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用电工程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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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附件3客户用电工程验收规范河南郑州供电公司2012年8月—168—批准:李智敏审定:刘可迎审核:许东升朱峰初审:李炜编制:李炜朱莉陈建凯郭立张延辉余水广王峻熊卿府胡燚李云红赵芳葛继红李卫红黄泽华孙明浩贾永红—169—编辑说明为统一客户用电工程的安装验收标准,保证客户用电工程的安装质量,做好客户报装接电工作,提高供电设备、用电设备的安全与经济运行水平,完善公司配电技术管理标准和设备验收规范,营销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公司《客户用电工程验收规范》(2007年9月版)进行了修编。经过前后四次征求意见和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在公司有关单位技术人员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现《客户用电工程验收规范》(2012年8月版)已修改完毕,经公司领导批准正式下发执行。参加讨论、修改本规范的公司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有:刘发展李智敏刘可迎许东升朱峰余水广王峻李炜朱莉陈建凯郭立詹勇张延辉闫璐明丁博张凯熊卿府胡燚李云红赵芳丁宇航范希文李川葛继红白刚周晓峰李卫红袁飚吴军贾永红黄泽华王晓辉孙明浩李国强张明伟桑瑞华—170—目录第一章总则………………………………………………171第二章架空电力线路………………………………………173第三章电缆线路……………………………………………180第四章高低压盘、柜及二次回路…………………………191第五章配电变压器…………………………………………200第六章配电室的验收………………………………………203第七章箱式变电站…………………………………………210第八章环网柜及电缆分支箱………………………………211第九章低压部分……………………………………………212第十章电能计量装置……………………………………217第十一章接地装置………………………………………223第十二章配电室设备的标志要求………………………227第十三章附录……………………………………………230—171—用电工程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客户用电工程的安装验收标准,保证客户用电工程的安装质量,做好客户报装接电工作,提高供电设备、用电设备的安全与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依据国家建设部、国家电网公司及省公司有关电气设备验收规程、验收规范编制。本规范适应于10kV及以下客户用电工程的电气装置安装验收,35kV及以上的客户用电工程验收按国家等有关验收规范执行。第三条客户先于用电工程施工的电信工程、井下工程、交通工程、建筑物自动监控工程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安装工程要留有用电工程的位置和电力通道,其用电工程按国家等有关验收规范执行。第四条本规范作为客户用电工程竣工验收的统一验收标准,适用于属于公司各供电部、供电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配电服务中心、农电服务中心、电能计量中心等单位业务范围内的10kV及以下客户新装、增容引起的新建、扩建、改建用电工程的验收。第五条公司代管的六县(市)电业局可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10kV及以下客户用电工程进行验收。第六条本规范如与上级颁发的规范有抵触时,按上级规范执行。本规范若有未涉及到的有关内容,按上级规范执行。—172—第七条本规范的解释权属公司有关主管业务部门。第八条下列人员应熟悉本规程:(一)本公司主管生产、用电和基建的副总经理及公司总工程师,主管生产、用电和基建的公司副总工程师。(二)电力调度中心主任、生产技术部主任、营销部主任、安全监察部主任、发展策划部主任、各供电部主任、客户服务中心主任、配电服务中心主任、农电服务中心主任、客服东区分中心主任、客服西区分中心主任、电能计量中心主任及以上单位的副主任和主任工程师、总工程师。(三)电力调度中心的调度班班长及全体调度员、电力调度中心的专责工程师、安全员及运行方式组有关人员,从事通信、远动、计算机、负荷控制等有关专业人员,生产技术部、营销部、安全监察部、发展策划部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专责工程师。