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和出口法直至1999年3月50埃及镑(L.E.)中东经济服务图书馆电话:3606804-3351141传真:(202)3606804内容版权所有。未经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任何部分进行复制。公报发布的法律文本我们最大程度认为正确,但为在埃及发布法律、法令和规则的非正式翻译文本。实施细则由以下法令修改432/92、16/93、288/93、108/94、99/94、182/94、227/94396/94、633/94、300/1994、269/95、178/96、269/96、363/96、315/96、102/97、194/97、227/97、465/97、515/1997、1/98、2/98、771/98、342/98、364/98、553/98、580/98、619/98、657/98、97/99和128/1999进口和出口规则索引118/1975号法律关于进口和出口-第一部分:关于进口-第二部分:关于出口-第三部分:关于出口和进口控制-第四部分:一般条款和处罚275/1991号部长法令,颁布118/1975号法律实施细则:-第一章:定义和一般条款-第二章:为政府进口-第三章:私人使用进口-第四章:生产进口-第五章:贸易进口-第六章:展览进口-第七章:个人使用进口-第八章:无价值进口第二部分:出口:-第一章:一般条款-第二章:产地证明第三部分:易货贸易:第四部分:出口注册:-第一章:由出口者履行的条件-第二章:在出口者登记簿中注册的程序及其更新-第三章:注册的终止,及出口活动的废止和暂停第五部分:出口和进口质量控制:-第一章:接受出口和进口控制的商品-第二章:检验-第三章:检验的投诉第六部分:最终条款:附录1:暂停进口的物品附录2:允许进口的“用过的”、为贸易或为个人使用附录3:需要进行放射性检验的商品以下附录No.4、5和6根据DNo.288/93取消附录4:在某些条件下进口的商品附录5:机动车的进口附录6:限制出口的商品附录7:根据DNo.396/94取消附录8:接受进口控制的商品附录9:进行出口质量控制的商品附录10:根据99/1994号法令取消附录11:筹集进口外币的表格附录12:申报,关于工厂生产必需品或其部件-288/1993号部长决定-276/1991号部长决定,关于“易货贸易”的银行业务措施-不允许通过“易货贸易”交易商品表,直至1991年12月31日-419/1991号决定,关于控制某些进口商品-420/1991号决定,关于某些当局的代表-1997年45号部长决定,关于工程产品制造者或进口者附加阿拉伯语产品样本-2/1998号部长决定-关于允许进口纺织材料及其产品的报告-771/1998号部长法令,关于对进口纺织品最终海关放行正式公报-发布号39-日期1975年9月25日关于进口和出口的1975年第118号法律共和国总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本法律进行批准,并予以发布。第一部分关于进口第一条国家必需商品的进口可以按照国家整体计划规定,由公共和私人部门进行。同时个人(“在当前货币预算限度范围之内”,该条款已根据203/1991号法律,颁布一般总商业法第7条规定删除)可以根据其需要为其个人使用的需要,从其自己货源直接或通过其它中介进行进口。贸易部长应发布规定组织进口操作的有关程序和规则。贸易部长可将进口限制于协议国家,并将某些必须品进口限制于公共部门机构。第二条本部分条款不适用于埃及共和国为一方的法律、条约或国际协议效力而免除的商品。第二部分关于出口第三条贸易部长应发布一个关于组织从本地生产或先前进口商品出口业务的决定,并发布产地证明和发布为此应遵循的程序。贸易部长可将出口限制于协议国家,并将某些必须品限制于公共部门。第四条出口仅可由在登记簿ADHOC在贸易部记录的人员进行。名字记录于登记簿人员应属于以下范畴之一:1.埃及共和国国籍的股份公司,同时总部设在其中。2.公共组织、合作社及其联盟。3.符合贸易部决定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公司、出口个人使用商品的人员可免除在出口登记簿登记。