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政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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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有关的观点辨析:论点1:中国(或者墨西哥)的工资远远低于美国的工资水平,因此中国产品对美国的竞争是不公平的,将损害美国的利益,这样的竞争将减少美国工人的工资,导致美国工人生活水准的降低.国际贸易有关的观点辨析:论点2:发展中国家的劳动生产率较低,产业缺乏竞争力,无法与发达国家竞争,因此自由贸易不但不会使发展中国家获益,反而是有害的。国际贸易有关的观点辨析:论点3:中国出口鞋子、玩具和纺织品等低附加值的产品给美国,并从美国进口飞机等高附加值的产品。用低附加值的产品来换取高附加值产品的贸易是不公平的贸易,是划不来的交易,好处都让美国人拿去了。保护贸易政策:各国政府基于本国利益上的考虑,对对外贸易活动所采取的干预的政策措施。与自由贸易政策相反。一、保护幼稚产业论所谓幼稚产业(infantindustry)是指,处于成长阶段尚未成熟、但具有潜在优势的产业。核心思想:如果贸易保护的长期利益可以弥补短期的损失,则进行保护是有利可图的。仅对有前途工业实行保护只是暂时保护,不是长期保护手段:关税短期消费者会受损,但长期受益保护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二国际收支论国际收支论(Balance-of-paymentArgument)主张以关税、配额等贸易保护措施限制进口,减少外汇支出,以达到迅速、有效改善国际收支的目的。国际收支论作为临时性的紧急措施,能使一国的国际收支逆差状况暂时改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时求助于关税以减少其逆差。但该论点忽略了国际收支状况是进口与出口(或外汇流出与流人)差额的事实,仅减少进口(或外汇流出)并不能保证国际收支一定获得改善。因此,改善国际收支的更为有效的办法应是改善经济结构、提高要素生产力,以增强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出口增加,吸引外汇流人。三贸易条件论贸易条件论(terms-of-tradeargument)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一国通过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和限制出口等措施,可达到改善贸易条件、提高福利水平的目的。在一国具备大国贸易条件时,以关税限制进口,可使进口品的国际价格下跌;限制出口,可使出口品的国际价格上升,因而以同样数量的出口品可换回更多的进口品,使贸易条件得到改善,社会福利水平得以提高。但是,若外国采取报复手段,本国的贸易条件不仅无法改善,反而可能恶化。因此,以限制贸易来改善贸易条件并非良策,积极的办法应是促进进口替代部门的成长,改善贸易条件。四政府收入论政府收入论(GovernmentRevenueArgument)又称关税收入论(TariffRevenueArgument)或幼稚政府论(Infant-governmentArgument)。该论点认为,新独立或发展中国家因其他税源缺乏或无法征得足够的税入,以征收简单、易行的关税作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可部分解决政府提供诸如卫生、教育、治安、水利和国防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所需开支。通过关税来增加政府收入,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行为,是政府实行贸易保护的动力之一。但是,以增加收入为目的的关税往往导致资源配置严重扭曲,所以,以健全的税制来促进经济增长,才是政府收入的长期可靠来源。五公平贸易论公平贸易论(Fair-tradeArgument)认为,国际贸易中倾销、补贴等做法破坏了公平贸易这一国际贸易规则,因而必须以反倾销税、反贴补税等保护手段来抵制,以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该论点在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许多国家的贸易立法中被采用。当贸易对手国对出口产品进行补贴,或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行倾销,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而使一国遭受不利影响时,采取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等措施来抵消不公平贸易的影响是正当的。但在实践中,维护公平贸易论常常被滥用。六保护就业论保护就业论(Employment-protectionArgument)者认为,保护关税或配额的实施,可减少进口,增加国内有效需求,从而使生产扩张,本国就业和收入水平因而提高。这一论点对短期内缓和失业压力有一定意义。但是,保护并非解决失业问题的最佳途径。首先,它不一定十分有效。其次,其他国家的报复,使关税等保护措施所获得的就业和收入提高无法长久维持。再次,保护措施的长期效果并不能增加就业。七国家安全论国家安全论(NationalSecurityArgument)者主张,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如农业)和有关军用国防需要的产业,国家应以关税、补贴等手段加以保护,使其达到自给自足的目标,以摆脱对外国的依赖,加强国防力量,维护国家安全。这种论点的基本思想是主张限制进口,以保持独立自主的经济。但这种基于政治与军事而非经济因素的考虑,将导致本国资源配置的扭曲和产品价格的提高。而且,保护有关国防的一些重要产业免受国际竞争的威胁,会妨碍创新,从长远看,国防力量将因缺乏创新而受削弱。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关税(customsduty;tariff)是指进出口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本国进出口商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是国家税收的一种。与其他税种相比,关税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关税的征收对象是进出境的商品;第二,关税具有涉外性,是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征收关税的作用:一是增加本国财政收入;二是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国内市场。其中以前者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称为财政关税(revenuetariff),以后者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称为保护关税(protectivetariff)。还有一种是收入再分配关税,如针对进口奢侈品征收的关税。第一节关税按征收对象或商品流向: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进口税(ImportDuty)是指进口商品进入一国关境或从自由港、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进入国内市场时,由该国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一种关税。进口税又称正常关税(NormalTariff)或进口正税。•进口税是保护关税的主要手段。出口税出口税出口税(ExportDuty)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在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征税目的:第一,增加财政收入。第二,为了保证本国的生产,对出口的原料征税,以保障国内生产的需要和增加国外商品的生产成本,从而加强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第三,为保障本国市场的供应,对某些本国生产不足而又需求较大的生活必需品征税,以抑制价格上涨。