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世界贸易组织岳咬兴教授第一节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总协定的产生可以一直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间的高关税阻碍了商品的国际流通,造成国际贸易额大幅度萎缩,整个世界经济陷入严重衰退。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在二战临近结束时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三个:①建立新的汇率制度,促进国际货币合作;②促进国际资金合作,解决经济恢复和发展的资金来源;③减少和消除贸易障碍,重建国际贸易秩序1944年7月,美、英等44个国家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解决了前两个问题。对第三个问题的解决办法是酝酿建立国际贸易组织。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1945年11月,美国倡导组建“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TradeOrganization,ITO)以专门协调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经济与贸易关系。包括美、英、法、加与中国在内的23个国家就具体产品的关税减让进行了谈判,被称为关贸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23国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1948年3月,在古巴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经修改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即《哈瓦那宪章》(HavanaCharter)。但美国未予批准。受其影响,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计划因此夭折。同年10月30日23国就达成的减税成果与宪章草案中的贸易规则部分签署了总协定二、关贸总协定的作用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推动世界经济发展制定规则建立了一套有关国际贸易的原则和协议。提供谈判场所全体缔约方的平均关税水平大幅下降;还在非关税措施上达成了协议。协调贸易冲突处理了大量的贸易纠纷。GATT的正式缔约方从最初23个发展到128个,缔约方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总量的90%以上。三、多边贸易谈判前六届贸易谈判的关税减让成果东京回合的非关税壁垒协议乌拉圭回合的新议题轮次谈判地点和时间参加方谈判主要成果一瑞士日内瓦47.4.1023关税减让;关贸总协定于48.1.1生效二法国安纳西49.4.1033达成近5000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三英国托奎50.9-51.439达成8700多项商品的关税减让四瑞士日内瓦56.1.528达成近3000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五狄龙瑞士日内瓦60.9-62.745达成4400项商品的关税减让六肯尼迪瑞士日内瓦64.5-67.654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谈判,并通过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关税统一减让方式七东京瑞士日内瓦73.9-79.4102达成多项非关税壁垒协议和守则;通过了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授权条款”八乌拉圭瑞士日内瓦86.9-94.4123农产品非关税措施关税化,纺织品的配额限制在10年内取消;建立WTO(一)东京回合与非关税壁垒措施贴补与反贴补守则(SubsidiesandCountervailingDutiesCode海关估价守则(CustomsValuationCode)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ofGovernmentProcurement)进口许可证协议(AgreementonImportLicensingProcedures)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ofTechnicalBarrierstoTrade)简称“标准守则”(一)东京回合与非关税壁垒措施贴补与反贴补守则:确保贴补的使用不致影响或损害守则缔约国的利益,并确保不得采用反贴补措施来不合理地阻碍国际贸易海关估价守则:制定估价方法1)实际成交价格为估价基础2)相同的产品的成交价格3)类似产品的成交价格4)推算价格,已销售商品的单价扣除代销佣金、保险费、关税等费用推算的进口价格来5)计算价格,通过估计原材料价值、生产费用、利润、运输费和保险费等来计算商品的价格(一)东京回合与非关税壁垒措施政府采购协议:提高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透明度;建成一个严格权利和义务的国际规范;防止歧视外国产品和供应商,以期实现国际贸易的更大范围的自由化,扩大国际市场。进口许可证协议:简化许可证管理手续和做法,具有透明度;公平合理地应用和实施这些手续和程序,提供磋商机制,快速、有效,公平地解决争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确保对产品的技术条例和标准,包括对产品的包装、标记和标签的要求,以及相关的方法,不会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二)乌拉圭回合成果1、市场准入关税减让:平均削减35%非关税措施:修订倾销标准和政府采购、技术壁垒等纺织品和服装回归总协定:10年取消MFA(多边纺织品协定、多种纤维协定)2005年1月起纺织品实行:“自由贸易”(二)乌拉圭回合成果2、纳入GATT的三项新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GATS)“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ade-Related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RIP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TRIMs)(二)乌拉圭回合成果3、建立世易组织的决定1990年12月,布鲁塞尔贸易部长会议决定责成关贸总协定体制职能小组负责“多边贸易组织协议”的谈判并最终于1993年11月形成了“多边贸易组织协议”。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104个缔约方政府代表(包括中国政府)通过并签署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基本原则一、世贸组织的宗旨:全体成员方认识到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以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开发世界资源并加以充分利用,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并根据成员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措施。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基本原则世贸组织的宗旨与《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基本相似,作了三点补充:一是将服务业的发展纳入世贸组织体系;二是提出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三是要考虑到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在《协定》序言中还明确指出实现这一宗旨的途径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导致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大量减少和国际贸易关系中歧视性待遇的取消”。