第九条下列人员应考试本规程:各供电部、配电服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农电服务中心、客服东区分中心、客服西区分中心的供电值班、配电指挥中心、运行维护班等班组的工作人员,以上各单位的用电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安全管理等专责工程师。第十条凡参与我公司配电设备检修、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郑州电力工程公司、郑州电力安装等公司的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均应按照本章第1.8条和1.9条熟悉和考试本规程。第十一条本范程自公司下文之日起执行。—173—第二章架空电力线路第十二条在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和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资料及图纸。(三)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四)交叉跨越距离记录及有关协议文件。(五)调整试验记录。(六)接地电阻实测值记录。(七)规划许可、环境保护等有关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在验收时应检查的项目(一)架空导线的规格与型号。(二)线路设备的标志。(三)电杆组立的各项误差。(四)拉线的制作和安装。(五)导线的弧垂、相间距离、对地距离、交叉跨越距离及对建筑物的邻近距离。(六)线路设备的完整性。(七)线路相位的接续。(八)接地装置的敷设。(九)沿线障碍物的清除。第十四条金具组装(一)表面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二)线夹转动灵活,与导线接触面符合要求。—174—(三)镀锌良好,无锌皮剥落、锈蚀现象。第十五条线路线材(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二)不应有严重的腐蚀现象。(三)钢绞线、镀锌铁线的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锈蚀。第十六条电杆立杆(单杆)(一)直线杆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50mm。(二)直线杆的杆梢倾斜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的1/2。(三)转角杆、分支杆的横线路、顺线路方向的位移均不应超过50mm。(四)转角杆杆梢应向外角预偏,紧线后不应向内角倾斜,其杆梢向外角倾斜不应大于杆梢直径。(五)水泥杆应采用有3米线标志的电杆,电杆的埋深一般不低于:杆高(m)/10+0.7m。第十七条螺栓连接(一)螺杆应与构件面应垂直,螺头平面与构件间不应有间隙。(二)螺栓紧好后,螺杆丝扣露出的长度:单螺母不应少于两个螺距,双螺母可与螺母相平。(三)当必须加垫圈时,每端垫圈不应超过2个。(四)螺栓的穿入方向1.立体结构:水平方向由内向外、垂直方向由下向上。2.平面结构:顺线路方向,双面构件由内向外,单面构件由送电侧穿入或按统一方向。横线路方向,两侧由内向外,中间由—175—左向右(面向受电侧)或按统一方向。垂直方向,由下向上。第十八条绝缘子安装(一)在安装前应对绝缘子进行抽检,抽检不少于安装绝缘子的5%,在验收前应提交抽检记录。(二)绝缘子安装应牢固,连接可靠,防止积水。(三)绝缘子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缺陷。(四)安装时应清除绝缘子表面灰垢、附着物及不应有的涂料。(五)绝缘子与电杆、导线金具连接处无卡压现象。(六)耐张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应由上向下穿。悬垂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应向受电侧穿入。两边相应由内向外穿入,面向受电侧中相应由左向右穿入。(七)瓷件与铁件组合无歪斜现象,且结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第十九条导线紧固(一)导线紧好后,弧垂的误差不应超过设计弧垂的±5%。(二)同档内各相导线弧垂宜一致,水平排列的导线弧垂相差不应大于50mm。第二十条拉线安装(一)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为45°,当受地形限制时夹角不应小于30°,入地拉线应加装绝缘子。在断开拉线的情况下,入地拉线绝缘子距地面不应小于2.5m。—176—(二)终端杆的拉线及耐张杆塔的承力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对正,分角拉线应与线路分角线方向对正,防风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垂直。(三)拉线穿过公路时,对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且距通车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0m,拉桩杆拉线包箍距地面不应小于5.0m。