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贸易条约、协定和组织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贸易条约与协定是国家间经济贸易往来的法律文件形式和法律依据之一.它已成为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属于国际贸易政策措施。一.贸易条约与协定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从国际法角度上,贸易条约和协定往往订入和遵守某些国际法通用的法律条款,如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等。(一)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它的基本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的待遇。换言之,即要求一切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样的待遇,不给予歧视待遇。它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它要求,各国无论大小贫富一律平等.最惠国待遇是世界各国之间进行正常贸易的基础,也是两国经济贸易往来的基本条件.在当今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普遍实行最惠国待遇的情况下,得不到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实际上处于被歧视的地位.最惠国待遇应当是平等的、相互的。但从历史上看,帝国主义国家同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所签订的贸易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往往是片面的、不平等的,即帝国主义国家要殖民地国家给予最惠国待遇,而殖民地国家则不能享有帝国主义宗主国提供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很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2)有关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转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和行政手续;(4)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5)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例外:指某些具体的经济和贸易事项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二)国民待遇原则: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外国与外国平等国民待遇:中外平等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一)贸易条约(这是指狭义的贸易条约)又称通商航海条约(TreatyofCommerceandNavigation)、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等,贸易条约是全面规定缔约国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条约.其内容比较广泛,常涉及到缔约国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各方面问题。大多属于大型综合性贸易条约.(二)贸易协定:贸易协定是指两个或几个国家之间调整它们相互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其特点是对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规定得比较具体,有效期一般较短,签订的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须经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三)贸易议定书贸易议定书大多是说明、补充、修改或限制已经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协议。(四)支付协定支付协定(PaymentAgreement)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书面协议。支付协定是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条件下,一种货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对一国所拥有的债权不能用来抵偿对第三国的债务,结算只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因此,就需要通过缔结支付协定的办法来解决两国间的债权和债务。(五)国际商品协定国际商品协定是指某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为了稳定该项商品价格和保证供销等目的所缔结的政府间的多边协定。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第二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或总协定。它是在美国策动下,由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正式生效的关于调整缔约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关贸总协定顾名思义只是一项“协定”,而不是一个组织,但事实上却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国际组织。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内容和原则(一)关贸总协定文本部分的内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文分为序言和四大部分,共计38条,另附若干附件和一份暂时适用议定书。(二)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原则:这个原则是通过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的。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是从双边互惠推广到多边互惠例如一缔约国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享受任何缔约国通过谈判达成的所有关税减让和其他贸易上的优惠待遇,这样,就从双边互惠推广到多边互惠。WTO成员与非WTO成员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差别自动的无条件的多边的不是自动的是双边的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总协定规定一缔约国只能通过关税来保护本国产品,而不应采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在实行关税保护方面,总协定要求缔约国之间应通过关税减让的谈判逐步降低关税。3,互惠贸易原则4,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5,公平贸易原则6,贸易救济原则:为了减少和防止因履行义务过程中的突发因素对成员国家经济发展造成的破坏作用,允许成员方采取例外和保障措施。7,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原则8,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原则9,透明度原则10,磋商调解原则效率:协商60天有效性——授权报复三、关贸总协定的演变特点及其作用(一)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的特点长期以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款是以多边贸易谈判(MultilateralTradeNegotiation)所达成的协议方式进行补充和修改的。因此,要搞清楚总协定的内容及其变化,还必须了解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的情况和一些重要的协议。在总协定主持下,从1947年到1979年底已完成了七轮多边贸易谈判。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正式发起了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这次谈判称为“乌拉圭回合”(UruguayRound)。