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口贸易概述2008年11月主要内容一、转口贸易的定义与特点二、转口贸易的货物流监管三、转口贸易的资金流监管四、转口贸易的银行结算方式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的买卖,不是由生产国与消费国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在生产国为间接出口、消费国为间接进口,都是间接贸易,在转手国为转口贸易。——《世界经济百科全书》转口贸易特点转口贸易是流通领域的贸易经营活动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转口贸易的中转商必须要在中转国的某一特殊区域内从事转口贸易业务,比如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区或保税仓库为什么转口一是破解贸易壁垒的需要二是降低交易成本,获得超额利润的需要三是规避交易风险、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四是规避进口许可证政策限制转口贸易货物流监管转口贸易货物的定义:经海关批准,未办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转口贸易货物在保税区的流程图转口贸易货物向主管海关预申报保税仓国内市场境外进口报关单一份货主存留一份仓库保留一份主管海关出口报关单一份海关留存两份交出境地海关进境地海关放行银行开证及付汇环节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银行需审核进出口合同、发票、转入方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或保函及其他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先收后支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银行需审核进出口合同、发票、入账凭证或水单及其他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进出口核销管理原则:收汇金额须大于付汇金额方式:企业在银行办理转口贸易付汇后,凭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以及银行出具结汇水单或入帐通知书到外汇局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出口收汇采取注销的方式,即企业在进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时,以结汇水单或入帐通知书在出口核销处进行注销。转口贸易结算方式转让信用证用货方通过银行开立一个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L/C)给中间商,准许中间商通过转让银行把信用证项下发运货物、交单收款的权利转让给供货商。中间商是第一受益人、供货商是第二受益人,两人是同一个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转让信用证流程中间商(第一受益人)用货方(开证申请人)转让行供货商(第二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立可转让信用证通知信用证申请转让信用证转让信用证转运货物交单替换单据寄单索汇作为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指定转让行对转让行以外银行以第二受益人名义的交单进行核实可转让信用证作为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1.转让行资格的确认2.转让行对转让证条款变动的掌握3.转让行在收到第二受益人提交的不符点单据的处理4.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问题转让行定义转让行系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一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案例1B银行通知一可转让信用证给某客户,信用证系A银行香港分行开立并指定由A银行上海分行议付,信用证中没有关于转让行的规定,客户向B银行提出转让申请,那么B银行是否可以接受客户的转让申请转让该证呢?显然,信用证指定A银行上海分行议付,根据UCP600的上述条款,具备转让行资格的只有A银行上海分行。因此,B银行显然不能接受客户的转让申请,但客户提出因限制议付行在上海,且公司从来没有与该行有业务往来,难以找A银行上海分行办理转让。那么,B银行应如何解决客户的难题?对此,B银行可以发电文给A银行香港分行,要求该行特别授权B银行为转让行,这样接到A银行香港分行的授权电文后,B银行就可以接受客户申请办理信用证转让。ICC专家组意见UCP的规定是在没有显著改变实务操作的基础上对转让证实施一种合理的控制,要求只有一个银行被指定为转让行(甚至是在自由议付的信用证项下)系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指对转让证业务).然而.只要开证行愿意的话,UCP并没有禁止开证行指定一家以上的转让行……案例2德国某银行开立一转让信用证,转让行为上海某银行,第二受益人为深圳某公司。原证单据条款里要求信用证申请人出具的证明函。第一受益人称自己会从申请人处得到该单据,故要求转让行转证时不向第二受益人要求该单据,转让行照此办理了转让,并加入了‘收到开证行款项后付款’的条件。案例2后第一受益人因与开证申请人产生纠纷,最终未能获得该单据。第二受益人交单符合已转让证的要求,但第一受益人未能提交申请人的证明。转让行将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因缺少该单据拒付,致使第二受益人180万美元未能收汇。第二受益人起诉转让行,要求其承担该拒付款项及利息。转让行败诉,法院判决其赔偿第二受益人上述损失及利息。判决理由UCP条款允许改变的内容不包括删除该证明函。转让行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义务,致使第二受益人失去提交原证规定单据的可能性。转让行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国际惯例,存在过错,且成为第二受益人无法获得款项的唯一障碍,其行为与第二受益人未能获得信用证项下款项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允许改变的条款已转让信用证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如果有的话),但下列项目除外:-信用证金额-规定的任何单价-截止日-交单期限,或-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允许改变的条款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达到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险金额。