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第一节《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基本情况一、概述《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简称协调制度(H.S),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SITC)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主要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其主要特点是完整、系统、通用及准确。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采用该制度,以其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总量的98%以上的货物是以协调制度目录进行分类的。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已是第四次修订的2002年新版本协调制度商品目录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到分为二十一类,97章,整个分类体系法律效力文本由三部分组成: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及子目注释;商品名称及编码。(一)商品名称与编码表的构成商品编码表由协调制度编码和商品名称组成,是协调制度分类目录的主体,从属二十一类,分布在97章。商品编码栏居左,商品名称居右,依次构成一横行。1.分类原则(1)协调制度遵循科学的原理和规则进行分类,多以分类标志作为依据。类的设定:协调制度基本以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为类的划分依据,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如农业产品归在第一类、第二类,第六类为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第十一类为纺织工业的产品,冶金工业产品、机电制造业产品分别在第十五类和第十六类等。章的设定:以商品的自然属性(原料性商品)或所具有的功能和用途(制成品)为设章原则,如第28章无机化学品(自然属性相同),第57章地毯及其他铺地用品(功能相似)类次及同类内章次多依照:动物商品→植物商品→矿物商品的顺序排列。如活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在第一类,植物产品在第二类,矿物产品在第五类;又如第十一类中第50、51章为动物纤维及制品,第52、53章为植物纤维及制品。同章内商品编码号列基本上依商品加工程度,由低向高递增。依此原则,同章内原材料商品在前,半成品居中,制成品居后。如在第四十四章内,税(品)目号4403是原本;4404~4408是经简单加工的木材;4409~4413是木的胫瞥善?4414~4421是木的半制品。此外,对同类商品按具体列名、一般列名和未列名的的顺序排列。对同一商品整机在前,零件或配件在后。(2)协调制度分类时还注意照顾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对某些进出口量较多,又难于按生产行业分类的商品,专列类、章和商品项目,如第二十类第94章的活动房屋即属此种情况。2.结构性商品编码协调制度采用结构性商品编码。商品编码是具有特定含义的顺序号,主要由税(品)目和子目构成,税(品)目号中,第1~4位称为税(品)目,第5位开始称为子目。它用四位数码表示项目号列。我国用8位,后两位是自己加上的。(1)前两位表示项目所在章,后两位表示此项目在该章的排列序次。如商品编码47.05,表示该商品在第47章,列第5个项目。列目原则:进出口数量在国际贸易量中足够大或者因为某种需要而在国际贸易上应进行监控和统计的商品应单独列目。但前提是这些商品是可以明确区分界限的商品(2)一些项目被细分为一级子目。一级子目用五位数码表示,第五位数码表示它在所属项目中的顺序号;一些一级子目被进一步分为二级子目,用六位数码表示。第六位数码表示二级子目在所属一级子目中的顺序号。没有设一级或二级子目的项目商品编码的第五位或第六位数码为0,如0501.00。(3)空序号:作为未列名商品的第五位或第六位数码用数字9表示,不代表它在该级子目中的实际序位,其间的空序号是为在保留原有编码的情况下,适应日后增添新商品而设立。数字9被未列名零件占用时,数字8表示未列名整机。注意:A.类的划分不能在商品编码中体现。B.由于协调制度四年一度的修改,及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使用已删除的编码,所以从1996年版本开始,协调制度目录编码的连续性已被破坏,如15.18项目后是15.20而不是15.19(已删除);3823.1后是3823.7而不是3823.2(已删除)。空号仍然保留以便适应日后添加新商品。(4)项目条文四位数级货品名称:即项目条文,主要采用商品的名称、规格、成分、外观形态、加工程度或方式、功能及用途等形式限定商品对象。作用:明确商品范围。它是协调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居于优先使用的地位。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是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的逆作用,是依照商品归类原则,将商品归入协调制度分类目录的某-商品编码的操作。(5)子目条文五位和六位数级货品名称即子目条文,它是协调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在子目归类时,在各种归类依据中,处于最优先的使用地位。(二)类、章、子目的注释1.协调制度中的注释有三种:(1)位于类标题下的注释,简称类注。(2)位于章标下的注释,简称章注。(3)位于类注、章注或章标题下的为子目注释。2.注释设置的目的:(1)为限定协调制度中各类、章、项目和子目所属商品的准确范围;(2)简化项目和子目条文文字;(3)杜绝商品分类的交叉,保证商品归类的正确而设立的。3.注释主要单独或综合运用下列方式:(1)详列商品名称、允许加工方式等,限定项目或子目的商品范围。如第7章,章注二逐一列举了07.09、07.10、07.11及07.12各项目包括的蔬菜名称,从而限定了此处蔬菜的品种范围;第一类类注二详列了加工产品的手段,明确了允许商品加工的全部方式,起到了限定商品范围的作用。(2)例举典型商品名称或允许加工方式等,以便用类比的方法进行商品归类。如第49章的章注四列明49.01包括的商品,使归类时有了参照物。(3)用排他条款详列或例举不得归入本类、章、项目的商品名称,或不允许采用的加工方式等,杜绝商品误归类的产生。如第67章章注一详列不得归入该章的商品,第48章章注一(十五)例举了不能归入本章的第95、96章的商品玩具。(4)用定义形式明确商品法律归类时的含义。此定义常与传统商品定义不完全相同。如第52章子目注释对粗斜纹布的定义。(5)改变商品名称概念,扩大或缩小商品范围。如第5章章注四改变了马毛的概念,扩大了本目录中马毛的范围(6)解释类、章及项目和子目条文中使用的名词。如第十一类子目注释解释了十个子目中使用的名词。(7)阐述商品归类规定。如第十一类类注二,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商品的归类原则。