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贸易保护的依据本章结构最佳关税论供求弹性与关税承担最佳关税最佳关税与抽取垄断租金关税战幼稚产业论幼稚产业的含义幼稚产业的判定标准保护方式:关税与生产补贴的比较凯恩斯主义的贸易保护观点凯恩斯的贸易保护观点后凯恩斯主义的贸易保护观点战略性贸易政策战略性出口政策:出口补贴进口保护以促进出口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有效性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利益集团院外活动政府政策的制定贸易保护主义的两类观点:以国内扭曲为由的幼稚产业论:现实中完全竞争很难存在,外部经济及垄断等国内扭曲的存在会改变自由贸易的看法。从收入再分配的角度出发,把贸易政策的制定视为不同利益集团院外活动的结果。通常这类观点统称为贸易政策或贸易保护的政治经济学。第一节最佳关税论核心思想:在大国情形下,实施贸易保护可获得超过自由贸易下的利益。在大国情形下,关税负担是由国内消费者和国外出口商共同承担的;双方承担的程度取决于出口商产品的供给弹性和进口国对该产品的需求弹性。一般而言,如果征税商品的供给弹性很小或进口国对该厂商产品的需求富有弹性,则出口方要承担更多的关税;反之则由进口国承担。一、供求弹性与关税承担OQPPWPW’PtSDOQPPtPwSDabcdQ1Q2Q3Q4Pt′eOQPQwQtMDXS123进口国市场世界市场eb+d二、最佳关税最佳关税是指对应于使本国福利达到最大的关税水平,确定最佳关税的条件是进口国由征收关税所引起的额外损失(或边际损失)与额外收益(边际收益)相等。最佳关税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出口供给弹性和进口需求弹性。一般而言,在进口需求弹性一定的情况下,外国出口商的产品供给弹性越大,最佳关税水平就越低,反之则越高,即进口国政府确定的最佳关税水平与出口国厂商向进口国提供的产品供给弹性成反比。最佳关税不会是禁止性关税,也不会是零关税;最佳关税应该在禁止性关税和零关税之间。最佳关税确定的图示分析w图8-1Ot*tHtCt:关税率w:征税国福利水平AB:关税水平对本国福利的影响OA:自由贸易下社会福利水平tH:禁止性关税t*:最佳关税三、最佳关税与抽取垄断租金如果出口商在进口国市场上具有垄断力量,那么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可迫使垄断厂商放弃一部分垄断利润,这部分放弃的利益实际上转移到了进口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征收关税意味着从出口商那里抽取一部分垄断租金(snatchingrent),即关税带来的利益来源于垄断厂商的一部分垄断利润。出口商在进口国市场上具有垄断力量;进口国内需求曲线为D,边际收益曲线为MR,假设出口商的平均成本与边际成本相同,且为常数,故平均成本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是一条相同的直线。进口国征收关税前,出口商根据利润最大化条件决定其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和价格,边际收益曲线MR与边际成本曲线MCm的交点决定了销售量和价格,分别为Qm和Pm。此时,出口商获得的垄断利润为PmAECm。征收关税后,出口商的出口成本由Cm升至Ct,现在出口商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会重新确定其销售量与价格,以更高的价格Pt出售Qt的产品。进口国消费减少,消费者剩余减少PtIAPm,政府财政收入增加CtGFCm。由于曲线MR比D更陡,所以PtPm<CtCm。所以PtIHPmCtGFCm。出口商的利润减少=(CtGFCm+HAEF)-PtIHPm>0,即关税“抽取”了部分垄断利润。图8-2四、关税战最佳关税论虽然指出贸易保护可能使一国获得比自由贸易更多的利益,但这种利益的获得是以他国利益的牺牲为代价的,因为征收关税在改善进口国贸易条件的同时,它的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条件自然也就恶化了,所以贸易伙伴国的利益会遭受损失。这种“以邻为壑”的作法自然容易遭到损害一方的报复。如果贸易伙伴国进行报复,反过来对来自原征税国的进口产品也征收最佳关税,那么就会使得最初征收关税国家的目的落空,最终甚至可能爆发关税战。