这次谈判至1993年12月15日在日内瓦完成。1994年4月15日参加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方,草签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宣告正式结束。(二)总协定的作用1,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2,形成了国际贸易政策体系,成为贸易的交通规则3,缓和了缔约方之间的贸易摩擦和矛盾。4,对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关贸总协定将继续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形式存在,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定和协议的组成部分,继续作为国际货物贸易的重要法律准则。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是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于1995年1月1日建立,取代原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改变了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和非正式性的状况,根据其协定,建立起一整套的组织机构,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的正式国际经济组织。从法律地位上看,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国际法主体,其组织机构及有关人员,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无须再经瑞士政府授予。一、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及职能(一)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管辖范围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所制定的一整套国际贸易规则,适用于货物贸易。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体制,不仅包括已有的和经乌拉圭回合修订的货物贸易规则,而且还包括服务贸易的国际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投资规则,这一整套国际规则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投资措施等领域,表明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内容更为广泛。(三)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为:1,促进世界贸易组织目标的实现,监督和管理其统辖范围内的各项协议的贯彻实施;2,组织实施各项多边贸易协议,为各成员方提供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按一体化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主持解决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纠纷;3,按照有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负责定期审议各成员方的贸易制度和与贸易相关的国内经济政策;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规进行定期审评。5,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凝聚力和一致性,避免政策冲突。二、世贸组织的决策制度世界贸易组织承袭关贸总协定协商“一致同意”的决策方式,只有当无法达成共识时,再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一个成员方在部长会议及总理事会均拥有一票,。世贸组织对不同的问题,规定具体的通过票数如下:(1)解释和决议。对任何多边贸易协议的解释和决议,须经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2)修订。对有关条款的修订,须经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3)豁免。豁免某一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三、世贸组织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1,部长会议职能范围及其议事它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部长组成,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2,总理事会它是在部长会议下设立的一个机构,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行使部长会议的职权和世界贸易组织赋予的其他权力。负责监督各项协议和部长会议所作决定的贯彻执行。3,秘书处及总干事4,理事会及下属委员会5,纠纷解决和贸易政策机构6,四个隶属部长会议的委员会反思WTO:从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形成背景及发展历程来看,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范从一开始就是西方式的。西方学者把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归纳成“坚信自由贸易能够提高所有国家的福利”等等,这些建立在民族国家和自由市场前提下的原则和规范看似公平,实际上却给予了各成员国不同的行为空间,各国行使国家主权的力度和国家间相互依从的脆弱性都有明显差异。这仿佛是一个悖论:自由市场以平等为本质特征,而现实的世界市场却讽刺性地展现出等级秩序的格局。第四节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一、中国与关贸总协定(一)作为创始缔约方(1947—1949年)•1947.10.30,中国签署《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8.3.24,中国签署《国际贸易组织宪章》•1949.4-10月,中国参加GATT第二轮多边关税减让谈判(二)新中国成立后(1949一1981年)1950.5.5,台湾当局非法退出GATT1980.8.4,中国派代表投票选举GATT经社理事会国际贸易组织临时委员会的执行主席邓克尔(三)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多边谈判(1982—1986年)1982.9.中国提出申请,要求成为GATT观察员,获批准1982.11.24.首次列席第38届GATT缔约方大会,1983年12月15日,中国成为《多种纤维协定》的成员(四)中国“复关”的历程1、1986年提出了我国复关三原则是复关而不是重新加入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复关以关税减让为基础。2.贸易体制审议阶段(1986年7月一1989年5月)3.停顿阶段(1989年6月一1992年2月)4.实质性谈判阶段(1992年3月一1995年11月)结束了对中国贸易制度的审议开始转入关税、非关税、农产品和服务贸易的实质性谈判1994年12月20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十九次会议未能完成中国复关的实质性谈判二、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一)中国恢复与二十个缔约方就中国“入世”问题进行的非正式磋商(1995年3月---1996年3月)1996年3月,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举行了第一次正式会议。(二)中美元首互访促进谈判进程(1996年10月--1998年6月)1997.10.江泽民访问美国,双方发表联合,同意加紧关于市场准入的谈判1998.6.克林顿访华,没有达成任何书面协议,但他表态:美国支持中国加入WTO,而且会亲自提出一两个建议,以推动分歧的解决。(三)中美双边谈判真正进入实质性阶段,克林顿临阵退缩(1999年4月—1999年10月)1998年时,中美就农业问题即将达成共识,但克林顿在这关键环节仍不同意签订协议。(四)1999年11月,中美“马拉松”谈判结束(五)中欧谈判,2000年1月--5月(六)大局已定最后冲刺2001.6-11月2001.6.上海APEC贸易部长会上,中美就农业补贴问题终于达成共识。6月石广生访问欧盟,解决中欧保险遗留问题。2001.9.13.中国与墨西哥的双边谈判达成协议,意味着提出与中国进行双边谈判的三十七个WTO成员已全部与中国达成协议,所有双边障碍均已排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