易、经济的发展。5.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1.促进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和运作。2.为各成员方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3.对争端解决进行管理。4.对贸易政策的评审机制进行管理。5.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世贸组织的的机构:主要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委员会、总干事和秘书处等。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之二三、世贸组织的法律体系WTO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及其内容集中体现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后文本》。其法律体系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2.世界贸易组织的货物贸易法律制度;3.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法律制度;4.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5.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6.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法律制度;7.世界贸易组织的诸边贸易协定。四、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关税减让原则;4.市场准人原则;5.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6.透明度原则。第二节世贸组织货物贸易制度(结构)一、关税保护及关税减让制度二、海关估价制度三、原产地规则四、进口许可证制度五、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制度六、技术性贸易壁垒制度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制度第二节世贸组织货物贸易制度之一一、关税保护及关税减让制度关税的概念:广义的关税是指一国海关专以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国家税收;狭义的关税仅指一国按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率所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减让是指在WTO的主持下,各成员通过多边谈判,互相让步,承担降低关税的义务。二、海关估价制度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根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而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估价,以确定其完税价格的一种行为。三、原产地规则货物的原产地,又称为货物的国籍,是指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原产地规则,是指各国为了确定贸易中的货物原产地而制定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措施,简单地说,原产地规则就是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规则。四、进口许可证制度进口许可证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进口管理制度,要求进口商向有关行政机构提交申请或其他文件(非海关要求之文件)作为货物进入进口成员关境的先决条件。第二节世贸组织货物贸易制度之二五、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制度该制度是国际社会基于对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关注,通过制定《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建立的以协调各国在检疫措施、标准和保护水平差异的制度。六、技术性贸易壁垒制度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广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所有能对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贸易产生影响的技术性措施;狭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那些具有强制或非强制性的,用以确定进口货物某些特征的技术规章、标准,以及旨在检验进口货物是否符合这些技术规章、技术标准的认证、审批和试验程序所形成的不合理贸易障碍。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制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制度体现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为TRIMs协议)》之中。该协议为规范东道国的投资法律制度确立了如下纪律:(一)国民待遇和禁止数量限制;(二)透明度原则;(三)义务的免除;(四)其他纪律。第三节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结构)一、TRIPs协议的宗旨、目标二、成员方知识产权保护应遵循的一般规则三、版权及相关权四、商标与地理标志的保护五、专利、外观设计和集成电路的保护六、知识产权的执法第三节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之一一、TRIPs协议的宗旨、目标协议的宗旨就在于:为了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碍因素,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并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目标:(1)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2)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3)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社会发展。(4)建立世贸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关系。二、成员方知识产权保护应遵循的一般规则1.最低保护水平。2.知识产权的范围。3.TRIPs协议的适用范围。4.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例外。5.最惠国待遇及其例外。三、版权及相关权TRIPS协议要求成员保护《伯尔尼公约》中所规定的一切经济权利,但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相关权又可称为与版权有关的权利,是指对作品的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与广播组织者权。TRIPs协议规定上述应当得到保护。第三节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之二四、商标与地理标志的保护TRIPS协议所规定的商标,是指一生产经营者的货物或服务上的、能够明显区别于其它生产经营企业的任何标记或标记组合,成员方应对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均提供保护。“地理标志”是TRIPs协议提出应予保护的除商标之外的又一商业标记,是指识别货物来源于一成员方领土或该领土某一区域或地方的标志,并且该货物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它特征主要取决于该产地。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禁止对地理标志的不正当使用。五、专利、外观设计和集成电路的保护TRIPs协议规定了可以获得专利的发明,“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只要其新颖、含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均应有可能获得专利”。TRIPs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作了四方面的实体性规定。TRIPs协议规定对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以权利人将其设计的布路图向有关缔约方申请注册为条件。六、知识产权的执法TRIPs协议第41条规定了各成员在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和行政程序时应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则。第四节贸易救济措施(略)一、反倾销法律制度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