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姚新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仲裁员版权所有2目录案例一:FOB条件下提单的“托运人”是谁案例二:FOB与CFR条件下的运费承担者案例三:CIF改变为FOB的风险案例四:CIF条件下卖方的义务案例五: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案例六:EXW术语下风险是否提前转移争议案例七:FOB与CIF条件下的可保利益案例八:EXW术语的风险(出口商放弃运输权)案例九:FOB出口条件下的无单放货(1)案例十:FOB合同下的无单放货案(2)3案例十一:贸易术语、保函、保险责任综合案例案例十二:FOB下承运人能否向托运人追索到付运费?案例十三:CIF术语下托运人的货物索赔权案例十四:FOB术语下货代应将提单交给谁?案例十五:CIF条件下信用证修改纠纷案4案例分析案例一FOB条件下提单的“托运人”是谁某年3月,中国某公司(下称M公司,出口商)与新加坡T公司(进口商,中间商)签订了出口散装货物的买卖合同,贸易条件为FOB。5月10日,M公司收到经T公司申请,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要求,M公司装运货物后,在代表该批货物的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栏内填写T公司的名称。55月21日,中方M公司将货物交给了某远洋运输公司所属的H轮承运,并请求某外轮代理公司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了T公司的名称。装船完毕后,外代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并载明托运人为T公司,“收货人”为“ToOrder”(凭指示)。当载货船舶H轮将货物运抵目的港悉尼后,几天不见提单持有人前往码头提货,当地港务当局也不准许该批货物进入仓库。因此,承运人按提单“托运人”T公司的声明,将该批货物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直接交给了收货人。6中方M公司在装运完毕取得清洁提单,并在该提单上背书后向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在其背书上打了“×”退回M公司。因此,中方M公司无法获得T公司应付的货款。于是,中方M公司持正本提单向远洋运输公司和外代公司以“无单放货”为理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远洋运输公司和外代公司则认为,M公司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提单,其“托运人”为T公司,而非M公司,提单未经托运人T公司背书,M公司不能证明其具有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M公司与7远洋公司和外代公司不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M公司不能向远洋运输公司和外代公司主张权利。试分析上述案例。(提示:从出口商M公司、进口商T公司、承运人及实际收货人分析,他们是否有过错?今后出口商应采取何种措施加以避免?)8出口商(托运人)进口商(托运人)买卖合同承运人(船公司)承运人(船公司)≈≈≈≈≈签发B/LCIF:订立C/PFOB:FOB:或交货订立C/P通知提货(出口国)(船舶航向)(进口国)议付行(出口国)开证行(进口国)实际收货人交单B/L寄送单据(B/L)偿付货款付款赎单提示9附:提单背书必须连续,否则不能转让提单若为指示提单,则只要经背书可以转让。1.若提单是“托运人”指示提单(toOrderofShipper),则应以托运人为第一背书人;2.若提单是记名指示提单(××Order),或选择指示提单(××或Order),则第一背书人应是提单中指名的指示人(××);3.若提单是空白指示提单(Toorder),则第一背书人应是提单中的托运人。4.采用空白背书形式时,只要第一背书人正确,则证明背书是连续的,提单即可转让。10案例二FOB与CFR条件下的运费承担者中国内地某出口公司以FOB上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开来信用证条件为FOB上海,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出口商应如何处理?11一要求出口商在B/L中表明“FrightPrepaid”≈≈≈FOB≈≈≈CFR≈≈≈◎◎◎上海香港釜山(港商到付运费)(港商预付运费)12评析要点:港商为了简化向韩国交货的手续,或者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商,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则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1)港商将运费汇交大陆出口商;(2)在信用证中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的条款;(3)港商将运费先支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出口商可照办。13案例三CIF改变为FOB的风险中国出口商拟向香港出口一批货物,出口商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CIFHongKong。香港客商回电同意出口商价格,但要求出口商贸易术语改为FOBHongKong,即要求USD80/MTFOBHongKong。请依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分析出口商可否无条件接受?14CIFH.K.(目的港)FOBH.K.(装货港)(装货港:上海)(装货港:香港)≈≈≈≈≈≈≈≈◎◎◎上海香港(国外港口)15评析要点:出口商不能无条件接受。港商将CIFHK(目的港)改为FOBHK(起运港),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转口贸易。上述贸易术语的改变,看似同样将货物运至香港,但实际本质不同:1.交货地点改变:由CIFHK变为FOBHK,出口商的交货地点由大陆港口(CIF)变为香港。本来在CIF之下,出口商在大陆港口交货即可,若改为FOBHK,出口商则须在香港港口交货。162.风险划分界限改变:由CIFHK改为FOBHK,实际上由在大陆起运港越过船舷延伸到在香港越过二程船的船舷,出口商的风险大大增加。3.费用划分界限改变:在CIFHK之下,出口商只承担到香港的正常运费,改为FOBHK,则到香港的所有费用(特别是运输途中的额外费用,可能的装船费用),费用大大增加。若改为FOB大陆港口则可接受,或FOBHK,但上述风险和费用由港方承担。17案例四CIF条件下卖方的义务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贸易公司(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一万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中国买方公司及时向对方开出信用证。SKG公司也在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此后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买方:“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与另外发给厦门的2万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18买方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SKG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们的货后再驶往厦门。SKG公司复传真:该船将先靠黄埔港。