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贸易政策研究从自由贸易到公平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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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美国贸易政策研究-从自由贸易到公平贸易姓名:韩霜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贸易学指导教师:张丽娟20090409美国贸易政策研究-从自由贸易到公平贸易作者:韩霜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10条)1.会议论文徐泉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之法律依据探究2007本文从美国宪政体制下贸易政策与贸易法律的制定,执行及审查机构的权力分配与运作出发,站在美国国内贸易法与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法、国会贸易立法与法院判例“造法”之关系角度,对美国商务部对NME(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国家,特别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之法律依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研究,一方面澄清对目前国内存在的与反补贴调查有关的;另一方面为美国对华适用反补贴法提出中肯的应对策略及对将来的发展趋势作出合理的预测提供理论基础。2.期刊论文彭传圣.PENGChuansheng美国外贸海运货量与货值分析-水运管理2007,29(7)根据美国公布的统计数据,分析美国及其贸易伙伴之间海运货量和货值的变化,特别是美国及其亚洲贸易伙伴之间海运货量和货值的变化状况,认为2006年美国对中国大陆的进出口海运货值增长水平在其10大贸易伙伴中是最高的.3.学位论文刘杨美国外贸失衡的成因、影响及外贸政策走势研究2008美国外贸自20世纪70年代出现逆差以来,长期处于失衡状态。经济结构、经济政策、对外直接投资、国际环境等因素是造成美国外贸失衡的主要原因。美国外贸失衡对美国经济、世界经济与贸易、中美贸易以及中国经济都产生了诸多影响,其中有利也有弊。面对严重的外贸失衡状况,美国政府对外贸政策进行了调整,从而使外贸失衡与外贸政策之间产生了相互影响、不可分割的关系,并使二战以后美国的外贸政策呈现出了不断发展演变的态势,未来美国外贸政策仍将随其外贸状况和经济实力的变化而呈现出新的走势。中国作为美国的第一大贸易逆差来源国,应该密切关注美国外贸政策的新走势,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4.期刊论文吴琼.李锦学从美国外贸战略的变迁看贸易政策的演变规律-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4,6(5)美国是世界贸易的主要推动者(majorplayer),进口和出口量在世界贸易中均位居前列,占有重要份额,对世界贸易的发展有积极贡献,同时美国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积极参与者,对WTO规则的诞生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美国整体经济实力强大,绝大多数国内产业和服务业在国际贸易中有较强的竞争力,是国际贸易中的最大获益者之一,因此在大多数领域美国是自由贸易的倡导者和推行者,但在若干领域美国行使的却是实足的保护主义措施,美国将其称为公平贸易.5.学位论文廖光军布林克曼的“动态比较优势”理论与美国的贸易政策趋势2002该文的写作正是以这一学说为理论框架来对当代美国的外贸政策加以考察,进而作出理性的归纳和判断.鉴于当代中国与美国的经济相互卷入如此之深,以至于我们根本不可能忽视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任何调整.也因此,这篇论文才有现实的意义.该文的方法论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即理论与实证相结合.写作中既重视该文理论框架的建立,同时又注重对美国的贸易政策和贸易活动的分析和归纳,从而使之抽象化,用以在现实中参考.该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的内容主要是介绍当代美国对外贸易的历史、现状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第二章是有关美国外贸政策调整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从而指出其外贸政策调整的必然性.第三章是该文的理论支撑点.该章对布林克曼的动态比较优势理论及其提出进行了全面的介绍.第四章对动态比较优势理论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进行了对比研究,从而指出不同理论对美国外贸政策影响的异同.第五章分析了动态比较优势理论对当代美国外贸政策的批评和建议.第六章是有关美国未来的贸易政策走向,并指出动态比较优势理论对于我们认识当代美国外贸政策本质特性的帮助,以及给予中国外贸政策乃至整个经济建设的启示.6.期刊论文彭传圣.PengChuanshen2007年美国外贸海运集装箱分析-港口经济2008,(12)美国既是全球经济和国际贸易最发达的国家,也是海运强国.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与美国间的贸易持续高速发展,促进了两国间集装箱海运量的高速增长.本文根据美国联邦政府相关部门2008年公布的数据,分析美国外贸与海运集装箱量的发展变化,特别介绍美中之间贸易与海运集装箱量的发展变化情况.7.学位论文王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研究2008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是美国完成国际贸易诉讼司法审查的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它从美国总评估局、美国海关法院脱身而来,一路走过,在它27个成长的春秋里,为美国的国际贸易诉讼司法审查立下了大功。它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充分发挥了美国国际贸易中司法审查公断人的作用,在反倾销及反补贴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这种作用犹如双刃剑悬于美国行政机关的头顶,迫使并监督它们依法行事,一旦越轨将给予相应的制裁,从而达到限制它们的自由裁量权权和不作为的目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是美国国会立法组建的司法机构,肩负着美国国会的立法意图与政治抱负以及美国的国家理想,因此,它很自然地为了美国国家的利益去行使自己的司法职权,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利时的效率、自由裁量权、美国国家利益、美国国内利益等等,所以,它又犹如美国行政机关的护身之甲,保护其不受不必要的干扰,确保美国外贸法律的顺利推行与实施,为美国的外贸经济发展和繁荣保驾护航。本文通过对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概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行使司法审判时所遵循的原则,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诉讼规则的特殊性,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与WTO司法审查机制的关系,研究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现实意义等几方面内容的深入剖析,让我们对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状况有了大致的了解,知道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相关特点和规律,从而使得我们能够以一种更加积极的心态对待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司法审查机制,同时,也让我们充分认识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优势,并在此比较之下,发现我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机制的不足,据此提出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于我国的启示,最终希望中国能够建构自己的国际贸易法院,以适应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和中国的大国形象。