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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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案例贸易术语案例一、选择贸易术语不当险遭风险案(FOB)二、真假CIF合同争议案三、改变CIF性质进口合同落空案四、使用D组术语忽视细节致损案例五、EXW合同买方未及时提货致损案六、对美国FOBVessel含义理解不透致损案七、采用CIF进口大宗商品不慎受损案案例分析-选择贸易术语不当险遭风险案某年3月,A(卖方)与B(买方)签订了以FOB术语成交的2000吨甜菜籽销售合同,装运期不迟于8月20日。A方于15日将货物运到港口。码头工人16日下午开始作业装船(当天未装完),17日上午由于第九号台风影响,装卸工人作业时,突降阵雨,持续5分钟左右。由于来不及关闭舱盖和采取其它防雨措施,使得108吨货物全部淋湿。当时A、B都在现场,考虑到运输途中淋湿部分可能霉变。在没有考虑由谁承担风险情况下,将淋湿部分全部扒舱,19日全部装船完毕。案例分析-选择贸易术语不当险遭风险案A方认为此108吨货在下雨时,已越过船舷,奉献已经转移给买方,货损由买方承担。但买方和船方均认为只收到1892吨货物,拒不签发2000吨货物的提单。A方几经交涉,毫无结果。此时船已抵达目的港,无法提货,且货轮滞港费用极大。考虑此种情况B公司电告船方签发2000吨货物提单。问题:1、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何划分?2、此案例中采用FAS比FOB优点在哪里?案例分析-真假CIF合同争议案某年H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出口轻工产品的CIF合同。合同中订立两项特殊条款(1)当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至英国某港口,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H公司则保证运载船只不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撤销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则须将所收货款如是退回D公司。合同签订后,H公司在清理合同过程中对该合同CIF性质发生异议。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虽然订有两项特殊条件,但仍属CIF合同;另一种意见相反。请问:你支持哪一种意见,原因是为什么?案例分析-真假CIF合同争议案解释:该合同已经不是CIF合同,可以从以下看出:1、D公司把实际交货作为付款条件2、风险转移从起运港扩展到目的港3、改变CIF凭单据付款的性质结论:当签订CIF合同加定某些限制条款时,要考虑是否扩大卖方风险和变更合同性质;如因需要接受这些条款时,也不能误认为它就是CIF合同并按此履行义务,以免因附加条件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损失。案例分析-改变CIF性质进口合同落空案某年11月,中国上海A公司经意大利一华侨介绍,欲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进口尿素合同。谈判一开始较为顺利,很快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买方向卖方购买尿素20万吨,单价$169/吨CIF上海,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考虑到我国某公司曾采用CIF术语进口尿素上当受骗,造成货款两空的重大经济损失,买方在商谈商检验货时提出下列条款:“货到目的港经中国商检局检验合格后付款,该检验在货到港后20天内完成。”卖方已该条款违反CIF的国际惯例为由拒绝买方的提议。至此,双方互不相让,谈判进入僵局。案例分析-改变CIF性质进口合同案经过4个多月的协商,双方就商检达成以下协议:“买方在货到上海自由贸易区经中国商检局检验合格后付款,但检验必须在货到7天内完成。”合同签订后,双方进入履约阶段,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出信用证。但卖方已各种理由延迟交货,致使信用证到期作废。请问:1、此合同是否是CIF合同,为什么?2、你对我方采取手段作何评价?案例分析-使用D组术语忽视细节致损案例我国某进口公司进口一批机械设备,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使用DES贸易术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某年12月15日交货,开证行凭货到目的地检验合格后,双方会签的货物交接凭证付款。我方在11月上旬货物起运,但由于海上风浪过大,12月18日才到达目的港。买方要求降价,经过我方努力争取,对方才未予追究。卸货后,买方派人检验设备,声称设备不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拒绝在货物交接凭证上签字,经过我方艰难交涉,并降价5%,买方才签字。我方蒙受了不小的损失。请问:使用DES术语应注意哪些问题?案例分析-EXW合同买方未及时提货致损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衬衫3000打合同。合同规定$15/打EXW杭州,8月15日之前交货,支付方式为B公司验货合格后电汇。在得知货物备妥后,B公司代表于8月10日飞抵杭州并在A公司陪同下到萧山C厂验货。11日该批货物验收合格,该代表向B公司发出传真,称货已验收,A公司收到货物汇款后即可提供商业发票和其他出口单证。12日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货款$45000,将全部有关票据和单证交给B方代表。