第五条以下事宜由贸易部决定进行规定:a.与注册相关的条件、形式、程序和文件,及注册的更新,数据产生和取消的修改。b.假如不超过以下限度,注册、数据更新和修改,和摘录复制的费用为:在出口者登记中注册LE50(埃及镑)。每三年进行的注册更新LE15。修改或插入日期LE5。从登记簿中摘录复制LE3。第六条如违反法律规定,或关于其实施的决定,或其实施决定,或如其失去任何在出口登记簿注册的必要条件,应决定对出口者注册进行取消。在出口者违反本法律或其实施决定时,贸易部长应对其进行警告或停止其不超过一年的工作。被取消注册的人员从注册被取消日期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取消或暂停的决定以具有回执的挂号信通知出口者,而不进行发布,其应在收到该通知日期起15日内提交答辩。第七条从埃及共和国对于某些商品出口的禁止和限制,可由贸易部长决定进行确定。该商品的出口应根据贸易部长确定的条件和形式进行。第八条对某些商品可以苛征不超过其价值100%的税收,并考虑给予出口者合理的利润。税收及其增值不适用于征税以前得到出口许可的出口。对于税收适用的商品,数量,征收方式,退还、全部或部分豁免的情况由贸易部长决定进行规定。出口者可根据贸易部长或其授权人员的决定,出具出口经营保证。该决定规定该保证的种类、返回期限,及在何情况下被没收。第三部分对出口和进口的控制第九条对贸易部长规定商品的出口和进口应进行特殊控制。第十条控制的商品在得到经相关当局协商同意,贸易部长决定规定的条件和规格调查证明以前,不得进行出口。该商品出口必须在所述证明的有效期限内进行。在超过该期限未出口的情况下,应取得新的证明。第十一条特殊控制进口的商品,不得进口,除非经审查确认符合贸易部长决定规定的条件和规格,或除非带有埃及当局批准的审查或检查证明,并确认其符合所述的条件和规格。第十二条贸易部长或其授权人员可根据相关部长要求免除对于进口或出口交货的第九条和第十条所述规格条件。第十三条交货的检验和审查程序,对结果向有关方的通知,对审查结果上诉的程序,对此作出决定的方式,和与颁发第九条和第十条所述审查和检查证明相关的当局由贸易部长决定规定。第四部分一般条款和惩罚第十四条出口和进口审查费用,根据贸易部长决定在以下限度内规定:P.T.25(皮阿斯特埃币)对每个包装审查或每公斤交货。P.T.200正式工作时间外的交货审查。L.E.1(埃及镑)对审查或检查结果证明摘录,产地证明或其复印件,遗失证明更换费用。L.E.5以现金存款抵付检查或仲裁请求结果。在不变(StandingCondition)状态下接受交货,应将这一存款全部退还。*第十五条对于任何违反本法律第一条或其实施决定规定的人员应处以不少于LE100及不超过1000的罚金。在所有情况下,法院应决定对造成违反规定的商品进行没收。贸易部长或其授权人员,在进行处罚以前,可基于违反人员支付海关管理机构估价等于放行货物价值的赔偿金释放违反第一条及其实施决定进口的货物。这一赔偿金应收至由贸易部帐户。部长或其授权人员,可根据进口者请求,基于支付等于由海关管理部门估价其价值四分之一的补偿金,授权对所述货物再次出口。这一补偿金收至贸易部的帐户。无贸易部长或其授权人员的书面要求不得提出对所述违反采取处罚行动,和采取行动。第十六条不违反处罚条例,或任何其它法律规定的任何严重处罚,对以下人员施以不少于LE100,及不超过LE1000的罚款:a.违反除第一条或其实施决定以外本法律规定的人员。b.提供或出具不正确交货数据的人员。c.出于不良动机,在共和国内部和外部,出版或造成出版有关出口商品不正确数据的人员。d.故意或出于不良动机出具与出口者登记簿或在此登记簿注册更新或在其进行数据修改相关不正确数据的人员。除上述之外,可征收与形成违反规定货物相当价值的罚款。第十七条在一个公司、社团或其它精神人(MoralPersonality)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承担责任的人员应为负责的合作伙伴,经理,董事会代表或管理委员会主席。第十八条贸易部官员,和由司法部长与相关部长协商后,任命的海关管理机构,应具有司法官员对违反本法律规定进行确认的权力。