第二节幼稚产业论核心思想:最佳关税论强调的是目前的利益所得,有时关税或其他的贸易壁垒虽然会在短期内造成本国福利损失,但在未来可实现一些潜在利益,如果贸易保护的长期利益可以弥补短期的损失,则进行保护是有利可图的。该观点的最早持有者:汉密尔顿、李斯特所谓幼稚产业(infantindustry)是指,处于成长阶段尚未成熟、但具有潜在优势的产业。关于保护手段的选择,李斯特认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应该是关税。一国制定的关税水平要适当,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关税会使国内该商品的价格上升,消费者的福利受到损失。但是,随着本国工业的发展,该商品的国内价格将会下降,消费者将能够享受本国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如果这种长远利益大于短期利益,该国就应该实行贸易保护政策。一、幼稚产业的含义幼稚产业保护前后的变化与福利效应图8-3Y代表所谓的幼稚产业,其在发展初期的所对应的生产可能性曲线AA’不能反映其将来潜在的可能性曲线。如果选择自由贸易,那么对应于世界相对价格p﹡,生产均衡为Q,消费均衡为C0,本国出口X,进口Y,社会福利水平为U0;对Y产品进口征收一个禁止性关税,则征税后的国内价格Pt回到了封闭下的价格水平,生产均衡点和消费均衡点都为C1对应的社会福利为U1,低于自由贸易下的福利水平。保护期间,Y产业得到发展,从长期看,本国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向外移动到BA’。撤除保护性关税,假设本国在世界市场上是小国,本国的发展不影响世界价格,那么有两种可能的结果:(1)图(a)所示,对应于p﹡,本国仍然出口X,进口Y,生产均衡点为Q﹡,消费均衡点为C2,但与保护前相比,社会福利由U1上升到U2;(2)图(b)中,Y部门的发展十分显著,撤除保护后,面对世界价格p﹡,本国反倒出口Y,进口X,生产均衡点为Q﹡,消费均衡点为C2,社会福利水平由U1提升至U2,高于自由贸易下的福利水平U0。二、幼稚产业的判定标准以尚未实现的内部规模经济或外部规模经济的存在为前提,判断幼稚产业必须比较现在与未来的发展来决定。(一)穆勒标准实质就是强调内部规模经济的形成,假设与其他国家的同类产业相比,本国产业面对一条更为陡峭的向下倾斜的平均成本曲线,该产业具有将来成本上的优势地位。(二)巴斯塔布尔标准强调产业内部规模经济的形成,判断一种产业是否属于幼稚产业,不光要看将来是否具有成本优势,还要在将保护成本与该产业未来所能获得的预期利润的贴现值加以比较之后才能确定。如果未来预期利润的贴现值大于保护成本,那么对该产业加以保护才是值得的,该产业才被认定为幼稚产业,否则不然。(三)坎普标准强调外部规模经济与幼稚产业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内部规模经济的情形下,即使某一产业符合穆勒和巴斯塔布尔的标准,政府的保护也不见得是必要的。因为,对于厂商或投资者来说,其决定是否生产或投资的标准不光是看眼前利益。如果某一产业能够产生外部经济效应,那么该产业的发展就会对其他某些产业或社会带来额外的好处。在此情形下,即使该产业不符合巴斯塔布尔标准,即保护期间所导致的损失大于该产业预期利润的贴现值,但只要其在保护之后,能够产生显著的外部经济效应,则仍有保护的必要。由此可以看出,坎普标准将外部经济性与幼稚产业保护联系在一起,即如果某一产业将来在经过保护之后能带来外部经济效应,则暂时性的保护是可以考虑的。三、保护方式:关税与生产补贴的比较一般来说,针对国内扭曲的政府干预最佳选择应是直接针对扭曲的,任何间接干预只是次佳(Second-best)选择。幼稚产业论的目的是保护国内生产、改进生产效率,既然是针对国内生产,显然直接的保护方式应是引入生产补贴,采用关税等贸易壁垒的方式并不是最佳的选择。对关税与生产补贴的效果进行比较图8-4图a中,本国是一个小国,征收禁止性关税t后,Y价格由Pw升到Pw+t。价格上升促进国内厂商增加生产,产量由原来的Y0增加到Y1,消费由原来的Y2降到Y1。图b中,本国采取直接给国内厂商补贴的办法,即每单位商品补助S,补贴后,原生产成本中一部分由政府承担,厂商愿意提供的产品比原来增加了,供给曲线向右下方移动。选择恰当的补贴水平,使得移动后的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的交点对应于Y1。