8.期刊论文刘建党.杨秋荣美国外贸政策的演变轨迹及启示-经济研究导刊2009,(5)二战以来,美国外贸政策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自由贸易阶段、调整阶段和多元化阶段.外贸政策的持续转变,实质上反映了美国经济实力与国家竞争力相对下降的客观事实.作为新兴经济体,中国要防止被全球化,灵活运用多种方法来化解外贸纠纷.9.学位论文陈文波337条款研究2005337条款诞生的背景是美国经济大萧条的30年代初,又称为“不公平贸易作法”条款,针对美国法院无权管辖的外国人从事的不公平贸易竞争行为,为美国产业提供行政救济手段。该条款本意是保护国内产业利益,帮助美国经济从经济大萧条中恢复元气。与其它美国对外贸易法条款一样,337条款基于为美国国家利益服务这一根本目的,经历了从二战结束初期至70年代初的“落寞”,到《1974年贸易法》的“复兴”,再到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强化”,以及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的“繁盛”。它的发展演化轨迹勾画出美国从贸易自由主义走向贸易保护主义这一进程;而这一进程充分表现了美国从上个世纪中期在世界经济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走向受到来自欧洲,日本,新兴工业化国家以及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严峻挑战的历史发展轨迹。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极为迅速,对外贸易也大幅度增长,美国已成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我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对美国国内竞争对手形成巨大的威胁,美国的厂商会想方设法利用“337条款”投诉中国企业,以期阻挡中国产品进入市场从而保护自己的市场利益。2004年仅仅一年,我国企业遭受“337条款”调查达到11起,我国已成为该调查第一大受害国。然而,由于337条款调查本身复杂的程序机制及实体规定,国内企业遭受该调查时往往不知所措,而高额的诉讼费用也让它们望而却步,但是不应诉可能遭受的损失更大,因为337条款规定,如果调查结果表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即使被控方不到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做出缺席判决,从而发出“禁止进口命令”。基于该条款对我国企业的巨大威胁,本文从介绍该条款的内容入手,深入分析了该条款中所含具体技术问题,并将讨论的重点放在该条款与WTO规则的冲突问题上。一方面希望这些理论分析有助于国内企业应诉答辩,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加强与其他WTO缔约方合作,抵制337条款这一具有单边制裁性质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提供理论支持。第一章为导言部分,即选题的意义和写作的思路与方法。本文对337条款的研究主要围绕其所蕴含的美国外贸法精神实质和其体现的美国贸易政策。指出,337条款基于维护美国国家利益这一根本目的,时至今日,它以保护美国国内产业为名,演变成了具有单边制裁措施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所以,本文着力点在于分析该条款与WTO规则之间的冲突,在分析过程中,我使用了综合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法律解释方法。第二章是对337条款的内容介绍,即337条款的调查程序及其救济方式。337条款调查机制也充分体现了美国外贸法中的另两大特点,即复杂的程序设计及多方利益的平衡。它的救济措施是一种行政救济,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主要有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停止命令,以及控诉者在ITC做出决定之前,如果能证明如果不及时对侵权产品实施禁止进口,将会立即产生相当程度的损害,ITC可以发出上述三种救济措施的临时命令以尽可能降低受害者损失。第三章分析了337条款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要件。由于337条款所称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其内涵和外延都不确定,这导致了立法上的模糊。1988年法规定,不公平的做法应具备下述条件:制定法上的有效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注册商标、版权和掩膜作品),该知识产权被侵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产业已经建立或正在建立之中。从如上规定可以看出,337条款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并且由于该类案件只需证明相关产业的存在而无须证明造成损害事实,无疑对美国国内原告是一种有效的、威力强大的保护措施。关于337条款的适用要件,由于337条款并没有提供一个法定的,可以采信的损害具体衡量标准,所以,是否造成损害,完全要依靠ITC以往对各个案的判决来决定。对于专利案件而言,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对337条款修正之前,必须证明损害的存在,否则不得主张适用。但是80年代中期两个案例的出现,使得国会认为337条款的损害要件过于严格,所以,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明损害事实要件删除,这一修订显示了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对控诉者而言,大大节省了其控诉所需支出额费用,因为在未修改前的337条款知识产权案件中,控诉者需花费相当大的开支来证明相关美国产业受到损害。对ITC而言,这一修改也有利于提高337条款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效率,从而有助于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发挥更大的威力。第四章立足于337条款引起的争端。从337条款性质的争论入手,我援引了1981年和1988年两大337条款争议案件以及GATT专家组据此做出的结论。尽管1989年专家组依据1988年欧盟控告337条款违反GATT义务所做的报告,对337条款争议的焦点,即该条款是否违反WTO第3条(4)款国民待遇原则以及第20条(d)项有了定性的结论,但是美国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中对337条款作了进一步修订,并且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的Trips协议生效以后,337条款是否违反该协议相关内容,目前国内尚没有深入细致的探讨,所以,在本章中借助于DSU关于WTO规则解释标准,对337条款修订后的相关内容与受到争议的WTO规则一一对应分析,探讨其是否仍然存在冲突。对1994年第3个修订内容,即允许被诉人提起反诉,但是被诉人应立即向美国联邦区法院提交移送通知,由法院对反诉进行审理。指出,反诉程序条款与并行程序条款变得相互矛盾,被诉方提起反诉,将立即使自己再次同时面临两个诉讼,这样,所谓并行程序中的中止条款变得毫无意义。因此,该修订并没有实际效果。关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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