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章进出口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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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第九章进出口商品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的重要性•第二节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第三节检验机构•第四节检验证书•第五节检验标准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第一节商品检验的重要性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英国《1893货物买卖法》第34条-买方在卖方交货前应有合理的机会验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8条-买方须在可行的最短时间内验货。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第二节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一、在出口国检验——对买方不利•1、产地(工厂)检验•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二、在进口国检验——对卖方不利•1、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最常用)•1、货物须于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支付、承兑或议付时递交的单据之一;•2、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买方有权复验。复验证书如证明货物不符合同规定不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买方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或索赔。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离岸重量、到岸品质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第三节检验机构•商品检验机构名称各异:•公正行(AuthenticSurveyor)•宣誓衡量人(SwornMeasurer)•实验室(Laboratory)等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一、国际上商品检验机构的类型•(一)官方检验机构•(二)半官方检验机构•(三)非官方检验机构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一)官方检验机构•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署(APHIS)•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等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二)半官方检验机构•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三)非官方检验机构•英国劳氏公证行(Lloyd’sSurveyor)•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二、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设立的部级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专业检查机构•中国进出口检疫公司CCIC及其分公司,以民间第三者的地位,承办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业务。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一)法定检验•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的强制性检验。•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范围:•1.《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规定的商品。•《目录》是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列入《目录》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和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应实施卫生检验的进出口商品。•3.《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4.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舶和集装箱。•5.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6.列入《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内的危险品。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二)监督管理•商检机构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商检机构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国家商检部门可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三)公证鉴定•指商检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或受国外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的鉴定业务。其业务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和包装鉴定;货载衡量、车辆、船舶、集装箱等装运技术的检验;产地证明、价值证明等。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第四节检验证书•一、检验证书的种类品质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书产地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验残检验证书船舱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明货载衡量检验证书积货鉴定证书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二、检验证书的作用•1、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和买方提出异议与索赔的凭证;•2、作为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3、是买卖双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4、是明确责任归属、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5、是解决争议的依据;•6、是计算关税的依据;•7、是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第五节检验标准•一、国际上对标准的分类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二、我国对标准的分类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三、我国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标准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检验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检验标准检验;•未规定强制性标准的,按买卖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办理;凭样成交的,按样品检验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进口商品•首先采用生产国标准•没有生产国标准的,采用国际标准•以上两标准都没有的,采用进口国标准•出口商品•采用国家标准检验•无国家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无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无标准的,可参照同类商品的标准,或由国内生产部门与商检部分商定的标准进行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第六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一、意义•二、主要内容简介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第七节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等四个环节•(一)报验•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对于进出口商品向商检部门申报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并提供合同、信用证以及其它必要的资料。•(二)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及时派人员赴货物存放地点抽取检验样品。•(三)检验•商检机构工作的中心环节。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根据商品的检验项目对商品进行观察、分析和测试等。•(四)签发证书•对商品检验后,根据检验结果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出口商品的检验程序•1、商检机构受理报验。首先由报验人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并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正本等;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该批商品的报验;如发现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2、抽样。由商检机构派员主持进行,根据不同的货物形态,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报验人应提供存货地点情况,并配合商检人员做好抽样工作。•3、检验。检验部门可以使用从感宫到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各种技术手段,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的形式有商检自验、共同检验、驻厂检验和产地检验。•4、签发证书。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出口企业在取得检验证书或放行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进口商品的检验程序•根据进口商品登记规定,进口商品的检验分两大类。•一类是列入《种类表》和合同规定由我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用货或其代理接运部门立即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填写进口货物检验申请书,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资料和单证;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加附成交小样;申请残损鉴定的应提供残损单、或海事报告等有关单证。•检验机构接到报验后,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合格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此放行。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另一类是不属上一类的进口商品,由收货、用货或代理接运部门向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申报进口商品检验,自行检验或由商检机构检验,自行检验须在索赔期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商检机构,若检验不合格。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并出证,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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