可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换原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名称。案例3信用证中的提单条款往往规定提单通知人为信用证申请人,进行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可能会提出为了不泄露原证申请人的资料,请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时,修改提单通知人的规定,对此转让行能否接受?按照上述UCP600的规定,显然转让行是不能接受的。对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意见是很明确的,在国际商会第613号出版物中,银行委员会认为:“如果第一受益人要求第二受益人与申请人在交易中保持互不知晓的状态.那么原证中可能泄露这方面信息的地方都必须被修改,这种删除单据和/或条款的修改必须获得原证申请人的同意……”言下之意.第一受益人如果要求转让证不泄露原证申请人的信息,那么,他应该与原证申请人协商修改原证条款,而不是去要求转让行更改转让条款。案例4原证规定价格条款为CIF,要求的单据中有保险单条款,第一受益人向转让行提出,根据他与第二受益人的协议,保险由他办理,因此要求转让证中删除保险单的条款,对此转让行能否接受?如果接受了,风险又在哪里?显然,根据前面的分析,转让行当然不能接受这样的要求。如果接受了,那么一旦第一受益人换单时,未能按照约定向转让行提交保险单,由于缺少了重要的单据而被开证行拒付时,转让行将陷入第一、第二受益人的商务纠纷中,因为转让行未按照UCP6O0的规定办理转让业务,它就必须对由此造成第二受益人蒙受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比较妥当的做法应该是:信用证仍按照原证单据条款转让,第一受益人投保后,将保险单交给第二受益人,以作为转让证项下的单据,由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提交。转让行的义务转让行负有注意义务,其有责任在将单据寄给开证行之前征求第二受益人的同意,提醒第二受益人单据存在不符点如果第一受益人向转让行提出押汇的要求,转让行可以接受其申请?显然,根据上面的分析,由于第一受益人最多只对转让的差额部分享有权益,因此,假如第一受益人要求对全部发票金额进行押汇是不能接受的。如果只针对差额部分,则在确认第一受益人已换单议付且更换后的单证相符,开证行资信良好的情况下,则转让行可以考虑对第一受益人就转让的差额部分进行押汇。第二受益人同时也是转让行的客户,且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提出押汇申请,转让行又应如何处理?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都是转让行的客户,这种情况下,转让行应该等到确认第一受益人已换单议付且更换后的单证相符,开证行资信良好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那部分出口货款价值内对第二受益人办理出口押汇背对背信用证中间商则可凭用货方开来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品,要求他的往来银行开立以实际供货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一般前一个信用证,即用货方开出的信用证,叫主证,或原证(masterL/C);后一个信用证,即中间商开出的信用证,叫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L/C)背对背信用证流程中间商(原证受益人)新证开证行通知行新证通知行背对背信用证受益人(实际供货商)购货商(原证申请人)原证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申请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开出背对背信用证通知子证发运货物交单承付换单背对背信用证风险一:母证开证行的信用风险,包括无理拒付、支付困难、破产倒闭,以及其所在地的国家风险。相关措施:审查母证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经营作风差或财务状况不好或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很不稳定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在开立背对背信用证时要从严掌握,可要求中间商提交更高比例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措施。背对背信用证风险二:合规性和技术性风险,主要指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及对母证项下单据进行审核时可能发生的技术性风险。相关措施:要严格审查母证效期规定是否合理(要便于中间商及时换单)是否含有软条款及其它可能影响安全收汇的规定等。要注意保证子证规定的商品、效期、付款期限、保险条款等与母证相匹配。对子证来单从严审核,如发现不符点,且不符点无法通过换单消除,应在合理时间内对外拒付。背对背信用证风险三:中间商的风险,包括中间商未能及时准确置换单据,或中间商倒闭失踪,无法换单。相关措施:严格审查中间商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要求中间商提供一定的担保,如交纳一定比例的开证保证金等。背对背与转让证的异同点相同点:1.都适用于中间商的交易2.都是以母证为基础,衍生出的结算方式不同点1.背对背信用证涉及两个单独的信用证,适用UCP600对一般信用证的要求;转让信用证适用UCP600ART.38,只涉及一个独立信用证。2.背对背信用证相对母证具有独立性,付款保证来自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而转让证的付款承诺来自母证的开证行3.信用证的条款背对背信用证可以视需求增加或删除原证的条款,UCP600规定转让证必须照转原信用证的所有条款,但UCP规定的允许变动的条款除外。4.背对背信用证在开立时要重新审核原证受益人(背证申请人)的资信,一般要交纳一定保证金或占用授信额度,转让证一般则不需要。基本特点:融资性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开证金额和付款期限有一定规律:周期性循环开立大额信用证,且付款期限较长,明显超过正常的商品流转周期滚动式开证:用新证的融资去归还旧证,制造转口贸易正常运转的假象,骗取银行信任,开出更多的融资性信用证敏感货物:适当关注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审核转口贸易进出口合同之间的差价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信用证条款流于形式:结算人员要凭经验审查信用证所需单据是否偏少或前后矛盾,对只提交货物收据不要求提单等物权凭证的信用证要进行重点核查,到单后对可疑提单要及时向瑞士通用鉴定公司(SGS)和国际海事组织(IMO)查询,防止假单据诈骗对不符点单据全盘接受主要措施:关注收汇环节关注企业在外管的核销率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