第十九条与进口相关的法律9:1959、与出口相关的法律203:1959、与进口组织相关法律95:1963,及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任何条款均应被取消。第二十条贸易部长应发布本法律实施必要的决定。本法律应在官方日报上发布,并在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执行。本法律应加盖国家印章,并作为其法律之一予以实施。ANWAREL-SADAT1975年9月13日埃及WAKAEI-发布号122/补充-日期1991年5月30日经济和外贸部决议编号275/1991颁布118/1975号法律进口和出口法实施细则经济和外贸部长已考虑323/1956号法律,有关展览和国际交易会总局及对此的签署。和163/1957号法律,发布银行和信贷法,和66/1963号法律,发布海关法,和137/1974号法律,发布有关进口,出口和交换的某些条款,和118/1975号法律,进口和出口,和97/1976号法律,外汇交易组织,和121/1979号法律,有关进口者登记簿,和230/1989号法律,颁布投资法,1770/1971号主席令,有关进口和出口控制总局的建立,及定义其功能,和40/1988号主席令,经济和外贸部的组织,和1036/1978号部长决定,有关进口和出口法的统一规则,和343/1982号主席令,有关121/1982号法律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指示。决定第一条在此所附的118/1975号法律,关于进口和出口法实施细则和附录规定,并不违反根据专门法律规定的制约某些商品进口和出口规则和决议规定的条款。第二条所述的1036/1978号法律,对其进行修改的决议或对其进行的补充将被废止,所有与所附规则规定条款相抵触的条款也将被废止。第三条这一决议将在“埃及WAKAEI”上进行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生效。经济和外贸部长(Dr.YousryAlyMostafa)1991年5月30日进口和出口法实施细则第一部分进口第一章定义和一般条款第一条进口为无论从国外,从自由区内,市场或从允许举办的展览会和国际交易会将商品带入埃及阿拉伯共和国内,和将其带至海关区,并对报关单进行记录,以进行最后放行。这一部分条款应用中,以下的词语意味:a.私人用途进口:不为贸易或生产,为资本资产,备件和其它的,用于进口者活动,并不为其个人使用的所有进口的商品。b.生产进口:所有由生产项目进口的商品,改变状态后被销售,包括制造最终产品的原始材料,中间商品和其它部件,一般包括生产需要品。c.贸易进口:所有为销售而进口的商品,进口时在其原始状态,或包装后,不进行任何转化或附加的加工。d.个人使用进口:所有为实在人实现其或其家庭利益而进口的商品,在商品性质合理期间内,其种类或数量为个人或家庭使用,并如果不带有贸易性质。第二条对国家需要商品的进口,应按照法律和这些细则规定进行,并不得与公共秩序和道德相抵触。第三条这些细则规定不适用于石油部门和按照石油部长指定履行其责任要求进口的商品。第四条本规则所附附录(1)规定商品的进口,无论进口目的为贸易,生产或私人使用,按照司法需要进行这一中断,该附录项目应于每六个月重新进行考虑。第五条上述条款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进口:为工厂制造与其类似产品进口的样机。在旅游和民航部长确定限度内的旅馆和旅游企业需要品,和民航需要品。不能根据需要,从本地生产得到的生产必需品,在包括实际能力的数量限制范围内,在其附属部门生产该商品情况下该部长的批准。得到相关部长批准后,按照经济和外贸部长批准进口的私人使用商品。本规则提供专门文本的商品。(*1)自由区内制造的纺织品,如果海关部门确认其为以埃及生产的纱所生产。第六条进口的商品应为全新,尽管如此,在附录(2)规定情况范围内,及本规则规定专门条款情况下可进口二手商品。(**2)旅客列车应在相同的机型年度(M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