这意味着采用补贴的方法,同样可达到关税的生产保护效果。但与关税不同的是,生产补贴不影响消费者所面对的价格,所以不影响消费。关税对应的社会福利净损失为e+f,而生产补贴对应的社会福利净损失为g。换句话说,关税的保护代价高于生产补贴。幼稚产业论并不能为贸易保护提供充足的理由。因为即使某一产业需要政府的扶持,但不一定非要采取贸易保护的手段。事实上,对幼稚产业直接采取生产补贴的办法要比关税等手段更为可取,因为生产补贴只会造成生产扭曲,但可避免消费扭曲,所以补贴与进口壁垒相比,保护成本更低。第三节凯恩斯主义的贸易保护观点一、凯恩斯的贸易保护观点基本观点:重商主义的“奖出限入”政策有其合理之处;在一国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应该干预对外贸易,保持贸易顺差,以扩大有效需求。二、后凯恩斯主义的贸易保护观点基本观点:保持贸易收支顺差不仅能够在理论上扩大本国的有效需求,而且能够以乘数的形式增加总收入。第四节战略性贸易政策“战略性贸易政策”(strategictradepolicy)是指在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下,政府对贸易活动进行干预,目的是改变市场结构或环境,以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本国企业获得更多的垄断利润或租金。战略性贸易政策最为强调的政策主张主要有两种:一是出口补贴;二是进口保护以促进出口。一、战略性出口政策:出口补贴在不完全竞争下,出口补贴的效应不同于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出口补贴效果,如果市场结构是寡头垄断的,那么出口补贴可提高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从而获得更多的超额利润。若新增的利润能够抵消出口补贴的成本,那么实行出口补贴就可提高本国福利。假设世界市场(不包括H和F两国国内市场)上只有分别来自H国和F国的两个厂商,即世界市场是双寡头结构。横坐标表示H国厂商在世界市场的销售量,纵坐标表示F国厂商在世界市场的销售量;曲线HH’与FF’分别表示H国和F国厂商的反应曲线。HH’与FF’两条曲线的交点E是古诺均衡点,对应于E点,H国和F国厂商的均衡销售量分别为均衡时,每个厂商都获得一部分超额利润。假设H国政府对本国出口商提供出口补贴,H国厂商的反应曲线将向右移动,新的反应曲线与F国厂商的反应曲线相交于E′点。对应于新的均衡点,H国厂商的产出与销售量扩大到而F国厂商的产出与销售量则减至。补贴后,H国厂商的利润比之前增加了,但F国厂商的利润则下降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H国厂商利润的增加是以F国厂商利润的损失为代价的,所以这也属于一种“利润转移”或“抽取租金”的行为。图8-5出口补贴对H国的福利影响有两方面:一是增加本国厂商的利润;二是增加了政府支出。由于不考虑国内市场,所以出口补贴对国内消费者福利没有直接的影响,如果本国厂商利润的增加超出政府补贴的话,那么本国福利将会改善。在这种情况下,本国实行贸易保护要优于自由贸易。二、进口保护以促进出口所谓进口保护以促进出口(importprotectionasexportpromotion)是指,通过保护厂商所在的国内市场,来提高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达到增加出口的目的。这一观点是由克鲁格曼提出的。H国厂商不仅在国外市场(第三国市场)而且在其国内市场也要面对F国厂商的竞争,即国内外市场都是双寡头市场结构。在自由贸易下,两个厂商在H国国内市场、第三国市场上的销售,分别由这两个厂商在两个市场上的反应曲线的交点决定。现在假设H国政府对来自F国厂商的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以限制F国厂商的产品在H国市场的销售,于是H国厂商的生产增加。由于边际成本递减,所以H国厂商的边际成本因生产规模扩大而下降。边际成本下降之后,H国厂商在第三国市场的反应曲线跟图8—5所示的情况一样,向右移动,结果自然也与出口补贴的情形一样,即H国厂商对第三国的出口增加,所获得的利润也增加,而F国厂商则出口下降,利润减少。如果关税导致的本国厂商利润增加部分与关税收入之和,能完全抵消关税保护的成本,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