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培训辅导检验鉴定业务法律法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海商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海关法律制度第十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概述二、进口商品检验三、出口商品检验四、监督管理制度五、法律责任一、进出口商品法律制度概述1、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完善2、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体系3、《商检法》的立法宗旨4、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体制5、法定检验1、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完善•1989年2月2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自1989年8月1日起实施•1992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体系•法律:《商检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行政法规:《商检法实施条例》、《认证认可条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章:《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3、《商检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商检法》第一条4、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体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商检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商检机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机构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商检法实施条例》第5条5、法定检验•法定检验的概念•法定检验的基本原则•法定检验的范围•法定检验的内容•法定检验的方式•法定检验的依据法定检验的概念•“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商检法实施条例》第4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商检法》第6条法定检验的基本原则•“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商检法》第四条法定检验的范围•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制定、调整、公布《目录》的主体——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的原则——法定检验的基本原则•制定、调整的程序——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制定、调整目录时,征求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的意见法定检验的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9条法定检验的方式•批批检验方式•抽批检验方式•免予检验方式免予检验•免验的范围:(1)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物品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2)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目录》内商品•免验的程序:(1)收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2)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报国家质检总局;(3)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审查,发给批准文件。•免验证书的有效期:3年法定检验的依据•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商检法》第7条•“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商检法实施条例》第7条二、进口商品检验1、进口商品法定检验的程序2、残损鉴定3、装运前检验4、对进口机动车辆的检验1、进口商品法定检验的程序•报检•检验•出证•对不合格进口商品的处理进口报检•报检范围:法定检验商品的范围•报检主体: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以快件方式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报检地点:海关报关地•报检凭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进口检验•申请检验:海关放行后20日内申请检验•检验时间: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地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对上述规定的进口商品,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检验方法:感观检验法和理化检验法出证•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海关验放货物的法律文书•检验证书:适用于经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入境货物和报检人要求或交接、结汇、结算需要的入境货物•其他证书、凭单及证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对不合格进口商品的处理•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其他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重新检验合格,方可安装使用•对法定检验以外的不合格进口商品——根据申请检验后出具检验证书2、残损鉴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商检法》第13条•“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他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后及时出证。”——《商检法实施条例》第20条3、装运前检验制度•装运前检验制度的一般规定(《商检法实施条例》21条)•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施的装运前检验(《商检法实施条例》22条)•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商检法实施条例》22条)装运前检验•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商检法》第14条•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商检法实施条例》第21条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商检法实施条例》第22条: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商检法实施条例》第22条: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4、对进口机动车辆的检验•进口机动车辆到货后,收货人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单以及有关部门签发的其他单证向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行车牌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商检法实施条例》第23条三、出口商品检验1、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的程序2、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3、适载检验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的程序•报检•检验•出证•对不合格出口商品的处理出口报检•报检范围: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报检主体:发货人或代理人•报检时间:最迟应于报关或者装运前7天报检•报检地点:商品生产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需要指定的其他地点•报检凭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出口检验•检验时间: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期限•检验地点:商品的生产地、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地点•检验模式出证•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海关验放货物的法律文书•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系统内部换证所用,适用于未正式成交的经预验符合要求的货物和产地与出口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口货物•检验证书:适用于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括等检验项目对不合格出口商品的处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商检法实施条例》第27条2、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商检法》第17条、《商检法实施条例》第29条3、适载检验•对装运出口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四、检验监督管理制度1、抽查检验制度2、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制度3、报检管理制度4、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制度5、认证制度6、验证制度7、商检标志、封识管理制度8、风险预警机制9、复验制度10、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11、注册登记制度12、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制度13、样品管理制度14、指定检测制度15、进出特殊区域和边境小额贸易商品的检验监管制度16、行为规范1、抽查检验制度•范围:法检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组织原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结果公布和情况通报: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对不合格商品的处理:处理方式与法定检验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处理方式相同2、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制度(略)3、报检管理制度•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属地备案、全国联网管理•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地域范围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报检员注册登记:报检员身份唯一,不得同时兼任一个以上单位的报检工作4、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制度(略)5、认证制度•将原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与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合并,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统一目录,统一标准、规范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产品,必须经国家许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即“CCC”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6、验证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条6、验证制度•验证商品的范围:国家实行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验证的内容: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验证合格的,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证不合格的,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