(四)安装在人员通过、活动场所的拉线应穿保护管,管体间距200mm刷红白色漆、涂反光材料,长度不小于2.0m。第二十一条架空线与电缆的连接(一)所有接在架空线路上的出线电缆和中间联络电缆,与架空线连接的引线除直接采用架空线的尾线作引线外,其它引线应与主导线的截面一致。(二)变电站(公用配、环网柜等)出线电缆或架空线间的联络电缆在终端杆或断联杆上,电缆引线应与线路主导线的尾线(或跳线)连接或直接利用主导线的尾线与电缆头接线端子连接,禁止直接连接在承力主导线上。在直线杆上,电缆引线可与主导线直接连接。(三)电缆引线可采用专用软质绝缘导线,截面不应小于主导线截面,与架空线连接宜采用非楔型“C”型线夹。非楔型“C”型线夹与主导线的连接应安装在耐张线夹非受力的尾线一端。引线和电缆头的连接采用双孔的设备线夹和双孔的接线端子连接。第二十二条柱上跌落式熔断器的安装—177—(一)各部分零件完整。(二)转轴光滑灵活,铸件不应有裂纹、砂眼、锈蚀等缺陷。(三)瓷(裙)件良好,熔丝管不应有吸潮膨胀或弯曲现象。(四)熔断器安装牢固、排列整齐,熔管轴线与地面的垂线夹角为15°~30°。熔断器水平的相间距离不小于500mm。(五)操作时灵活可靠、接触紧密,合熔丝管时上触头应有一定的压缩行程。(六)线路柱上跌落式熔断器的上、下高压引线采用要求见2.16.8条。(七)柱上跌落式熔断器的安装高度不低于5.5m。第二十三条柱上断路器和负荷开关的安装(一)水平倾斜不大于托架长度的1/100。(二)外壳干净,SF6断路器气压不低于规定值。(三)操作灵活,分、合位置指示正确。(四)外壳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值符合规定。第二十四条柱上隔离开关的安装(一)瓷(裙)件良好。(二)操作机构动作灵活。(三)隔离刀闸合闸时应接触紧密,分闸后应有不小于200mm的空气间隙。(四)引线截面与被连接导线截面相同,引线的连接紧密、可靠。—178—(五)隔离刀闸的静触头应接在电源侧。第二十五条柱上避雷器的安装(一)排列整齐、高低一致,相间距离:1~10kV时不小于350mm,1kV以下时不小于150mm。(二)引线短而直、连接牢固,采用绝缘线时其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上引线的铜线不小于16mm2,且与跌落式熔断器下引线材质相同,下引线的铜线不小于25mm2。(三)与电气部分连接不应使避雷器产生外加应力。(四)引下线接地可靠,接地电阻符合规定。第二十六条电力线路的跨越距离(一)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也不宜跨越耐火屋顶的建筑物。必须跨越时,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弛度时不应小于表2.15.1所列数值。表2.15.1线路电压1~10kV1kV以下垂直距离3.0m2.5m(二)配电线路边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最大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2.15.2所列数值:表2.15.2线路电压1~10kV1kV以下最大风偏时的水平距离1.5m1.0m(三)配电线路导线与街道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2.15.3所列数值:—179—表2.15.3最大弛度时的垂直距离最大弛度时的垂直距离1~10kV1kV以下1~10kV1kV以下1.5m1.0m2.0m1.0m注:校验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垂直距离,应考虑树木在修剪周期内的生长高度。(四)电力线路与甲类等易燃、易爆的生产厂房、物品库房、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第二十七条引下线的规定(一)引下线的第一支持物距电源侧电杆的距离不宜大于30m。(二)进出配电室的引下线宜采用电缆。(三)采用配电室的墙作为第一支持物者,悬挂点对地面高度一般不低于4.5m,临街时不应低于5.0m。(四)线路每相引下线(引流线)与相邻的引下线(引流线)或导线之间安装后相间距离不应小于0.3m,每相引下线(引流线)对地(电杆、电杆上的横担以及各种金属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当不能满足0.2m时,应在合适位置加装引线横担及绝缘子。1kV以下时不应小于0.1m。(五)引下线应采用多股绝缘导线并不应有接头,导线截面应按允许载流量和机械强度选择并留有一定裕度,导线最小截面不应小于下列数值:绝缘铜导线为35mm2,绝缘铝导线为70mm2。(六)引下线不应跨越变压器室门的上方。—180—(七)从10kV架空线路接T接电缆向客户供电时,电缆应通过装设跌落式熔断器、负荷开关或断路器连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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