这时,该代表向A公司提出货物暂放在C厂,等其与上海货运公司联系集装箱和出口报关事宜妥当后便来工厂提货。案例分析-EXW合同买方未及时提货致损案A公司当即与C厂联系。C厂同意将货物予以单独存放,随时可供提取。13日B公司代表通知,将于14日上午安排集装箱到C工厂仓库装货。不料在14日凌晨C厂因隔壁一家化工厂爆炸突遭火灾,全部厂房和物资化为乌有。B公司得知后要求A公司退还货款,理由C工厂并未开具货物出厂证,货物所有权仍在A公司,因此货物焚毁应由A公司负责。请问1、A公司是否应该退还货款,为什么?2、从上述案例中得出我们采用EXW术语交货应注意哪些问题?案例分析-EXW合同买方未及时提货致损案答案:1、A已在合同规定日期和指定交货地点将符合B要求得货物交付给了B公司,根据《通则2000》对EXW术语的解释买方在工厂点收货物后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B的要求是不合理的,A有权拒绝。2、买方应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卖方及时开具货物出厂证明交给买方;应事先规定货物寄存或暂放风险负担问题。案例分析-对美国FOBVessel含义理解不透致损案某年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钢材200吨,每吨按90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成交,支付方式是即期信用证并与2月28日到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金备用。否则,有关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回电指出:“按《通则2000》FOBVessel,应该卖方承担有关的出口捐税和签证费用”案例分析-对美国FOBVessel含义理解不透致损案美方又回电称:“成交时候未明确规定按《通则2000》办理,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规定,前电所述的费用应由进口方承担,我方谦难按《通则2000》办理”。最后,由于我方急需这批钢材投产,只好多支付了1万美金。案例给我启示:1、订立合同时,应明确采用《通则2000》2、应当注意《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和《通则2000》对FOB解释的重要区别《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1919年美国的九个商业团体制订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1941年对它进行了修订,改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该修正本在美国及美洲一些国家有较大的影响。该修正本共对六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其中FOB术语又分为六种。第一至第四种均属于在内陆某一指定地点交货价,第五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价,第六种为在进口国内陆某一指定地点交货价。修正原因就在于美国对FOB(FreeonBoard)的理解。BOARD可指任意的板(卡车、火车、轮船等运载工具的板)。与美国成交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即如何把美国的FOB转换成我们所熟知的INCOTERMS2000的FOB。1、应在FOB后加上“Vessel”字样,如“FOBVessel纽约”。2、加上“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出口费用”的文字。案例分析-采用CIF进口大宗商品不慎受损案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贸易公司(买方)以CIF签订1万吨钢材买卖合同,支付方式为信用证,交货期为7月20日。我方及时开出信用证,SKG也在7月20日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此后不久,SKG以传真通知我公司:“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与另外发给厦门某公司的2000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我公司当即回复,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们的货物后再驶向厦门。SKG复传真说,该船将先靠黄埔港。不料,该船实际上先靠厦门港,并在那里停留了一个多月后,才驶向黄埔港。此时,人民币与美元汇率发生大幅波动。其结果是我公司不但得不到预期利润8万美金,反而亏损了2万美金,共计损失10万美金。案例分析-采用CIF进口大宗商品不慎受损案于是,我公司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情况下,以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货物抵达黄埔港后,我方认为违反其“先靠黄埔港”的承诺,而且由于汇率变化,此票货物已经无利可图。于是我公司拒收货物。由于我公司拒收,直接导致SKG为将该货物专卖,产生4万美金的额外费用。SKG公司据此向我方进行索赔。请问:1、SKG公司损失应该由谁负担,为什么?2、我公司可以向船方索赔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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