第四,控制和调节某些商品的出口流量,防止盲目出口,以保持在国外市场上的有利价格。第五,为了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逃避或减少在所在国的纳税,向跨国公司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出口税,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过境税过境税(TransitDuty)又称通过税或转口税,是一国海关对通过其关境再转运第三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征税目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是指进口国海关对进口的外国商品在征收进口正税之外,出于某种特定目的而额外加征的关税。又称特别关税,是一种临时性的特定措施。•征税目的: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产品低价倾销;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进口附加税反倾销税是对实行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临时性进口附加税。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倾销是指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的行为。确定正常价格有三种方法:①采用国内价格,②采用第三国价格,即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③采用构成价格,即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征收反倾销税有三个必要条件:①倾销存在;②倾销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③倾销进口商品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补贴税又称反津贴税、抵消税或补偿税,是指进口国为了抵消某种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接受的直接或间接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价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贴补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其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进口附加税紧急关税(EmergencyTariff)是为消除外国商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进口附加税惩罚关税(PenaltyTariff)是指出口国某商品违反了与进口国之间的协议,或者未按进口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时,由进口国海关向该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报复关税是指一国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商品、船舶、企业、投资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公正待遇,对从该国进口的商品所课征的进口附加税。进口税税率普通税率如果进口国未与该进口商品的来源国签订任何关税互惠贸易条约,则对该进口商品按普通税率征税。普通税率是最高税率,一般比优惠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更高。普通税率不是被普遍实施的税率。最惠国税率是对签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国家实行的税率,凡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的主要内容是关税待遇。最惠国税率是互惠的且比普通税率低。这种税率实际上是普遍实施的税率。但并非是最低税率。按差别待遇和特定实施情况:普通税、最惠国税、特惠税、普惠制关税进口税税率普惠制税率这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优惠税率。它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实行减税或免税,通常按最惠国税率的一定百分比征收,并且不是互惠的,而是单向的。因此,享受普惠制待遇往往能促进出口。特惠税(PreferentialDuty)又称优惠税,是对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特惠税最早开始于宗主国与其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的贸易。目前仍在起作用且最有影响的是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税。普遍优惠制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GSP)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遍性是指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非歧视性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性即非对等性,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待遇。普遍优惠制目的是通过给惠国对受惠国的受惠商品给予减、免关税优惠待遇,使发展中的受惠国增加出口收益,促进其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加速国民经济的增长。普惠制方案给惠产品范围受惠国家和地区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给惠方案有效期例外条款、预定限额、毕业条款按关税的征收方法分为从量税从量税(specificduty)是以进口货物的重量、数量、长度、容量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中,重量单位是最常用的从量税计量单位。计算公式:从量税税额=货物计量单位数×从量税率完全采用从量税的发达国家:瑞士从价税从价税(AdvaloremDuty)是以货物价格作为征收标准的关税。从价税的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值。计算公式:从价税税额=进口货物总值×从价税率完税价格,是指经海关审定的作为计征关税依据的货物价格,货物按此价格照章征税。三种:出口国离岸价(F.O.B.)、进口国到岸价(C.I.F.)和进口国的官方价格。单一使用从价税的国家:阿尔及利亚,埃及,巴西,墨西哥,中国2005年,对31种纺织品采取从量税方式,分别是0.2-0.3元/件(套、条)或是0.5元/千克。混合税混合税(MixedDuty)是在税则的同一税目中订有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税率,征税时混合使用两种税率计征。混合税又可分为复合税和选择税两种。使用混合税国家: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印度、巴拿马第二节非关税壁垒特点灵活性有效性隐蔽性歧视性非关税壁垒(Non-tariffBarriers,NTBs)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它和关税壁垒一起充当政府干预贸易的政策工具。一进口配额制进口配额(ImportQuotas)又称进口限额,是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进口的某些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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