不料,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并且在那里停留了差不多一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在此期间,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变动,中国买方需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足够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其结果使得买方不仅得不到预期利润8万美元,而且还要赔2万美元,共计损失10万美元。19于是中国买方在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的港黄埔港之后,买方认为对方违反其“先靠黄埔港”的承诺,而且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即使买方接受该货物亦无利可图,于是买方拒收该批货物。由于买方的拒收,直接导致SKG公司所派的船不能按时卸货,对方不得不支付滞期费4万美元,并将货物售给另一买方。SKG公司认为CIF合同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他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20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并非SKG公司所能控制,系船方所为。因此,他们认为中国买方没有理由拒收货物,并要求买方赔偿其滞期费损失。中国买方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而拒赔。于是SKG公司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试分析仲裁庭应如何仲裁。21评析要点:仲裁庭决议1.卖方SKG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合同货物装上船,并向议付银行提交了装运单据。为此,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2.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没有义务,也无法保证载货船舶何时抵达何港或先靠何港。除非卖方作了明确的承诺,它不应对此承担责任。22本案卖方SKG公司告诉买方黄山公司载货船舶将先靠黄埔港并不构成卖方的正式承诺。因此,它对船舶先靠厦门这一事实不承担责任。3.买方以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发生变动为由拒绝收货,违反国际贸易惯例。货币兑换比率变动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4.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仲裁庭决定买方应赔偿卖方4万美元滞期费损失和利息。5.本案仲裁费2000美元由买方承担。(买方可否向承运人索赔?)23教训:1.进口贸易应慎用CIF条件(特别是大宗货物进口)。2.贸易合同变更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且应以书面形式确认。3.贸易商应懂得国际运输惯例知识。4.事先采取风险防范措施。24案例五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一份CPT合同,A公司出口3000吨小麦给B公司(买方)。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5000吨散装小麦装到火车上,其中的3000吨属于卖给B公司的小麦。货抵目的地后,由货运公司负责分拨。A公司装货后及时发了装运通知给B公司。由于承载火车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物恰巧损失了3000吨,其余2000吨安全运抵目的地。买方要求卖方交货,卖方宣称卖给B公司的3000吨小麦25已全部灭失,而且按CPT合同,货物风险已在装运地交至火车上时即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请根据INCOTERMS,分析A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评析要点:本案中,卖方A公司的观点不正确,卖方A公司仍应对买方B公司负责交货。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关于货物特定化的问题。26货物特定化: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应将交给买方的货物清楚地确定为供贸易合同之用(俗称打“唛头”)。这是买卖双方转移风险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越过风险转移界限,货物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27案例六EXW术语下风险是否提前转移争议1.中国卖方与国外买方签订了一份以EXW为条件的散装粮食合同,双方约定9月底买方派代理到卖方所在地仓库提货。但直到9月30日买方代理也未前来提货。在中国国庆节期间,卖方仓库人员疏于管理,导致仓库失火,该仓库的散装粮食绝大部分受损。国庆节之后,国外买方代理前来提货,中国卖方声称,由于买方未按时提货28属于违约行为,加之所交货物已经灭失,货物风险已提前转移给了买方,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根据INCOTERMS2000,试分析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2930NOS.24/50DUBAI445060G.125KGSN.100KGST.25KGSMADEINCHINAA31案例七FOB与CIF条件下的可保利益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损10%。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之后,卖方又请求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但同样道保险公司拒绝。32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无拒赔的权利?为什么?该案例有何启示?若贸易条件为CIF,情况又会如何?33(仓库)(仓库)仓-仓(CIF保险责任起讫)··█10%出口国进口国≈≈≈≈≈FOB(CIF)船—仓(FOB保险责任起讫)(卖方)(买方)34评析要点按本案的情况,保险公司无论对卖方还是买方均有权拒赔。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的人,必须是①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②必须对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③损失属承保责任范围。三者缺一不可。拥有可保利益的条件(略)。35案例八EXW术语的风险(出口商放弃运输权)深圳某公司与意大利一家进口商签订一笔出口合同,进口商主动提出使用EXW贸易术语,由深圳一家境外货代公司替进口商办理一切进出口手续,并上门提货。合同约定使用托收方式结算货款,并预付15%的货款。合同签订后,进口商按约支付了15%的货款,但提货后,不再支付剩余的85%货款。试分析这笔交易症结所在?36提示:出口商因没有货运单据而无法控制货权。因托收为商业信用也无法保证按期收汇。37出口商境内外代货代提单国内货代货代提单(托运人:外代)≈≈≈≈◎◎深圳(国外港口)(托运人:出口商)货物船东提单(托运人:进口商)货物38案例九FOB出口条件下的无单放货(1)2003年底,青岛H公司(卖方)与加拿大B公司(买方)签订价值22万美元的出口服装合同。合同约定贸易术语为FOB,由B公司指定青岛K货运代理公司承运并出具提单。H公司凭全套正本提单及相关单据通过银行向B公司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