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基本原则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主要来自:《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协定以及其他协议和决议,它们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构成了世贸组织的基本法律框架。这些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关税保护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互惠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和公平解决争端原则。(一)非歧视原则(RuleofNon-Discrimination)又称不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全部规则体系的基础。非歧视原则规定:成员方在实施某种优惠或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采取歧视待遇。该原则主要通过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予以体现。1、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它的含义是,一成员现在和将来给予另一成员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不应低于该成员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否则就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通过最惠国待遇,世贸组织将双边互惠推广到了多边,使成员方享受到比双边协议中更为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世贸组织还规定了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主要是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以及关贸总协定的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2、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国民待遇要求在国内税费和规章等政府管理措施方面,进口商品与本国商品享受同等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都体现了非歧视原则。区别在于:前者强调一国不得针对不同进口来源的商品实行歧视待遇,而后者则强调一国不得在进口商品与本国商品之间实行歧视待遇;前者的目的是使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在成员方市场上处于同等竞争地位,而后者的目的是使进口商品在成员方的国内市场上与其本国商品处于同等竞争地位,不受歧视。(二)关税保护原则(RuleofCustomsDutiesasMeansofProtection)世贸组织主张各成员方主要通过关税来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关税保护的原则不是提倡用关税进行保护,而是只允许采用关税这种透明的保护措施而不是非关税壁垒,而且在原则上税率应当不断降低。关税保护原则也有例外规定。(三)透明度原则(RuleofTransparency)要求各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所有法律、法规、条例以及与其他成员方达成的所有影响贸易政策的条约与协定等都必须事先正式公布透明度原则不要求成员方公布那些可能会影响到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正常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四)公平贸易原则(RuleofFairTrade)指各国在国际贸易中不应采用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应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商品。世贸组织中有一些协议构成公平贸易原则的例外,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旨在改善涉及智力成果和发明的竞争条件。(五)互惠贸易原则(RuleofRecipro-calTrade)要求成员方在互惠互利基础上通过多边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方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方市场的机会。例外主要体现在世贸组织允许成员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援引“免责条款”撤销已做出的关税减让。(六)市场准入原则(RuleofMarketAccess)要求各成员方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期限内对其他成员方的货物、服务与资本逐步开放国内市场,并不断加大开放程度,具体体现在:首先,货物贸易领域。市场准入原则体现在关贸总协定的所有有关协议中。其次,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原则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不是一般性义务,而是具体承诺的义务,只适用于缔约方承诺开放的部门。(七)公平解决争端原则(RuleofFairSettlementofDisputes)以公正、平等为原则,体现在调节程序、上诉机构、从关贸总协定的全体一致通过到世贸组织的全体一致否决机制的转变、对违反上诉和非违反上诉的规定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规定等。要求一旦出现国际贸易争端,应通过公正、客观、平等和友好的方式使有关贸易争端得到妥善解决(八)例外条款国际收支例外:遇到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实行进口限制,包括数量限制。对于发展中缔约国可以保持足够的外汇储备,以维持对外金融地位和满足发展需要幼稚工业例外:为了建立一个新的工业或为了保护刚建立、尚不具备竞争能力的工业,允许实行一定时期的进口限制,包括提高关税、进口许可证管理、临时征收附加税等措施重大损害例外:指当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剧增,导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该缔约国可对这种产品实行进口限制八、例外条款最惠国待遇例外:包括特惠制和关税同盟例外国防安全例外:发展中国家例外或优惠原则:通过东京回合的“授权条款”规定的一项例外,即允许发展中的缔约国之间进行区域性或全球性安排,给不发达国家以特殊的待遇,发达的缔约国不能希望得到互惠,普遍优惠制纳入关贸中协定体制。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与组织结构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集中体现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的最终文本》(FinalActEmbodyingtheResultsoftheUruguayRoundofMultilateralTradeNegotiations)的一系列协议中。《最终文本》的中心部分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四个附件。(一)有关世贸组织本身的法律规则《建立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