注释适用范围: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依据,除另有说明,一般只限于使用的相应的类、章、项目及子目中。在解决项目与项目条文时同处于优先使用的地位。运用注释解决商品归类的优先顺序为:子目注释→章注→类注。三、《协调制度》的主要特点《协调制度》吸收、采纳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的长处,现已成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方便、促进了国际贸易活动。主要优点是:(一)完整性目录囊括了迄今为止,全球国际贸易全部分类列出的商品。同时还为将来的发展需求“为有余地”,包括目前还无法预计到的新产品,都能在各章的“其他”目中,归入合适的位置,使任何一种商品都不会被排斥在该目录范围之外。(二)系统性由于《协调制度》遵循了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的功能用途进行系统化的分类,从而达到了“便于理解、便于归类、便于查找、便于记忆”的效果。(三)通用性目录的通用性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商品分类目录,主要体现在:采用同一分类目录的国家的进出口商品相互之间具有可比性;既适合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合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适用于作为国际运输、保险、生产、贸易等部门的商品分类目录;由于《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缔约国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约束,使该目录的有效统一实施有了保证,成为可能。(四)准确性准确性是指《协调制度》目录所列税(品)目的概念非常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十分明了,无重复交叉之处。作为保证的措施是:目录的税(品)目条文都有非常清楚的表述;各条税(品)目的范围都非常清楚;归类总规则及类注、章注、子目注释都给出非常具体的说明;国际上有专门机构和专家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第二节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基本情况一、产生与发展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是编制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目的。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这两个分类目录品目号列在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完全一致,均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的。于1992年l月1日起实施。2002年又根据《协调制度》的新版,编制了新的2002年版的上述两个分类目录。目录的第一章至九十七章的前6位数码及其商品名称及《协调制度》完全一致,而第7、8两位数码则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编排的。二、商品号列的意义、编排规律及其表示方法“税号”与“品号”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号列,称为“税号”是为征税需要,在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号,称为“商品编号”,是为统计需要,在每项商品编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了一类商品,即第二十二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内含第九十八章和九十九章。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其基本结构与《协调制度》基本上是一致的。即依然是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及功能用途的不同进行类、章及子目编排的。目录的结构号列,即税(品)目号列编码的含义,如改良用山羊,编码为01042010,各数字含义如图4-1所示。编码:01042010―改良用山羊含义:章税(品)目5位数级子目6位数级子目7位数级子目8位数级子目图4-1编码数字的含义编码由8位数字构成,其中6位数为《协调制度》原有的编码(又称H.S子目),后两位子目号列为我国增加的编码(又称本国子目)。第三节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是指为提高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及时性,加速进出口货物顺畅通关,海关所采取的各项相关行政管理措施的总和。由于正确进行商品归类是海关执行国家关税政策、实施贸易管制措施和编制海关进出口统计的重要基础,因此,其在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又由于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诸多环节,因此要求相关人员,单位遵章守法,严格管理,认真负责,从严要求,确保商品归类的正确性。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依据(一)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包括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目录条文;3.海关总署公布下发的关于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包括总署的文件、归类决定、归类行政裁定、归类技术委员会决议以及总署转发的世界海关组织归类决定等;4.《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二)其他依据在进出口商品归类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将其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二、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申报要求商品归类申报是行政法规的要求。《关税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进行商品归类……等所需要的资料”。因此,商品归类申报不仅是法规的明确规定,还提出了如下相应的申报要求:(一)要如实申报。纳税义务人及报关人员如被发现有归类申报不实的情况,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要提供商品归类所需要的资料。报关人员应向海关详细提供归类所需要的货物的形态、性质、成分、加工程度、结构原理、功能、用途等技术指标和参数等。尤其要注意提供;1.农产品、未列名化工品等的成分和用途;2.材料性商品的成分和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